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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光环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0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的独
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
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长期稳健的经营能力,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广大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控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此,公司对本次《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不表示
异议。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公司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
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依据充分,能够真实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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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公司资产价值和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相关
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
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属于日常经营所需。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汤兴良、蒋志坚回避表决,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 2021 年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用
于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高效率,能够获得一定
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议案。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了相应的职
责,较好的完成了其工作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年度内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薪酬方案由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七、关于拟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并授权公司及国联环科管理层启动本次分拆上
市的前期筹备工作,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规范治理运作及拓宽融资渠道等优化资
源配置的作用,能够促进公司和国联环科业务的共同发展。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待上市方案初步确定后,公司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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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子公司分拆上市事项的前期筹备工作。


                         (下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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