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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工钢构: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2021-11-1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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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12308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长江精
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钢构”、“发行人”或“公
司”)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
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
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等有关中
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
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并根据要求对《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改
和补充披露,现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使用的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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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 4

问题二 ................................................................................................................................ 7

问题三 .............................................................................................................................. 22

问题四 .............................................................................................................................. 32

问题五 .............................................................................................................................. 41

问题六 .............................................................................................................................. 46

问题七 .............................................................................................................................. 53

问题八 .............................................................................................................................. 69

问题九 .............................................................................................................................. 86

问题十 .............................................................................................................................. 97

问题十一 ........................................................................................................................ 106

问题十二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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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
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
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
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拟认购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
况”之“(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之“15、向公司原股东
配售的安排”相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公司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
权,原普通股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精工控股及精
工投资。其中,精工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 11.78%股份,精工控股全资子公司精
工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 14.90%股份,方朝阳为精工控股和精工投资的实际控制
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0.25%股份,方朝阳先生、精工控股和精工投资为一致行
动人,该等股东将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
购,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精工控股、精工投资及方朝
阳先生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市场情况决定是否
参与认购。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
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3、如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 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减
持公司股票的情形,则本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
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4、若本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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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
减持本公司/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
     5、若本公司/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诺情况,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认购情况

       (一)独立董事认购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独立董事为赵平、李国强、戴文
涛,上述独立董事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
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承诺不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二)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认购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除独立董事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
购,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上述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市
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
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3、如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 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存在减
持公司股票的情形,则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
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4、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自本
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
式减持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
     5、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诺情况,由此所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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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补充披露情况

     对于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拟认
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
况”之“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
要条款”之“15、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中进行了补充披露,相关内容以
楷体加粗列示。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前六个月披露的公
告,并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名册,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
管股份减持情况;取得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出具的关
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就认购本次可转债事项已出具
承诺,承诺内容符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前六个月披露的公
告,并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名册,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
管股份减持情况;取得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出具的关
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函。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就认购本次可转债事项已出具
承诺,承诺内容符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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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问题二


     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进一步说明:最近 36 个月受到的金额在 1 万元及以上
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及其理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
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4 的要
求,核查以上情况并审慎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其整改情况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在 1 万元及
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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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保处罚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
                                                                                                     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
                      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                                                             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
        万环执罚字    门审核同意,擅自夜               《重庆市环境保护      发行人子公司已全额      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罚款
 1      [2018]212     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               条例》第一百零一      缴纳了罚款并停止在      十万元以下罚款。”
                                           50,000 元
            号        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                   条第二项          夜间进行施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发行人子公
                        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司的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庆市环境保护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规定中的最高额处
                                                                                                     罚,发行人子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并及时整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六安市环境监察支队
                                                                             执法人员已于 2019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4 月 8 日对发行人整改   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及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志;未采取相应防                                     情况进行现场复查,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范措施,造成危险废                                     经现场查看认定,发      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六安市生态
                                                       防治法》第七十五
                      物扬散、渗漏;在涂                                     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      环境局对发行人的上述处罚均不属于顶格处
                                            罚款       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环罚字    装车间内对钢结构件                                     后,对钢结构件阻挡      罚,未涉及停产整治,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2                                         120,000       第十一项及第二
         [2019]1 号   使用油漆进行阻挡层                                     层涂敷作业油漆车间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元       款、《中华人民共
                      涂敷作业时,产生挥                                     进行密闭;厂区西侧      处罚机关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已出具《情况说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空置的碎石地面上的      明》,确认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环
                                                       法》第一百零八条
                      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                                     堆放的漆渣已全部清      境污染违法行为。
                                                           第一款第一项
                          设备中进行                                         理,已建立危险废物      因此发行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
                                                                             暂存库,产生的漆渣      染,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已入库并设置危险废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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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物识别标志,罚款已
                                                                            全额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
                                                                                                 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
                                                                            发行人子公司已全额   措施的”。
                      成品车间在对刚喷漆                                    缴纳了罚款;推广使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
                      的钢构晾干过程中,                                    用水性漆,减少含挥   定》(沪环规[2020]4 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罚款                            发性有机物废气排     “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重大社会影响
                                                      大气污染防治法》
 3     2120200003     排放,而是直接利用   180,000                          放;改造成品车间,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后可以按照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号         电动风扇将含挥发性      元                            保证喷漆作业在密闭   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予以
                                                            款
                      有机物废气直排外环                                    空间进行,杜绝在成   处罚。”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对发行人子
                              境                                            品车间外对钢构件进   公司处以罚款 18 万元,未按照法定处罚最高额
                                                                            行晾晒               度 20 万元对发行人子公司进行处罚,因此发行
                                                                                                 人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对发行人
                                                                                                 子公司的罚款金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最高处罚
                                                                                                 金额,且未要求发行人子公司停产整治;
                                                                                                 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
                                                                                                 严重的情形;
                                                                                                 发行人子公司已完成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未导



