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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证股份: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12-05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9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恪
尽职守、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经公司审
计委员会提议,公司 2020 年拟续聘该机构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同时
聘请其审计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参考市场定价,并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公司年
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2020 年支付审
计费用合计 120 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80 万元、内部控制审
计费用为 40 万元。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
普生科技”)因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公司拟为齐普生科技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贰拾肆个月,担保用途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授信的实际金额、期限、
币种、具体用途以银行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审查拟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审计服务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和诚信状况,拟修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
露,依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圳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2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核。公司大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

第四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
            独立董事
            1/3 以上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充分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
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审计委员会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事宜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
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应包括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的具体工作和结论。

第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应包括为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
行的具体工作和结论。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及独立意见,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否正当,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第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况等。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并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本制度
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