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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竹纺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10月)2011-10-28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1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力度,根据《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子
公司负责人,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
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重大差错等行为,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4、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5、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6、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
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2、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3、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4、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2%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5、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      证券监管部门书面要求,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
差错进行改正;
       8、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经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财务部应履行自查和
内部报告的程序,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
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同
时抄报监事会。审计部的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
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审计委
员会审议调查报告后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
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 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影响对会计报表的真实理解;同时,涉及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的 5%(资产负债类
科目),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或净利润的 2%(损益类科目)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2) 会计报表附注的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导致公司向交易所申报文件和年报
内容存在差异,被交易所书面指出上述文件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的。
       2、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交易所信息披露指
引,被交易所书面指出为错误或遗漏,导致公司刊登“年报更正公告”或“年报
补充公告”的。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经理,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安排审计部或独立机构查实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
                    3、 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1、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   公司内通报批评;
       3、   调离岗位、降薪、停职、降职、撤职;
       4、   赔偿损失或经济处罚;
       5、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上述调离岗位以上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
定。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所委聘的专业顾问机构负
有责任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其责任:
       1、   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责
任;
       2、   依照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3、   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4、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