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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动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7-11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20-046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 0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7 月 10 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动力”或“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及《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694,995,96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2,160,681,619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9,499.596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216,068.161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169,499.5962 万股,无其           为:普通股216,068.1619万股,无其
他种类股。                                   他种类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 9 人,董事人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 11 人,董事人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 6 人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 7 人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的构成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的委员
                                        会。
                                        第九十九条 党组织委员会设书记 1
                                        名,纪检委员 1 名,其他委员若干
                                        名。
                                        第一百条 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的委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或担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组织的委员会。
                                        第二节 党组织的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下列职
                                        责:
                                        (一)监督并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执行上级党
                                        组织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
                                        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原则以及经营管理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原则相结合,党组
                                        织对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名的人选进行
                                        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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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集体研究
                                         后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关系到公司改革发展
                                         稳定、重大经营管理的事项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建议;
                                         (四)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
                                         要求,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
                                         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
                                         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
                                         风廉政建设,加强纪律监督;党组织
                                         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
                                         委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
                                         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五)支持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
                                         营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
                                         决策,督促决策事项的有效执行,实
                                         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明确党组
                                         织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内容和工作流
                                         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
部董事 5 名,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         (包括 4 名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
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        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
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体。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公告。债



                                     3
 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的担保。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公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公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       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组申报其债权。

现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变,各章节、条款的序号进行相应修
改。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规则
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
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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