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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泰: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7-28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             于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042F2020071001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楼 21 层

21/F, Tower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Wanbailin District, Taiyuan, Shanxi

                  电话/Tel: (+86)(351) 7032237/38/39   传真/Fax: (+86)(351) 702434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7 月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股份”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弓建峰、齐春艳律师出席了安泰股份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
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安泰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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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均真实、
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
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
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并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在上述公开披露平台公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安泰股份第十届董事会二〇二〇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
时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为 2020 年 7 月 26 日 15:00 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 15:00。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15:00 在安泰股份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安泰
股份董事长杨锦龙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
的内容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 2020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收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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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16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5,635,0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 32.34%。

     (二)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24,927,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 32.27%。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7,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 0.07%。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身份证、股东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宏安焦化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 150t/h 干熄
焦及余热利用项目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宏安焦化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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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
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

     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予以合并、清点,
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全资子公司宏安焦化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 150t/h 干熄焦
及余热利用项目的议案》

     同意 324,969,8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 %;反对 665,205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3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01%;反对 665,2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东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 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同意,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宏安焦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24,929,8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8%;反对 705,2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9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47%;反对 705,2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以下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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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 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8 %同意,表决通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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