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财务审计机构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的规定,作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就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 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拟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与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审计要求,且综合考虑了相关审计机 构的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情况。该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质,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与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此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瑞 尹苑生 魏长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