                                                                    1-1-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及社会影响恶
                                                                                                     劣,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处罚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
                                                                              发行人针对用于固定     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
                                                                              钢柱的揽风绳拉接在     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
                                                                              基坑北侧预应力腰梁     造成事故隐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上的问题,发行人已     门责令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京建法罚                                                            按照《建筑施工土石     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    责令改     《北京市建设工程
          (市)字                                                            方工程安全技术规       款。”
 1                      全作业标准进行施   正,罚款      施工现场管理办
        (2019)第                                                            范》(JG180-2009)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发行人的罚款
                        工,造成事故隐患   10,000 元     法》第三十一条
        020282 号                                                             第 6.3.2 条的要求整    金额相对较小,不属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
                                                                              改,钢骨柱已加固完     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额处
                                                                              成,拆除拉结在腰梁     罚,发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及时整改,消除安
                                                                              上的揽风绳,并缴纳     全隐患,同时全额缴纳了罚款,未造成严重安
                                                                              了罚款                 全生产事故,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
         京建法罚                                                             针对施工现场电焊机 2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
                      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               《北京市建设工程
         (市)字                            罚款                             个配电箱的电缆沿地     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
 2                    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管理办
          [2018]第                         15,000 元                          面明设无任何避免机     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
                          造成事故隐患                   法》第三十一条
         020056 号                                                            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的     造成事故隐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1-1-1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保护措施问题,发行      门责令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人子公司按照《施工      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现场临时用地安全技      款。”
                                                                               术规范》(JGJ4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发行人子公司
                                                                               2005)第 7.2.3 条的规   的罚款金额相对较小,不属于《北京市建设工
                                                                               定对配电箱的电缆采      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
                                                                               取了避免机械损伤和      额处罚,发行人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及时整
                                                                               介质腐蚀的保护措        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全额缴纳了罚款,未
                                                                               施,对现场施工人员      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重大人员伤
                                                                               进行安全作业标准专      亡,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项培训并缴纳了罚款
                                                                               针对施工现场使用的
                                                                               一台电焊机设备金属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
                                                                               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      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
                                                                               接问题,发行人子公      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
                                                                               司按照《施工现场临      造成事故隐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门责令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京建法罚                                                               范》(JGJ46-2005)      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                《北京市建设工程
        (市)字                              罚款                             第 5.1.1 条的要求进行   款。”
 3                    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管理办
         [2019]第                           15,000 元                          整改;针对施工现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发行人子公司
                          造成事故隐患                    法》第三十一条
        020280 号                                                              使用的用电设备电缆      的罚款金额相对较小,不属于《北京市建设工
                                                                               线部分沿钢结构构件      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
                                                                               敷设,未做绝缘隔离      额处罚,发行人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及时整
                                                                               措施的问题,发行人      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全额缴纳了罚款,未
                                                                               子公司按照《建设工      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重大人员伤
                                                                               程施工现场安全防        亡,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护、场容卫生及消防



                                                                      1-1-1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保卫标准》
                                                                               (DB11/945-2012)第
                                                                               2.10.6 条的要求进行整
                                                                               改,对现场施工人员
                                                                               进行安全作业标准专
                                                                               项培训并全额缴纳了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发行人子公司对施工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通)安监                                                              现场使用的氧气瓶加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危化)罚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罚款                             装防震圈、防扩帽,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4                                                      安全生产法》第九
       字[2018]第       常性维护、保养      19,000 元                          完善了安全设备维护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十六条第(三)项
       (031)号                                                               保养机制并全额缴纳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
                                                                               了罚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北京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发行人子公司的罚
                                                                                                       款金额较小,且不属于逾期未改正情形,未造
                                                                                                       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
                      在梅陇 209 地块配套
                                                                               发行人子公司已缴纳      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第         初中新建工程存在施     责令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
                                                                               全部罚款并及时整        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
 5     2120200142     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    正,罚款    理条例》第六十四
                                                                               改,严格按照设计图      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
           号         图施工,擅自修改设    40,000 元         条
                                                                               纸施工                  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
                              计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
                                                                                                       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



