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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华纺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9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
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
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
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
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
 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接待来访者,现场参观,面对面的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路演,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十一)其它符合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第七条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座谈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一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要求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
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收集、披露: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
露并报送有关部门;
    (二)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信息沟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同投资者进行
双向信息交流的平台,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可读性;
    (五)接待投资者: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其经常保
持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和关注;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同业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财经政策,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各类研究报告,将分析研究结果及投资者对公
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决策层以供参考;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
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
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
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
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在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
作。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协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行业分析报告、
各类稿件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