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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光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02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1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位置: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000 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
本案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本案所涉
及的应收款项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860 万元。


    2019 年 1 月 30 日,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股
份”)因与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源”)、王睿华、郝炜等人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请中
清源归还相关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王睿华、郝炜等保证人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
理上述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9-002 号)。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 02 民初
48 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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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
    2、被告一: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251 号瑞杰科技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睿华
    3、被告二:王睿华
    4、被告三:郝炜
    5、被告四:樊三星
    6、被告五:杨海峰
    7、被告六:孙存军
    8、被告七:王松起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
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对上述被告一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武安市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清环保”)的 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就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原告支
出的律师费。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
联财务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国联财务公司向被
告一发放委托贷款共计人民币 8,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的自然人股东即被告二至被告七签订了《保证合同》,
约定由该 6 名股东就上述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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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律师费等)。其后原告委托国联财务公司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了合同约定
的借款。
    2018 年 6 月 29 日,因被告一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国联财务公司
与被告一签订了《委托贷款展期合同》,将还款期限展期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
利率、违约金等约定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期间,被告一于 2018 年 7 月向
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2018 年 11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质押
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持有的国清环保的 100%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物为前述
《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展期合同》中的债务提供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后双方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办理了股权
质押登记。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上述委托贷款到期,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始终
未能偿还剩余借款共计 6,000 万元,且利息仅支付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被告
二至被告七也怠于履行其保证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
诉讼。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2 民初
48 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中清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华光股份归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 6,000 万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4.5675%计算)及违约金(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
止,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王睿华、郝炜、樊三星、杨海峰、孙存军、王松起对上述中清源第一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中清源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华光股份有权以中清源
名下国清环保的全部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东所得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华光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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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46,800 元,由华光股
份负担 1,000 元,由中清源、王睿华、郝炜、樊三星、杨海峰、孙存军、王松起
负担 345,8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对本案
所涉及的应收款项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860 万元。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
审判决结果,由于本案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
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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