                                                                      1-1-1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
                                                                                                   发行人子公司罚款的处罚比例较低,发行人子
                                                                                                   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及时整改并全额缴纳了
                                                                                                   罚款,未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重大
                                                                                                   人员伤亡,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
                                                                                                   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发行人子公司已缴纳
                      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                                                           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
                                                                              全部罚款并及时整
                      落事故,造成 1 人死                                                          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改,组织企业安全生
                      亡,发行人子公司未                                                           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越应急罚                            罚款 35    安全生产法》第一       产培训,提升员工安
 6                    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
       [2021]59 号                            万元     百零九条第一款第       全作业意识,加强公
                      产主体责任,安全管                                                           下的罚款。”
                                                           (一)项           司安全生产制度的落
                      理不到位,对事故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实,加强施工现场安
                        生负有主要责任                                                             通知》(国发〔2010〕23 号)第三十条规定,
                                                                              全生产管理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
                                                                                                   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
                                                                                                   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
                                                                                                   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
                                                                                                   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
                                                                                                   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



                                                                     1-1-1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
                                                                                                     考依据。”
                                                                                                     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发行人子公司处以
                                                                                                     35 万元罚款,根据事故调查组出具的报告,本
                                                                                                     次生产事故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一般事故,未被认
                                                                                                     定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未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中的
                                                                                                     相关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
                                                                              发行人子公司为涉事
                                                       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曹妃甸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
       (冀唐曹)                                                             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
                                                         理规定》第四十                              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处
         安监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     罚款                             得了特种作业操作
 7                                                     条、《河北省安全                              罚标准对发行人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处
       [2018]综合         持证上岗         10,000 元                          证、对全体特种作业
                                                       生产行政处罚自由                              罚,发行人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安
         018 号                                                               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
                                                           裁量标准(试                              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并全额缴纳了罚款
                                                       行)》第一种情形
                                                                              按照《施工现场临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
                                                                              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
                                                                              (JGJ 46-2005)中      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
         京建法罚     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                                      7.2.1 条第二款第一项   造成事故隐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北京市建设工程
       (海建)字     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     罚款                             的要求对老馆三层北     门责令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8                                                       施工现场管理办
         [2019]第     进行施工,造成事故   10,000 元                          侧配电箱更换为合规     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法》第三十一条
       610032 号            隐患                                              电缆;按照《施工现     款。”
                                                                              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发行人
                                                                              规范》(JGJ 46-        子公司的罚款金额相对较小,不属于《北京市
                                                                              2005)中第 8.1.13 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1-1-1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款的规定对老馆   的最高额处罚,发行人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
                                                                             三层北侧配电箱金属   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全额缴纳了罚
                                                                             箱门和金属箱体通过   款,未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重大人
                                                                             采用编织软铜线做了   员伤亡,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电气连接,对现场施
                                                                             工人员进行安全作业
                                                                             标准专项培训并全额
                                                                             缴纳了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
                                                                                                  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项目工程中存在压型                                     发行人子公司已全额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钢板(楼承板)栓钉              《建设工程质量管       缴纳了罚款,按施工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抗剪连接件构造未按              理条例》第六十二       技术标准施工,终止   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
        金住建罚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导    罚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       与涉事劳务分包单位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
 9      [2021]1-1     致模板坍塌及将模板   760,000    四条、《建筑工程       在模板脚手架安装业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号         脚手架安装分包给无      元      施工发包与承包违       务方面的合作,将模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模板脚手架施工资质              法行为认定查处管       板脚手架安装业务分   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
                      的劳务分包单位的行              理办法》第十二条       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为                                             劳务分包单位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机关对发行人子公司罚款为建筑施工合同
                                                                                                  金额的 0.07%,处罚比例较低,且未要求发行人
                                                                                                  子公司停业整顿,也未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



                                                                    1-1-1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书。
                                                                                                   处罚决定书未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
                                                                                                   形。
                                                                                                   处罚机关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
                                                                                                   具证明,发行人子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
                                                                                                   改,违法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严重
                                                                                                   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恶劣,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发行人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
                                                                                                   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及社会恶劣影响的情
                                                                                                   形。
                                                                                                   综上,发行人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
                     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发行人子公司已缴纳   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人受伤后救治无效死                                       全部罚款并及时整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亡,发行人子公司未                                       改,根据项目现场工   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根据项目现场工作实                                       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   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
                     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操作规程,并进行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罚款 20
10     2120200267    程,未进行针对性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       对性的安全技术交     通知》(国发〔2010〕23 号)第三十条规定,
                                              万元
           号        安全技术交底,告知                  百零九条第一项       底,告知作业现场存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
                     因素、防范措施和安                                       措施和安全作业要     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
                     全作业要求,现场安                                       求,就安全防护用品   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
                     全管理不力,未严格                                       的使用组织作业人员   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
                     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                                       培训                 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
                     用安全防护用品,对                                                            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



