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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豪高新:冠豪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12-03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

主动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

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对外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

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常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本公司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及修订,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

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

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

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

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交所规定的相应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

行自我评估,在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

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 上述(一)-(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书。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五)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

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间相关财务数据。

   (七)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4.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16.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17.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

账户被冻结;

   19.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27.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28.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

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

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的对象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

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

究机构等。
   (三)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

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战略发展、经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

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

形。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

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

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不迟于 1 天)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发;

   4.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

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发

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

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公司重大财务、

投资项目、资产重组等涉及临时报告中所称重大事件信息,应在第

一时间(1 天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

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就任子公

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总经理为

本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子)

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当发生或发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并提供相关信息与资料,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确保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

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专人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均

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后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六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应当按照《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

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应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

断标准、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

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者危

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信息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公司

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

归档保管。

   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

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及时”为自起算日起或

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