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参与房地产项目投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根据《公司“蓝色共享”事业合伙人管理 办法(试行)》规定参与公司房地产跟投合伙项目投资。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