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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片仔癀:涉及诉讼事项公告2013-09-26  

						证券代码:600436         证券简称:片仔癀        公告编号:2013-041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住所地福建省漳
州市上街。组织机构代码 70521029-4。法定代表人:冯忠铭,董事长。委托代理
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恩泽、陈政。
    被告:1、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龙文区北环城路 162 号。组织机构代码 15660508-1。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董事
长。委托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凡。
          2、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住所地福建
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 77066625-5。法定代表人:李振
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凡。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未经我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
的“青蛙王子儿童喷雾片仔癀花露水”产品上,将我司的“片仔癀”商标在被告
产品的包装装潢位置上突出使用,且在被告产品成份上标示“含片仔癀提取液”,
在被告网站上,对其产品的“片仔癀”功效进行宣传。为此,我司向福建省漳州
市工商局投诉。在此之后,2012 年 12 月 27 日,被告向我司发出《承诺函》,承诺
尊重我司拥有的商标权、著作权及一切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不再生产销售任何涉
嫌侵权产品,最迟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前向我司提交该儿童喷雾片仔癀花露水的
召回、销毁等相关数据资料的内容。之后,被告提供一份召回的情况说明给我司。
我司认为被告还有部分侵权产品在超市销售,并未全部召回,且整改不到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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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产品成份上仍标示“含片仔癀提取液”字样,我司遂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6 月 5
日予以立案。
       三、调解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在本协议书签订后 30 日内,被告应在全国大、中型商场召回所有标
有“片仔癀”字样的产品,并告知各大、中型商场在出售被告产品的票据上不得
出现“片仔癀”字样。违反本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
    (二)、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应一次性支付给我司赔偿款人民币 60 万
元整。
    (三)、被告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不再生产、销售、宣传“片仔癀”字样的产品。
    (四)、若被告违反上述第二、三条约定,继续生产、直接销售、自主宣传(被
告网站及广告)含标示“片仔癀”字样的产品(以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为准),被
告应当向我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 万元整,并在发现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
消除影响。
    (五)、保密条款: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双方均不得向任何记者、媒体泄露。违
反保密协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 9825 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漳民初字第 167 号]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送达我司。被告已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我
司。
    特此公告。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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