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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12-03-07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201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及《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投资发展部具体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汇报、沟通、接待、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投资发展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未经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相关参与、
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要求,主动积极地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
作。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上海




                                   1
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
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七)上市公司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资产出售、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认定的内幕信息;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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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
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
的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八)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九)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方式等。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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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主动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报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及
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及时履行内幕信息报告义务,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或执
行董事)和总经理、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其内幕信息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其任职单位和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负责任职单位和本部门的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
和与投资发展部的联络工作。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内部信息报告的
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报告报告义务人应在发生或知悉内幕信息的 1 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信息向投资发展部报告,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资料报送至投资发
展部。内幕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幕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报
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
因工作需要对外所做的公司宣传等事宜可能涉及未披露信息事项的,须经公司投
资发展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报投资发展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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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内部局域网、内部通讯等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
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的,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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