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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萧钢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9-04-13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567,992,334.37 元人民币,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母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 1,044,414,699.03 元人民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拟以公司 2018 年末股本总数 1,790,679,985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并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 元(含税),本次实际用于分
配的利润共计人民币 537,203,995.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
送股合计 358,135,997 股(每股面值 1 元),送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148,815,982 股。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董事会作出的分配
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也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




             竺 素 娥           张 耀 华            李 有 星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
拟审议《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咨询。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基于
本人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
拟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 2018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85 万元和内部控
制审计费用 60 万元。


独立董事(签名):




           竺 素 娥            张 耀 华           李 有 星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的规定,我们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查验,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0 万元,
与年初余额相比没有变化。




独立董事(签名):




           竺 素 娥              张 耀 华            李 有 星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六届九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审核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社会兼职情况,认
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单银木、张耀华、张振勇、陆拥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同意罗金明、王红雯、周永亮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竺 素 娥            张 耀 华          李 有 星




                                                   2019 年 4 月 11 日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六届九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对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是根据《公司章程》,结合目前整体经
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规模、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独董薪酬水平拟定的,
有利于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2、董事会关于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该议案予以认
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竺 素 娥            张 耀 华          李 有 星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