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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抚钢:ST抚钢: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3-31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论,公司董事会
拟定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制订的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将该预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议了《公司关于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1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项议案能够使公司合理运用东北特
钢集团的资源,获得关联方在销售、采购业务上支持,保证公司经营
和稳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
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通过这些日常关联交易,能够
保证公司经营的正常进行,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
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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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能
够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目前的
实际情况。
    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会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会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葛 敏 兆文军 刘艳萍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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