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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代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1-06-08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


    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条例、细则和规定,监督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合法和完整。
    第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3 人、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2 人。监事会设主席 1 人,视公司实际情况可
设监事会副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
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监事会召开、表决及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
个月召开一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
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并根据决议内容分别报送董事会

和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
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
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