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研铂业: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3-28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伍志
旭、王晓东两名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12 年 3
月 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并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刊登了《贵研铂业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于 2012 年 3 月 24 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 13:00 在贵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告时
间与会议召开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
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汪云曙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为74,808,21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7.33%,其中,出席并参加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数为
1
72,450,83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5.84%;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41名,代表股份数为2,357,37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1.49%,其资
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配股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共7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
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志旭
王晓东
二 O 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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