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本次会议的相 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相关事项的情况介绍,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 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选聘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相 关要求,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 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 计。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及其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