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竹纺织: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2012年6月)2012-06-15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漏内幕信息,
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
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
未公开信息等),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建立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通
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1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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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六)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
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传统的报刊、广告、广播、
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
络视频、移动电视等。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四条 全体监控对象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备所注册的各类新
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并在上述资料出现变更时,及时向公司报
告其更新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董秘
办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协助董事会
秘书作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
第六条 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自查,建立各
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
更新。
第七条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
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已
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并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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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
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删除该等发布信息,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
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都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确保自身的权利、义
务,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
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将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
秘书及董秘办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制度
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
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漏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相关部门,以作为监控对象的考核奖惩
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上述检
查,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落实相应的考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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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上报公司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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