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研铂业: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0-26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
王晓东、袁静梅两名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2年10
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并于2012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30 在位于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科技路 988 号贵研铂业 A1 幢的贵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告时间与会议召开
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钱琳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为69,259,03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3.82%,其资格均合法有
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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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调整 2012 年度贵金属
套期保值策略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
司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了该项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该项
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晓东
袁静梅
二 O 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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