                                                                     1-1-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
                                                                                                   考依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发行人子公司处
                                                                                                   以 20 万元罚款金额较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一般事
                                                                                                   故,未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未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
                                                                                                   中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发行人子公司已缴纳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兖)应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部罚款并及时整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罚款
 11    罚[2020]03                                      安全生产法》第九       改,公司已经如实记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教育和培训情况     30,000 元
           号                                            十四条第四项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训情况               培训情况的”。
                                                                                                   济宁市兖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发行人子公司未按
                                                                                                   照顶格处罚,且不属于逾期未改正情形,未造
                                                                                                   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广东省建设工程       发行人子公司已缴纳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       全部罚款并及时整     规定,“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
                                            责令改     四十六条、《广东       改,根据技术标准和   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
        明建水罚      未对工程质量进行自
12                                         正,罚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工程施工进度,对工   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020]32 号            检
                                           30,000 元   系统行政处罚自由       程质量进行自检,加   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裁量权基准》         强员工安全施工培     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B303.46.8 条         训,严格落实公司各   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1-1-1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项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
                                                                                                     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已出具证
                                                                                                     明,发行人子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上
                                                                                                     述违法行为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严重环境污
                                                                                                     染或社会影响恶劣,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人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
                     员 10 人,其中 2 人持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发行人子公司已缴纳
       (六)应急    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罚款                             了罚款并辞退了特种
13     罚(2021)    操作证且证件且在有                  安全生产法》第九                            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35,000 元                          作业操作证过期和无
         65 号       效期内,1 人特种作业                  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
                     操作证过期,7 人未持                                                            上岗作业的。”
                       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机关未要求发行人子公司停业整顿,未按
                                                                                                     照顶格处罚,发行人子公司已经及时整改,未
                                                                                                     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
                                                                                发行人子公司已经全
                                                                                                     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额缴纳了罚款并对经
       锡住建罚字     施工现场的备案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罚款                             理、技术负责人、安
14       [2021]第     经理、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20,000 元                          全员予以处分,要求
          037 号      安全员均未在岗履职                     十四条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在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岗履职
                                                                                                     处罚机关按照最低标准罚款,未要求停业整



                                                                       1-1-18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号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顿,并且发行人子公司已经及时整改,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




        (三)其他处罚

        处罚文
序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
                   发行人子公司负                                                     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杭(钱    责施工的泰瑞机                      《杭州市建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硬化处
         塘)建    器股份有限公司                      设工程文明                     理、设置通道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泥浆沉淀池的,处以 5,000 元以
                                                                     已按照整改单要
 1       罚决字    新建项目工程施     罚款 10,000 元   施工管理规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结合《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
                                                                       求整改完毕
        [2021]00   工现场场内主要                      定》第三十                     量基准》(杭建法发[2015]588 号)要求,鉴于发行人子公司已按
         008 号    通道未采用混凝                          三条                       整改要求整改完毕,综合考量违法情节,经集体研究,杭州钱塘
                     土硬化处理                                                       新区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不属于顶格处罚,不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




