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 江 精 工 钢 结 构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司 CHANGJIANG & JINGGONG STEEL BUILDING (GROUP) CO.,LTD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0496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4: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 999 号大虹桥国际 32 楼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二、宣读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选举监票、记票人员; 四、议题审议: 1、审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2、审议《关于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银行授信的议案》; 4、审议《关于重新制定<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 度>的议案》; 5、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7、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8、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9、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0、审议《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会 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及<2021 年度绩效管 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实施方案>的议案》; 12、审议《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与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子公司开展核心团队激励试点的议案》; 15、审议《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16、审议《关于为下属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注:独立董事需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五、股东发言及提问; 六、逐项对议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与会董事在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九、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确保公司股东在本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 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董事会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 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取得大会主持人的同意,发言主题应与 本次大会表决事项相关。 六、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大会议案表决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 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弃权”。 七、表决投票统计,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参加,表决结果当场以决议形式 公布。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本次的会议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将于本次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进行公告。 十、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 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69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0 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9 元。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7,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净额为 947,300,000.00 元。2018 年 4 月 19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众会字(2018)第 3556 号《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及新增注册资本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并已就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行、 保荐机构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节余情况 根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入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 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 差额 诺投资金额 16 万吨钢结构及其配套工程项目 94,730.00 77,146.51 17,583.49 合计 94,730.00 77,146.51 17,583.49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相 关监管规定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3 月 18 日,本次募集资金余额 17,752.22 万元 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含利息收入)。 三、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使用节余情况 (一)募投项目结项情况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已经基本实施完毕,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拟将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共计 17,752.22 万元(含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以资 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准)。 (二)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节余资金 17,752.22 万元(含利息收入),主要原因为:募投项 目中子项目乌鲁木齐宝能城项目和乌兰察布市游泳馆、网球馆主体建设项目由于 业主和总包方合同金额核减,导致施工投入减少,同时公司注重成本控制,部分 子项实施过程中实际投入小于预算开支,故投入较原募集规模减少。 四、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同意公 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 16 万吨钢结构及其配套工程 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我们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保荐机构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精工钢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认为: 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本次将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节约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关于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目前正在向 EPC 总承包转型,在原有的钢结构分包业务的基础上,施工 范围扩展到建筑施工涉及的土建、机电、装修等各专业。精工建设集团在建筑工 程土建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优势。为加快推进公司业务转型,实现优势互 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公司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精工建设集团采购工程施工和 劳务服务、提供钢结构制作安装服务,累计金额不超过 5 亿元,期限为 2021 年度。 因精工建设集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企业,故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宜。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会议 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方朝阳先生、孙关富先生、裘建华先生、陈国栋 先生、孙国君先生进行了回避,其余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邵春阳先 生、章 武江先生、方二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世纪西 街 1 号,法定代表人:韩光明,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房地产开 发与销售。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26.45 亿元,净资产 6.81 亿元(上 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交易双方:公司及所控制企业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 2、交易内容: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精工建设集团及其所控制企业采购 工程施工和劳务服务、提供钢结构制作安装服务,累计总金额不超过 5 亿元。 3、定价政策: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 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具体由实际签署的业务合同约定。 4、交易生效时间及期限:经公司最近一期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限为 2021 年度。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 配置,促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业务转型。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公司所控制企业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进行累计金额在 5 亿元以内的业务合作,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 利用对方土建优势,为公司项目实施提供便利,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 易按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邵春阳先生、章武江先生、方二先生就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前 表示认可,事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公司及公司所控制企业与浙江 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1 年度开展累计金额为 5 亿元的工程施工业务合作, 该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浙江精工建设集团土建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 置,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 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 立性。 七、保荐机构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精工钢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方朝阳先生、 孙关富先生、裘建华先生、孙国君先生、陈国栋先生进行了回避。董事会在召集、 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 的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1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银行授信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公司拟申请授信额度为 67.47 亿,其中流动资金借款及敞口银票授信 56.59 亿(新增主要为战略及业务开 展增加的并购贷款等),工程类保函授信 10.88 亿。