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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竹纺织: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2012年6月)2012-06-15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漏内幕信息,

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

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

未公开信息等),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建立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通

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1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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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六)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

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传统的报刊、广告、广播、

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

络视频、移动电视等。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四条 全体监控对象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备所注册的各类新

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并在上述资料出现变更时,及时向公司报

告其更新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董秘

办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协助董事会

秘书作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

    第六条 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自查,建立各

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

更新。

    第七条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

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已

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并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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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

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删除该等发布信息,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

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都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确保自身的权利、义

务,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

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将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

秘书及董秘办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制度

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

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漏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相关部门,以作为监控对象的考核奖惩

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上述检

查,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落实相应的考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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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上报公司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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