                                                                           1-1-1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
                                     1、提供的个人                 发行人子公司已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未按照规定组织       使用的职业病防                缴纳全部罚款并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员工张某进行职       护用品不符合国                及时整改: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
                业健康检查、提       家职业卫生标准                (1)采购了符    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
                供的个人使用的       和卫生要求:给                合国家职业卫生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       予警告;                      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
                不符合国家职业       2、未按照规定                 的职业病防护用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
                                                      共和国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       组织职业健康检                品;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病防治法》
                要求、未按照规       查:给予警告;                (2)按照规定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第
                                                      第六十九条
                定对职业病防护       3、未按照规定                 组织职业健康检   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第(五)
                设施进行职业病       对职业病防护设                查;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项、第七十
       嘉第     危害控制效果评       施进行职业病危                (3)按照规定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
                                                          一条第
2    2120204    价、工作场所职       害控制效果评                  对职业病防护设   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四)项、
      024 号    业病危害因素噪       价:给予警告;                施进行职业病危   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
                                                      第七十二条
                声的强度超过国       4、工作场所职                 害控制效果评     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第(一)
                  家职业卫生标       业病危害因素的                价;             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项、第
                准、安排未经职       强度超过国家职                (4)降低了工    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七十五
                                                      (二)项、
                业健康检查的劳       业卫生标准:给                作场所的噪声强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
                                                      第七十五条
                动者尚某某、朱       予警告;                      度,已达到国家   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第(七)项
                某某、张某、郭        5、安全未经职                职业卫生标准;   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某某、夏某某、       业健康检查的劳                (5)为从事接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
                马某某从事接触       动者从事接触职                触职业病危害的   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
                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病危害的作                作业的劳动者安   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业             业:罚款人民币                排了职业健康检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发行人子公司作出的处罚均按照
                                       15 万元整。                       查。       罚则依据的较低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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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涉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
员伤亡或恶劣的社会影响,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均进行了
规范整改并缴纳了罚款。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以及工
商、环保、税务、社保等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开检索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分
公司 2018 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
纳凭证等处罚文件,就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已对上述行政处罚进行了积极整改,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相关违
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属于《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
法律障碍。

     (二)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以及工
商、环保、税务、社保等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开检索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分
公司 2018 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
纳凭证等处罚文件,就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对上述行政处罚进行了积极整改,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相关违
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属于《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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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障碍。



     问题三


          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
     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情况,披露是否存在
     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质押的原
     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为精工控股,实际控制人为
     方朝阳先生,精工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工投资共持有发行人 537,069,604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8%,其中 429,620,000 股股份被质押,占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79.99%。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精工控股及精工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质押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万元
序
        出质人      质押数量          质权人              质押原因           担保金额     资金用途
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     为精工控股银行借款                    用于日常
1      精工控股       2,120.00                                                 3,500.00
                                 限公司绍兴分行     提供担保                              生产经营
                                                    为精工控股子公司浙
                                 中信银行股份有     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                    用于日常
2      精工控股       1,200.00                                                 2,060.00
                                 限公司绍兴分行     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                    生产经营
                                                    担保
                                                    为精工控股参股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                    用于日常
3      精工控股       1,760.00                                                 4,000.00
                                     限公司         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                    生产经营
                                                    担保
                                 绍兴银行股份有     为精工控股子公司浙                    用于日常
4      精工控股        440.00                                                  1,000.00
                                     限公司         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                    生产经营

                                               1-1-2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
        出质人      质押数量          质权人              质押原因           担保金额     资金用途
号
                                                    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上海浦发银行股
                                                    为精工控股银行借款                    用于日常
5      精工控股       5,900.00   份有限公司绍兴                               12,346.00
                                                    提供担保                              生产经营
                                     分行
                                                    为精工控股参股公司
                                 上海浦发银行股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                    用于日常
6      精工控股        500.00    份有限公司绍兴                                1,000.00
                                                    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                    生产经营
                                     分行
                                                    担保
                                 浙江绍兴恒信农     为精工控股子公司浙
                                 村商业银行股份     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                    用于日常
7      精工控股       1,022.00                                                 2,800.00
                                 有限公司斗门支     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                    生产经营
                                       行           担保
                                                    为精工控股子公司浙
                                 交通银行股份有     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                    用于日常
8      精工控股       1,200.00                                                 2,000.00
                                 限公司绍兴分行     限公司开立银行承兑                    生产经营
                                                    汇票提供担保
                                 中国光大银行股
                                                    为精工控股银行借款                    用于日常
9      精工控股       8,820.00   份有限公司绍兴                               15,400.00
                                                    提供担保                              生产经营
                                     支行
10     精工投资     15,000.00                       为精工控股子公司浙
                                 重庆三峡银行股
                                                    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                    用于日常
                                 份有限公司锦江                               58,000.00
11     精工投资       5,000.00                      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                    生产经营
                                     支行
                                                    担保
      合计          42,962.00             -         -                        102,106.00



          上述股权质押对应担保融资金额为 10.21 亿元,以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 20 日交易均价 4.35 元/股进行测算,质押股权对应市值为 18.69 亿元,
     对应质押率为 54.64%,质押比率较低。由上表可知,精工控股及精工投资所持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主要用于为精工控股及其关联方精工建设、佳宝新纤维和佳
     人新材料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融资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具有合理
     性。

