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股份:凌云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600480 证券简称:凌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6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0 号)文件,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向包括公司股东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在内的 9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153,503,893 股,发行价格为 8.99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1,379,999,998.07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3,614,160.9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366,385,837.08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154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
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计划增加凌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之
“盐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该募
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及凌云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签署了《三
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2 年 8 月 2 日的存储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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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余额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万元)
凌云新能源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 盐城新能源汽车
1 483278027308 0
有限公司 限公司盐城分行 零部件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凌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83278027308。截至 2022 年 8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盐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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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书存、王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由甲方出具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
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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