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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豪高新: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审计制度2022-10-29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审计制度


                   编号: GHGX/ZL.09.011                 .




                   版本: B/1
                   类别: 治理类                         .




                   分级:                                .




                   部门: 财务管理部                     .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2022 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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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外部审计制度                       版本号        B/1
    文件编号       GHGX/ZL.09.011           密级         内部公开   保密期限      ——


1   目的
      为加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审
计工作管理,规范外部审计工作行为,促进公司外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
提高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股东经济利益,促
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2.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自行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企
业进行的审计活动。上级国资主管部门对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进行的审计
活动按上级国资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3    本制度适用于上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外
部审计,其他外部专项审计适用公司与服务相关采购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会计报表: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及一定时期
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
3.2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
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
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
度。
3.3    财务审计报告: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
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
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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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
4 职责和分工
4.1 股东大会
4.1.1     决定聘用、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4.1.2     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4.2     董事会
4.2.1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2.2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
4.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4.4     财务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外部审计的配合。
4.5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部审计工作中,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沟通与协调。
4.6 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对提供
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数据真实性严格审核并负责。
5   工作要求
5.1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1.1      公司在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记
录、资质及内部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并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在进行法定
业务审计时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真正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性。
5.1.2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般为 1 年,期满可以续
聘。
5.1.3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批准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5.1.4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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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5.1.6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
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备案。
5.2    审计业务约定书
5.2.1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法定审计业务沟通协商一致后,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明确以下主要
事项:
(1)明确委托目的或用途。
(2)明确审计范围及审计目标,如财务报表审计,应当明确财务报表的名
称及日期或期间。如其他法定专项审计,应当明确相应的审计范围。
(3)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责任指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对
发表审计意见负责;公司承担的会计责任是指对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明确签约双方主要义务:
a)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义务: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悉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及技术等方面的商业秘密,
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b)公司主要义务: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按照合同约定条件,
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5)明确其他事项,如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审计费用的计算基础和收费
安排及支付、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其他事项。
5.3 协调与沟通
5.3.1 公司管理层、各部门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5.3.2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需要,公司协助提供属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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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和说明。
5.3.3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会计师事务所要
求,协助会计师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5.3.4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必要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部审计资料,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作。
5.3.5 公司不得拒绝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所需资料,隐匿、谎报真实情况。
公司任何人不得干扰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开展外部审计工作。
5.3.6 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为公司提供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员工不得在公司兼职。
5.3.7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对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的薄弱环节,
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书。
5.4 审计报告
5.4.1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告审计时,按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在
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对会计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发表审计意见。
5.4.2 公司将年度会计审计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4 个月内报股东大会审批,并按披露时间规定对外披露。
5.4.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应当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作详
细说明。
5.4.4 特殊目的法定审计业务,应当按规定的审计项目和内容出具审计意
见。
5.4.5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5.5 审计其他事项
5.5.1 公司管理层应当如实向董事会报送审计报告,不得修改和删减会计
师事务所签发的审计报告和其他资料。
5.5.2 监事会对外部审计事项进行事后抽查,如发现公司管理层提供有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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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虚假内容的材料,或者以利诱、强迫等方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
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5.3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可以提请股
东大会解除审计业务约定,并转交有关外部审计业务监管部门处理。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6.2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6.3    本制度生效后,原 2010 年 10 月 30 日颁布的 GH/ZD.01.33[A/0]《外
部审计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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