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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云股份:凌云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5-18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股份”)
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提升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
险”能力,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
人员。

     第三条   凌云股份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凌
云股份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
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
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凌云股份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凌云股份董事会予以关注
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发生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据第四条的规定,
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
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委员会的组织工作。与
委员会职责紧密相关的凌云股份内设机构为委员会支持部门,相应部门负责人为
联系人,负责支撑保障和具体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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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凌云股份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凌云股份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经委员会主任或 2 名以
上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务工作由委员会支持部门负责。会议通知
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临时会议提前 5 日)送达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
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召开方式、参会人员、
议题、议程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
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委员会成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经委员会主任
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电话、视频会议和书面签署会议文件方式进行,与会成
员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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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电话、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保证每位成员可以正常进行发言
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与会成员签署后一并存档。

     采取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的会议,委员会成员应在对所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建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交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缺席时,可委托其
他成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
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的,应签
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等事项。委
员会成员未亲自出席,又未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为缺席。

     第十八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应当尽量使各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
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在会议纪要(或专项意见)中列出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
说明。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专项意见)。
会议纪要(或专项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姓名、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及列席人员
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每项议题的审议结果;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邀请凌云股份
其他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列席会议。参加会议
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如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应签订保密协议,中介机构费用由董事会经费
支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与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有关联关
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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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议案可通过下列方式提交:

     (一)董事长提议;

     (二)董事提议;

     (三)总经理提议;

     (四)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

     (五)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与委员会职责紧密相关的凌云股份内设机构为委员会支持
部门,相应部门负责人为联系人。委员会支持部门应根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及
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向委员会汇报议案;

     (二)会议就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意见;

     (三)委员会支持部门根据会议意见起草会议纪要(或专项意见);

     (四)委员会成员签署会议纪要(或专项意见);

     (五)委员会支持部门将会议纪要(或专项意见)经董事会办公室报凌云
股份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纪要(或专项意见)、委托人的授权书以及委员
会会议相关资料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凌云股份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本细则所称“日”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制定修订应经凌云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凌云股
份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 年凌云股份制定的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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