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公告编号:2021-061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9 - 2021/7/12 2021/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
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
配的预案》及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进展,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总股本
1,627,255,808 股 , 扣 减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账 户 中 的 回 购 股 份 10,110,000 股 后 , 即 以
1,617,145,80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342,
916.16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利润分配
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617,145,808 股×0.02 元/股÷1,627,255,808 股≈0.01988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 0.01988)÷(1+0)=前收盘价格-0.01988。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9 - 2021/7/12 2021/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双良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澄利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和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直接自行发放。
(2)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063897)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
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西利路 88 号
联系部门: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10-86632358
联系人:王磊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