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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豆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调整股权比例的提示性公告2019-12-03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19-087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调整股权比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红
豆股份”)实际控制人由周海江先生、周耀庭先生、周鸣江先生、周海燕女士、
刘连红女士和顾萃先生变更为周海江先生、周耀庭先生、周海燕女士、刘连红女
士和顾萃先生,该调整主要系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转让所持公司控股股东股权
所致。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及变更后,实际控制人间如发生争议,均以周海
江先生的意见为准,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告知
函,红豆集团股权结构调整及新增注册资本的事项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减
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情况
    本次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海江先生、周耀庭先生、周鸣江先生、周
海燕女士、刘连红女士和顾萃先生,其中:周海江、周鸣江、周海燕为周耀庭子
女,顾萃为周海燕配偶,刘连红为周海江配偶。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
系如下:
      周海江         周耀庭            周鸣江          周海燕             顾萃          刘连红
         33.86%            33.82%            5.98%            2.94%           2.23%           1.33%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61.85%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上述实际控制人间如发生争议,以周海江先生的意见为准。

    根据红豆集团股权结构调整及新增注册资本方案,周海江先生受让周鸣江先
生在红豆集团的 3,360 万元出资额、周海燕女士在红豆集团的 1,000 万元出资额
以及其他两名红豆集团股东合计 590 万元出资额,周耀庭先生受让周鸣江先生在
红豆集团的 3,360 万元出资额,周海燕女士受让顾萃先生在红豆集团的 625 万元
出资额,刘连红女士受让一名红豆集团股东 9 万元出资额。
    红豆集团注册资本由 112,361.35 万元增加至 155,061.5 万元,其中,周海江
先生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周耀庭先生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6,640 万元,
刘连红女士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750 万元。
    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周海江先生持有红豆集团 40.63%股权,周耀庭先
生持有红豆集团 37.40%股权,周海燕女士持有红豆集团 1.89%股权,刘连红女
士持有红豆集团 1.45%股权,顾萃先生持有红豆集团 1.21%股权,周鸣江先生不
再持有红豆集团股权。
    本次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周海江先生、周耀庭先生、周海燕女士、
刘连红女士和顾萃先生,实际控制人间如发生争议,仍以周海江先生的意见为准。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如下:

           周海江            周耀庭           周海燕            刘连红           顾萃
                  40.63%            37.40%           1.89%            1.45%           1.21%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61.85%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转让所持红豆集团股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减
少为五人,不影响红豆集团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及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人仍通
过控制红豆集团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战略、业务模式、
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三、律师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家族成员间调整股权比例的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红豆股份本次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间调整股权比例未增加实际控制人拥有
的红豆股份的权益,本次变动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56 条第二款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