为确保融资需求,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信额度内申请授信事宜,并同意其在借款行或新增 银行间可以调剂使用,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至下一年审批该事项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1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四 关于重新制定《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精 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对《精工钢构关联交易制 度》进行修订,鉴于修订内容较多,公司将重新制定《精工钢构关联交易制度》。 具体内容可详见 2021 年 3 月 3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江精工 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1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五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在对 2020 年全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披露,具体内容见公司 2020 年度报告中“第四节 经 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报告,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1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六 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披露。具体内容可详见网站。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1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七 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或“本报告期”)工作情况汇报 如下: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召开会议的次数 9 监事会会议情况 监事会会议议题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配预案》、《公司监事 2019 年度薪酬的议 4 月 16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案》、《公司 2019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公 2020 年4 月 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召开会 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续聘众华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2020 年度会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7 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表决监事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 项 的 议 案 》、《 关 于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 会议于2020 年4 月29 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第一季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表决监事 报告全文及正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金专户的议案》。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会议于2020 年7 月15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议案》。 1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表决监事 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四次临时 会议于2020 年8 月14 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表决监事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半年 会议于2020 年8 月28 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度报告及摘要》、《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表决监事 集 资金存 放与实际 使用情 况的专 项报 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告》、《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六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会议于2020 年8 月31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置 换预先 投入募投 项目自 筹资金 的议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表决监事 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 会议于2020 年9 月10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表决监事 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动资金的议案》。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八次临时 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第三季 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表决 报告全文及正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 监事 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监督,并列席了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认为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的工作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相关的议事规则进行规范运作,工作认真负责, 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管 执行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在报告期内,监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 状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真审核公司月度会计报表,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 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一年来公司财务运作正常,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对所涉及事项作出的评价是真实、公允的。 四、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收购资产定价合理,决策程序完整、合规、未发现内幕交易, 没有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资产流失。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信息 披露充分,无内幕交易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表决中有关人员及关联方进行 了回避,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利益。 六、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报告期 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监事会关于公司对投资者回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在充分分析了公司经营实际发展情况下,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监事会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及规划在满足公司经营需求的情况下,充 分重视了对公司股东的合理回报,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规划。 八、监事会对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监事会通过对公司的项目、营销、财务、采购等关键部门的进行监 督和检查,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监事会在审阅了公司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后,无异议。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报告,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1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八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现就本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如下: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比上年同期 主要会计数据 2020年 2019年 增减(%) 营业收入 11,484,018,588.47 10,235,446,133.05 12.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648,111,426.73 403,318,634.81 60.69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591,755,525.34 366,670,335.03 61.39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424,101,478.15 546,011,756.92 -22.33 流量净额 本期末比上年同 2020年末 2019年末 期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6,825,253,389.93 5,263,931,666.08 29.66 的净资产 总资产 15,807,684,395.29 13,765,301,183.43 14.84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 2019年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451 0.2228 54.8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451 0.2228 54.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3151 0.2025 55.60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03 7.92 增加3.11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10.07 7.20 增加2.87个百分点 产收益率(%) 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20 年金额 2019 年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6,126,089.38 5,154,210.50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 18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 42,391,049.18 25,239,893.14 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 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 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 1,627,858.92 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 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 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 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 -2,841,198.24 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 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 6,781,005.84 6,781,005.84 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 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 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 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 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 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0,378,147.65 6,304,905.5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22,737.06 743,986.15 所得税影响额 -9,297,653.60 -6,362,362.09 合计 56,355,901.39 36,648,299.78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报告,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1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2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九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48,111,426.73 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 1,075,110,968.03 元。 