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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萧钢构:杭萧钢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01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材料进行了审阅,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与维持公司生
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与
战略需要,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
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杭
萧钢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对现金分红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查阅了《杭萧钢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结合
自身实际情况,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规范性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同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亦真实、
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
服务的能力。大华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对《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
计政策等的相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审议、决
策程序合法,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
    五、对《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签名):




罗 金 明               王 红 雯               周 永 亮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