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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动力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498

    受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公司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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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 年 12 月 22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中心 1 号楼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

    2.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股份 1,391,439,6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981%。

    3.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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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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