2020 年度公司拟以 2020 年末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 60,386,230.47 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9.32%,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公司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2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 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会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会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以来秉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建议和帮助,建议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1 年的审计费用拟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根据其全年工作量情况协商确定。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2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一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及《2021 年度 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公司《2020 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对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2020 年度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年薪(万元,税前) 1 方朝阳 董事长 96.20 2 孙关富 执行董事长 81.00 3 裘建华 董事、总裁 96.00 4 陈国栋 董事 12.00 5 陈水福 副总裁 56.30 6 潘吉人 副总裁 48.02 7 刘中华 副总裁、总工程师 71.92 8 洪国松 副总裁 64.62 9 张泉谷 副总裁 88.64 10 沈月华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36.00 11 王爱民 副总裁 62.50 12 齐三六 财务总监 35.00 *13 张磊 副总裁 4.80 注:张磊于 2020 年 4 月 7 日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 另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制定了《2021 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2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二 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按照公司《2020 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监事 2020 年度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 如下: 序 姓名 2020 年岗位/职务 年薪(万元人民币) 号 1 田新霖 监事 48.70 2 黄幼仙 监事、总裁助理、人力资源总监 3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2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三 关于与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关联交易概述 墙煌新材料主营铝板、幕墙等建筑装饰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一直为公 司提供建筑装饰产品的配套供应,系公司钢结构专业分包一体化业务、EPC 及装配 式业务中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所控制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墙煌新材 料签订《2021 年度产品采购及工程业务承包协议》,即:本公司及下属所控制企业 因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产品当地市场价格为原则向墙煌新材料及其下属所 控制企业采购铝单板等产品及进行工程业务分包,其中采购产品不超过 10,000 万 元,工程业务分包不超过 30,000 万元,合计总金额为不超过 40,000 万元人民币 (不含税)。协议有效期为 2021 年度。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关联交易事宜。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会议就上述事 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方朝阳先生、孙关富先生、裘建华先生、陈国栋先生、孙 国君先生进行了回避,其余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邵春阳先生、章武 江先生、方二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6 年 3 月 27 日设立,注册资本为 11,180 万元 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楼宝良,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西工业区, 经营范围为生产:铝塑复合板、多层复合板(含多层复合保温系统产品)、涂层板、 铝单板,销售自产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23.62 亿元,净资产 7.27 亿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因墙煌新材料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故本 次协议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本公司与墙煌新材料签订的《2021 年度产品采购及工 程业务承包协议》,协议有效期为 2021 年度。本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事项发生金额 应合计不超过 40,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签署协议各方:本公司与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本公司及下属所控制企业向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 所控制企业进行采购铝单板等产品及进行工程业务分包事项。 3、交易定价原则:以产品当地市场价格为依据。 4、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各方的交易数量按实际采购量计算,工程业务按照各 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规定结算,原则上以转帐方式结算,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 商。 5、协议生效时间及期限:本协议经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 2021 年度。 6、关联交易的金额:采购产品不超过 10,000 万元,工程业务分包不超过 30,000 万,合计总金额为不超过 40,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实际控制企业与墙煌新材料及其下属所控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 属于业务发展所需开展的正常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需要, 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积极影响。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公司及下属所控制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墙 煌新材料及其下属所控制企业采购铝单板、进行幕墙业务工程分包,该交易属于 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按照产品当地市场价格为原则,遵循了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 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邵春阳先生、章武江先生、方二先生就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前 表示认可,事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 2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 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 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将 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精工钢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与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方朝阳先 生、孙关富先生、裘建华先生、孙国君先生、陈国栋先生进行了回避。董事会在 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 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2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四 关于子公司开展核心团队激励试点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业务板块的增多,单个核心子公司团队的绩效与 公司整体业绩的挂钩关系削弱。为了强化团队绩效与激励间的直接关系,增强业 务团队的“主人翁”意识,公司拟创新团队激励方法,使核心子公司的核心团队, 成为该子公司的“事业合伙人”,从而增强核心团队与子公司间的长效激励机制。 为稳妥推进,公司现拟在核心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精工”)开展核心团队激励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其他核心子公司。激励方 案具体如下: 一、方案概述 浙江精工的技术、营销、项目等核心管理团队,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对 浙江精工增资的方式,成为浙江精工的少数股东暨“事业合伙人”。籍此,当团队 通过努力实现超额业绩增长时,将会取得超额分红;若浙江精工发生亏损,核心 团队也将按其持股比例承担损失,从而体现子公司业绩与个人激励的高度相关。 激励团队按照本方案获得的分红,并不直接现金兑付,而是由有限合伙企业 作资产管理,将按照有限合伙企业的约定,在资产达到一定收益后逐步现金分红, 从而避免激励团队只关注短期利益,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二、浙江精工简介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 区鉴湖路,法定代表人:孙关富,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机场、高 铁站、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剧院等公共建筑钢结构业务。截至目前,本公司持 有其 100%的股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707,207.43 万元人民币、净 资产 223,236.88 万元人民币。 