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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欣资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12-24  

                        证券代码:600490          股票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 2021-078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9月26日,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鹏欣
资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
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0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03202119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9月28日披露的《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
063)。
    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1-076)。
    2021年12月2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沪[2021]17、18、19、20、2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何寅,男,1962年4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总经理。住址:上海市
徐汇区。
    当事人:楼定波,男,1962年2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董事长。住址:上海
市宝山区。
    当事人:储越江,男,1974年3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当事人:李学才,男,1971年11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财务总监。住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
    当事人:鹏欣资源,住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299号2280室。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
有关规定,本局对鹏欣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鹏欣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
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 MINING
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
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
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ICENT销售酸溶铜合
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
    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
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
美元。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
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
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
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
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74.68%。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
议》。
    上述事实,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交易合同及
交割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鹏欣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何寅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PCTC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上
述销售和退货事项的决策人和执行人,并且在前述退货协议签订后未按规定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对涉案的退货事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为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楼定波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敦促组织
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储越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临
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未及时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学才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在相关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
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对何寅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2、对楼定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3、对储越江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李学才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5、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