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股份: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15
红豆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分别在《上海
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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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
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 14 点 45 分在江
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叶薇女士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
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360,394,24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9%。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341,002,78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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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19,391,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
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 意 股 数 1,360,342,9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62%;反对股数5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83,569,5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86%;反对股数5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61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股 数 1,360,342,9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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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62% ; 反 对 股 数 51,320 股 , 占 出 席 本次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38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股 数 1,360,342,9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62%;反对股数5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
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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