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晋西车轴: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0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 0541 号




                                   二零一九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 0541 号



致: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西车轴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西车轴”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发出《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根据上述通
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
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在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北巷 5 号晋西宾馆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朝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9 年 10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31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8 名,均为
截止 2019 年 10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378,926,44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1.3631%。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376,697,9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787%。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28,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44%。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
师、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
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会议在审议第 1 项议案时,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股份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在选举 2 名(含 2 名)以上董事及监事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张鸿儒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涉及
选举独立董事一名,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法律意见书



    结合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情况,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鸿儒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909,8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6,895,05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
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乔佳平                                         石志远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