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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2017-12-0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0871-63172192 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650034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2


正   文 ........................................................................... 5


一、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的基本情况 ................................................... 5


二、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 5


三、关于划出方的主体资格 ......................................................... 6


四、关于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 6


五、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 ........................................................... 7


六、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 8


七、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8


八、关于贵金属集团在本次收购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 9


九、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承诺 ...................................................... 10


十、结论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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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申请人、收购人、贵金
                             指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属集团
贵研铂业、上市公司           指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锡控股、划出方             指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云锡控股将其持有的贵研铂业 102,677,188
                                  股 A 股股份(占贵研铂业总股本的 39.34%)
本次划转、本次收购、
                             指   无偿划转至贵金属集团持有。本次无偿划转
本次无偿划转
                                  后,贵金属集团直接持有贵研铂业
                                  102,677,188 股 A 股股份。
                                  贵金属集团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履行要
豁免要约                     指
                                  约收购义务
                                  云锡控股与贵金属集团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无偿划转协议》             指   日签订的《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
                                  划转协议》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19 号准则》                指
                                  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公布生效的中国法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
法律、法规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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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国资委                 指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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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


致: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金属集团的委托,就贵金属集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以及《19 号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限于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
法律评价,并且仅就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所依赖的相关法
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在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公布生效的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本所并不保证上述法律、法规在本法律意见
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不会产生影响。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就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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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的基本情况

     云锡控股拟将其所持有的贵研铂业 39.34%的股份,共 102,677,188 股,以
无偿划转方式划转至贵金属集团。划转完成后,云锡控股将不再持有贵研铂业的
股份,贵金属集团将直接持有贵研铂业 39.34%的股份,共 102,677,188 股。

     二、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系由云锡控股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持
有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000MA6K5K2K46 的
《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绍武,住所
为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 988 号,主要经营范围为:贵金属及
有色金属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贵
金属及其矿产品、有色金属及其矿产品的采选冶、加工、销售、仓储及租赁服务;
环境治理及新能源相关材料和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工程的设计、施
工、运营;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2.根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金属集团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公司需要终止的情形。

     3.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
书,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等,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贵金属集团作为一家在中国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述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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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金属集团系由云锡控股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金属集团公司章程需要
终止的情形,具有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且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三、关于划出方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云锡控股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云南省
国资委和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云锡控股现持有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2501217887888A 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
为 403596.783268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涛,住所为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金湖东路 121 号,主要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及其矿产品、稀贵金属及其矿产品、
非金属及其矿产品的采选冶、加工、销售;化工产品(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建筑材料批发、销售;进出口业务(按目录经营);矿冶机械制造;环境保护工
程服务;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劳务服务;技术服务;井巷掘进;水业服务;
生物资源加工;仓储运输、物流;有色金属深加工及其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
产和销售;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动力电池、光能、太阳能的研发、生产、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云锡控股的《营业执照》、云锡控股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锡控股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公司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云锡控股处于合法有效的
存续状态,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锡控股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
情形。

     四、关于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1.云锡控股拟将所持贵研铂业 102,677,188 股股份,占贵研铂业股本总额
的 39.34%无偿划转至贵金属集团,划转完成后,云锡控股将不再持有贵研铂业
股份,而贵金属集团将持有贵研铂业 102,677,188 股股份,占贵研铂业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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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9.34%,成为贵研铂业的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已经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本次收购属于上述《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
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的第(一)种情形,因此贵金属集团拟依照《收购办法》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2. 本 次 收 购 所 涉 事 项 系 由 云 锡 控 股 将 其 所 持 贵 研 铂 业 39.34% , 共
102,677,188 股股份,以无偿划转方式划转至贵金属集团持有,贵金属集团系云
锡控股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收购完成后,贵研铂业的实际控制人不发
生变化,仍为云南省国资委,且本次收购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符合《收
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但根据《收购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
约的申请。

     五、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

     2016 年 3 月 10 日,云锡控股召开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云
锡控股组建贵金属集团的实施方案。

     2016 年 4 月 10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云南省
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云政复[2016]30 号),同意《组建云
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方案》,同意云锡控股将其持有的贵研
铂业股份以无偿划转方式注入贵金属集团。

     2016 年 4 月 12 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组建云南省贵金
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国资资运[2016]91 号),请云
锡控股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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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1 月 30 日,贵金属集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通过以无偿受让方式取得贵研铂业 102,677,188 股股份(占贵研铂业总股本的
39.34%)事宜。

