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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利电气: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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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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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天津

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莹

律师、胡德莉律师列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项所做的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向本所所做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留存本所的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其负责。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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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11 月 5 日下午 2:00,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七届十四

次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地点为

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 号。

    2 、 公 司 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参会方法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事项进行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7 日 14:00,召开地点为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 号。网

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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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7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84181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231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名,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6069072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966 %;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 18 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1094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34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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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等相关文件,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共 3 项,其中 3 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七届十四次审议通

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监事会七届十四次会议通过;

独立董事陈建国、郝振平、李荣林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七届十四

次董事会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

所律师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

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以现金方式向梦网集团收购荣信兴业公司

86.735%股权及配套资产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辽宁荣信兴业电力

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以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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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

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

出具,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27 日。

    本法律意见书有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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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娟娟



                                       经办律师:

                                                     杨   莹



                                                     胡德莉

                                       出具日期:201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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