三、激励对象:浙江精工经营管理核心团队以及业务骨干人员。具体人员及 数量由浙江精工董事会确定。 四、激励股权及来源方式:激励对象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8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浙江精工进行增资,增资价格按照浙江精工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评 估值确定。 1、认购资金来源: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2、激励对象的个人认购份额:根据激励对象的认购意愿,具体由浙江精工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激励对象的认购份额。 3、有限合伙企业将注册资金增资浙江精工,增资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故 预计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浙江精工股权比例将不超过 1.5%。 五、激励对象的经营考核标准暨浙江精工分红原则如下: (一)年度收益分红 每一会计年度,当浙江精工当年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浙江精工股东会 应作出分红决议,对合伙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分红金额=合伙企业对浙江精工的增 资金额*浙江精工管理净收益率。 当浙江精工当年度发生亏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以现金方式向浙江精工补 偿亏损,金额为按其持股比例所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即:补偿金=浙江精工当年度 亏损金额*有限合伙企业在浙江精工所占的股权比例。 (二)特别分红 以 EVA 考核原理为基础,当浙江精工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 15%时,公司同意浙 江精工对有限合伙企业年度收益分红后再进行特别分红,特别分红金额按照如下 方式计算: 以浙江精工年度实现的经过审计的管理净利润扣除浙江精工年初管理净资产 的 15%作为可分配净利润,并按可分配净利润的 20%作为经营激励分红金额。即: 特别分红金额=(浙江精工经审计管理净利润-浙江精工年初管理净资产*15%) *20% 特别分红由浙江精工支付给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协议 进行资产管理,进一步获得投资收益。 注:管理口径:公司将根据浙江精工外部审计报告,结合浙江精工实际管理情况进行相 应调整与修正后的经营成果。 1、管理净资产:集团核定的子公司管理口径的净资产 2、管理净利润:集团核定的子公司管理口径的净利润 3、管理净收益率=管理净利润/管理净资产 2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具体激励方案的制定 公司同意按照上述原则由有限合伙企业对浙江精工增资,并同意按照上述原 则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分红。 浙江精工具体的激励方案由其管理层制定并履行其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上 市公司备案。 七、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展核心团队激励试 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邵春阳先生、章武江先生、方二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董事意见,认为该激励方案有利于建立公司核心团队和子公司之间的长效激励机 制,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实现员工和公司的双赢。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3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五 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 日前,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精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申请 授信 1,000 万元,期限 1 年。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上海融资担保机构”)为上海精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申请授信 1,000 万元提供担保。 现根据上海融资担保机构要求,公司就上海融资担保机构为上海精锐提供的 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金额为上海精锐上述授信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 复利以及可能产生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上海融资担保机构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上述担保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 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陆家 浜路 1056 号 16 层,法定代表人:卢华,主要业务范围:承担上海中小微企业政 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协调处理基金理事会 日常事务等职责。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1,052,948.46 万元,净资产 1,244.60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范围为上海融资担保机构为上海精锐担保的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闵行支行申请 1,000 万元授信的全部主合同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以 及可能产生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上海融资担保机构代偿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上海担保融资机构提供的反担保,有助于控股子公司解决其经营 3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资金需求,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造成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海融资担保机构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 精锐贷款进行担保,本次为公司就上述担保提供的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助于下属 子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审议程序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 保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对外担保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对外担保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的实际对外融资担保金额累计为 238,720.36 万元人民币,其中关联公司担保共计 19,500 万元人民币(上海置业的担保已经公 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余均为公司所控制企业提供的担 保,加上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新增担保(新增为所控制企业担保 69,996.60 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合计为 310,489.45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49%。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3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六 关于为下属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应所控制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拟为对方融资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序 担保期 拟担保企业名称 融资对方 担保额度 备注 号 限 中 国 银 行 股份 有 流动资金贷款、工程类 1 38,000 万元 2年 限公司柯桥支行 保函等。 上 海 浦 东 发展 银 流动资金贷款、敞口银 2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16,000 万元 2年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浙江精工钢结构 绍兴城北支行 工程类保函等 集团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敞口银 广 发 银 行 股份 有 3 11,900 万元 2年 行承兑汇票、工程类保 限公司绍兴分行 函等 中 国 进 出 口银 行 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 4 66,000 万元 2年 浙江省分行 工程类保函等 上 海 浦 东 发展 银 5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4,000 万元 2年 工程类保函等 精工工业建筑系 绍兴城北支行 统有限公司 中 国 银 行 股份 有 6 6,000 万元 2年 工程类保函等 限公司柯桥支行 北 京 银 行 股份 有 上海精锐金属建 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 7 限 公 司 上 海市 分 10,000 万元 2年 筑系统有限公司 工程类保函等 行 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 鉴湖路,法定代表人:孙关富,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生产、销售 轻型、高层用建筑钢结构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设计、施工安装。截至目 前,本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总资产 639,705.65 万 元人民币、净资产 169,434.91 万元人民币。 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 3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园鉴湖路,法定代表人:洪国松,注册资本 3700 万美元,主要从事生产、销售: 轻型、高层用建筑钢结构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等。 截至目前,本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总资产 178,095.74 万元,净资产 54,727.84 万元。 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 889 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汤浩军,注册资本:1692.8 万美元,主要从事设计、开发、生产(限 分支机构经营)建筑金属压型单板、金属复合板、金属屋面及墙面系统的辅助材 料、建筑光伏一体化屋面及墙面系统产品;钢结构工程安装等。截至目前,本公 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总资产 85,120.22 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 51,383.54 万元人民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对所控制企业进行的担保所对应的保函类业务的单笔有效期最长可至 36 个月。上表所列担保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超过该等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实施。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为所控制企业提供担保,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并认为该担保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 健康发展。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的实际对外融资担保金额累计为 238,720.36 万 元人民币,其中关联公司担保共计 19,500 万元人民币(上海置业的担保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余均为公司所控制企业提供的担保。加 上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新增担保(新增为所控制企业担保 69,996.60 万元),公司对 外担保合计为 310,489.45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49%。 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3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