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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置用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之自查报告2017-08-03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置用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

                              规行为之自查报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蓝光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
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
下简称“《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
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0 号文”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
以下简称“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房地产
企业在报告期内(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
否存在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存
在因前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如下:

一、专项自查的范围

      本公司及下属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包括已完工项目、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如下:

       (一)已完工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属公司                位置
 1                锦绣城            成都成华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2           成都 COCO 时代           成都成华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3             花满庭二期           成都新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4           成都 COCO 蜜城         成都青羊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5             成都幸福满庭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6           昆明 COCO 蜜城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
 7               贡山壹号             自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自贡
 8               名仕公馆             嘉兴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
 9           COCO 金沙二期            成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10          COCO 金沙三期            成都青羊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11              东方天地               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
 12          蓝光金双楠一期       成都武侯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
 13              昆仑中心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
                                      1
14          无锡 COCO 蜜园           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无锡
15          青岛 COCO 蜜城           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
16          长沙 COCO 蜜城           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长沙
17          重庆蓝光幸福满庭       重庆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18        苏州蓝光 COCO 蜜园         苏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
19            COCO 国际          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
20          南充 COCO 香江             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南充
21            蓝光御江台               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
22          重庆 COCO 时代             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
23            无锡五彩城               无锡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无锡
24          武汉 COCO 时代             武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
25          花满庭二期南区         成都新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26          蓝光金双楠二期       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
27               金悦城              成都武侯炬峰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28               金悦府          成都成华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
29              金悦金沙         成都金牛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
30               金悦派              成都高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二)在建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属公司               位置
  1           观岭国际社区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2               乐彩城          成都成华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
  3       邛崃蓝光 COCO 时代          成都邛崃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4         合肥蓝光时代红街          合肥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
  5           中央天地广场            成都市和祥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
  6       南充 COCO 香江 2 期           南充蓝实置业有限公司         南充
  7         蓝光中央广场                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
  8            成都雍锦阁             成都成华灿琮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9              金悦天娇             成都锦江灿琮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10        清江花都(青白江)      成都青白江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11                  玉堂            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12            成都雍锦王府        成都青羊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
13             重庆帕提欧               重庆炜坤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
14            南昌雍锦王府            南昌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
15            成都公园悦府            成都郫县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16             长沙雍锦阁             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长沙
17          南京蓝光公园一号          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
18            昆明林肯公园          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
19                  空港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20            重庆林肯公园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
21            昆明水岸公园          昆明长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
22            南昌林肯公园          南昌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
23            青岛黑钻公馆          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
24            天津雍锦香颂      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
25            武汉林肯公园            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
26             无锡雍锦里               无锡蓝光置地有限公司         无锡
27             无锡雍锦园       民发实业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   无锡

                                     2
                                                公司
 28              公园悦庭               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
 29              雍锦世家         成都武侯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
 30            苏州雍锦园               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         苏州
 31            蓝光青城河谷         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32          蓝光星华海悦城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
 33              圣菲悦城               成都瑞纳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
 34            合肥雍锦半岛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肥
 35            香江国际二期           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充
 36            长沙幸福满庭             湖南瑞琪置业有限公司         长沙
 37            昆明天娇城               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
 38            苏州天悦城               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
 39            花满庭三期         成都新都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

       (三)拟建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属公司                 位置
  1        合肥雍锦半岛公馆           合肥蓝光宏景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
  2          合肥林肯公园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
  3          南昌雍锦半岛           南昌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
  4        惠州红花湖 113 亩          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惠州
  5          成都公园华府           龙泉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6        重庆九龙坡 46 亩             重庆均钥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
  7          西安公园华府           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

二、本次自查的具体内容和结论

       (一)关于核查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问题的自查情况

      1、自查依据及内容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现行《闲置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
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
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
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现行《闲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
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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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
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
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
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
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
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
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现行《闲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
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
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
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
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
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
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
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
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
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
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
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
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
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4)《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规定:
“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
准”,“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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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查的具体情况

    经自查,本公司及下属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中尚未动工的拟建房地
产开发项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尚未届至,或虽已届至但未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
日期满一年,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本公司及下属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
司中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
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情况

    1、自查依据及内容

    (1)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
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
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国办发〔2013〕17 号文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违法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
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 年修订)(以下简称“《房
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
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
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
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要依法查
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
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根据对前述规定的理解,本公司认为炒地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在取
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违反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对

                                    5
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自查的具体情况

    经自查,本公司及下属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炒地
行为。

    (三)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问题的自查情况

    1、自查依据及内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 号文”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
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
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国发〔2010〕10 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
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
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房〔2010〕53 号,以下简称“建房〔2010〕53 号文”)第一条规定:“取
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
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
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
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4)国办发 〔2013〕17 号文第五条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
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自查的具体情况

    经自查,本公司及下属实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销售的项目
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
三、关于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自查及查询相关国土、住建部门的网站,本公司及下属实际从事房地产业
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书面
承诺: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发展”) 已在《四川蓝光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置用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
违规行为之自查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蓝光发展及其实际从事房地
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蓝光发展在自查范围内
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前
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如蓝光发展在
自查范围内因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
为,给蓝光发展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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