     2017 年 11 月 6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1152 号),同意云锡
控股将所持贵研铂业 10267.7188 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贵金属集团持有。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豁免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2133 号),核准豁免贵金属集团要约收购贵研铂业股份的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上述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
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取得了本次收购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六、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云锡控股、贵金属集团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协议中
对于划转双方、划转股份、财务情况、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工商变更及产权变
更登记、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生效条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本协议自双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云南省国资委批准本次划
转所涉相关事项后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无偿划转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无偿划转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
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待相关必要程序完成后,本次收购方可实施,贵金属集
团本次收购行为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金属集团已经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报送了
《收购报告书》,贵研铂业同时将该收购报告书摘要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尚待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由贵研铂业披露本次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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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购报告书。同时,贵研铂业尚需根据《收购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后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于贵金属集团在本次收购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一)申请人、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
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贵金属集团出具的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的证明,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贵研铂业无偿划转事项事实发生之日(即 2017 年 10
月 17 日)前 6 个月内(即 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未发生买
卖贵研铂业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申请人
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贵金属集团、贵金属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二)其他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在贵研铂业无
偿划转事项事实发生之日(即 2017 年 10 月 17 日)前 6 个月内(即 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贵研铂业监事陈力配偶徐滢曾持有贵研铂业
4,000 股股票,云锡控股监事王一涛曾持有贵研铂业 8,900 股股票,云锡控股副
总会计师刘昆曾持有贵研铂业 500 股股票。除此而外,其他相关机构及人员未发
生买卖贵研铂业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贵研铂业 2016 年 3 月 15 日《关于控股股东拟组建新
公司暨国有股权拟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贵研铂业对云锡控股公司拟将其持
有的贵研铂业股权无偿划转至贵金属集团的事项已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进行首次
披露。对于本次划转的进展,贵研铂业后续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其他相关机构部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云锡控股、贵研
铂业、贵研铂业监事陈力及其配偶徐滢、云锡控股监事王一涛、云锡控股副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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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刘昆就上述买卖情况出具了《买卖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确认徐滢、王一涛、刘昆的上述股票购买行为,是在未获知除公开披露信息以外
的关于本次划转所涉重大事项有关信息的情况下,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
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不构成
内幕交易。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
法行为。

       九、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承诺

     (一)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为持续保持贵研铂业的独立性,贵金属集团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作出如下承
诺:

     “在本公司作为贵研铂业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完善贵研铂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保证本公司及其关联人与贵研铂业在人员、财
务、资产、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云锡控股为保持贵研铂业的独立性,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公司下属的全资公司贵金属集团作为贵研铂业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
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贵研铂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保证本公司及其关
联人与贵研铂业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规范未来与贵研铂业的关联交易,贵金属集团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成为贵研铂业控股股东后,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贵研铂业
控股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公司所处的地位,就贵研铂业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贵研铂业的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作出侵犯贵研铂业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2.在本公司成为贵研铂业控股股东后,如果贵研铂业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的价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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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是在公平合理且如同与独立第三者的正常商业交易的
基础上决定。”

     云锡控股为规范未来与贵研铂业的关联交易,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作出如下
承诺:

     “1、在贵金属集团成为贵研铂业控股股东后,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贵金
属集团控股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公司所处的地位,就贵研铂业与本公司或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贵研铂业的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贵研铂业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2、在贵金属集团成为贵研铂业控股股东后,如果贵研铂业必须与本公司或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的价格
以及其他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是在公平合理且如同与独立第三者的正常商业交
易的基础上决定。”

     (三)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2 年 3 月 6 日,云锡控股为避免同业竞争,向贵研铂业出具了《云南锡
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长期有效,
承诺内容如下:

     “云锡控股及其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
外:

     (一)、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与贵研铂业(包括贵研铂业控
股子公司,下同)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云锡控股及其
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亦不生产任何与贵研铂业产品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
贵研铂业产品的产品;

     (二)、如贵研铂业认为云锡控股及其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对贵
研铂业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云锡控股及其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将愿意以公
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贵研铂业;

     (三)、如果云锡控股及其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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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铂业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贵研铂业并尽力促
使该业务机会按贵研铂业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贵研铂业,贵研铂
业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云锡控股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
致贵研铂业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云锡控股将予以赔偿。

     本承诺函自云锡控股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以较早为准):

     1.云锡控股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贵研铂业;

     2.贵研铂业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上述承诺函云锡控股签字之日起,云锡控股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贵金属
集团作为云锡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亦在云锡控股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范围内。
经本所律师核查,云锡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贵研铂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完成后,贵金属集团将成为贵研铂业的控股股东,为避免未来贵研
铂业与贵金属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同时,为保障不损害贵研铂业的利益,贵金
属集团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承诺出具之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存在与贵研铂业
构成同业竞争的主营业务。

     2.本次收购完成且本公司成为贵研铂业的控股股东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合资经营、或在另一公
司或企业拥有控股股份)参与任何与贵研铂业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主营业务及其
他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以避免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与贵
研铂业构成同业竞争。”

     同时,为避免未来贵研铂业与云锡控股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为保障不损害
贵研铂业的利益,云锡控股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承诺出具之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存在与贵研铂业
构成同业竞争的主营业务。

     2、本次收购完成且贵金属集团成为贵研铂业的控股股东后,本公司或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合资经营、或在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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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或企业拥有控股股份)参与任何与贵研铂业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主营业务
及其他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以避免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与贵研铂业构成同业竞争。”

     十、结论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贵金属集团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订、执行本
次收购协议及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主体资格。

     2.贵金属集团就本次收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符合《收购办法》规定
的豁免情形。

     3.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贵金属集团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4.在完成上述法定程序后,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研铂业已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贵金属集团在本次收购中存在重大证
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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