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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竹纺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1月)2012-01-1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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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
测、利润分配(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八)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其他重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董事会就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计划、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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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参与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咨询、论证、相关
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
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七)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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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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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
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劳动纪律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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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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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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