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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工钢构: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7-30  

						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公告编号:2020-06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8/4        -                2020/8/5          2020/8/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10,445,2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1,640,239.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8/4           -                 2020/8/5         2020/8/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3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

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

税率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0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

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07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02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62968628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