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竹纺织: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7-02
关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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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2]087 号
致: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刘超、林涵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等材料,其真实性、
有效性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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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并于 2012 年 6 月 16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本次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2 日下午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凤竹
工业区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澄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两人,代表股份 7,761.6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27,200 万股)的比例为 28.5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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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两人,代表股份 7,761.6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12-2014 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两人,代表股份 7,761.6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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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刘 超
经办律师:
林 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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