            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
     力、股价变动情况

            (一)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上表所列序号为 5、6、7、8、9、10、11 所对应的向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重庆三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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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的质押,仅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质
权人有权利行使质权,未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上述质押股票数量占总质
押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87.15%。
     上表所列序号为 1、2、3、4 所对应的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押,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警戒线和平仓线,具体约
定如下表所示:
  质权人        质押股票数量            警戒线          低于警戒线的措施         平仓线
绍兴银行股                                              追加担保或按差额
                    1,760 万股        2.95 元/股                                2.50 元/股
份有限公司                                              偿还已使用额度
绍兴银行股                                              追加担保或按差额
                    440 万股          2.95 元/股                                2.50 元/股
份有限公司                                              偿还已使用额度
中信银行股                         质押股权市值/授                           质押股权市值/
                                                        追加担保或偿还相
份有限公司          2,120 万股       信敞口低于                              授信敞口低于
                                                            应借款
  绍兴分行                             150%                                      130%
中信银行股                         质押股权市值/授                           质押股权市值/
                                                        追加担保或偿还相
份有限公司          1,200 万股       信敞口低于                              授信敞口低于
                                                            应借款
  绍兴分行                             150%                                      130%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精工控股、精工投资不存在因相关借款主
体不能偿还相应债务而导致被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股票价格波
动而导致触发警戒线和平仓线而需要追加担保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借款主体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精工控股及精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担保对应的借款主体分别是精
工控股及其关联企业精工建设、佳宝新纤维及佳人新材料,具体担保余额及质
押股票数量如下:
                                                            担保余额       质押股票数量
           出质方                被担保方(借款主体)
                                                            (万元)         (万股)
         精工控股                      精工控股             31,246.00        16,840.00
         精工控股                      精工建设             5,000.00          2,260.00
   精工控股、精工投资                 佳宝新纤维            64,860.00        23,422.00
         精工控股                     佳人新材料            1,000.00           440.00



     经查询精工控股、精工投资、精工建设、佳宝新纤维及佳人新材料相关主
体的企业征信报告,上述主体报告期内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存在未清偿的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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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债务,上述主体信用情况良好。相关借款主体财务情况及清偿能力如下:

     1、精工控股

     控股股东精工控股主营业务主要包括钢结构建筑板块、高新化纤板块、新
型建材板块。其中,精工控股控制的发行人主要从事钢结构建筑业务,其他业
务板块由精工控股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运营。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精工控股下
属其他业务板块存在资金需求,精工控股根据经营需要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进
行融资,并以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票进行质押担保,对应质押的股票数量为
16,840.00 万股,对应担保金额为 31,246.00 万元。
     截至 2020 年末,精工控股总资产规模为 247.13 亿元。其中,流动资产规
模为 167.92 亿元,货币资金规模为 43.24 亿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67.55
亿元,可为上述借款还本付息提供充足保障。

     2、精工建设

     精工建设为上市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企业(精工控股持股比例
为 45%,精工控股的控股股东中建信持股比例为 55%),主要从事房产开发运
营及房屋建筑业务,精工建设根据经营需要申请银行借款,精工控股以其所持
有发行人的股票进行质押担保,对应质押股票数量为 2,260.00 万股,担保金额
为 5,000.00 万元,金额较低。
     精工建设资产规模相对较大,截至 2020 年末,精工建设总资产规模为
25.56 亿元,净资产规模为 6.02 亿元。其中,流动资产规模为 18.41 亿元,货币
资金规模为 0.52 亿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0.08 亿元,可为上述借款还本
付息提供充足保障。

     3、佳宝新纤维

     佳宝新纤维为精工控股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高新化纤产品的生产与销
售,佳宝新纤维根据经营需要申请银行借款及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精工控股和
精工投资以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票进行质押担保,对应质押股票数量为
23,422.00 万股,担保金额为 64,860.00 万元。
     佳宝新纤维资产规模较大,截至 2020 年末,总资产规模为 34.09 亿元,净


                                     1-1-2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资产规模为 6.23 亿元。其中,流动资产规模为 26.09 亿元,货币资金规模为
6.89 亿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7.78 亿元,可为上述借款还本付息提供充
足保障。

     4、佳人新材料

     佳人新材料为佳宝新纤维下属从事再生新材料业务的主体,经营情况良
好,专业从事化学法循环再生聚酯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佳人新材料根据经营需
要申请银行借款,精工控股以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票进行质押担保,对应质押
股票数量为 440.00 万股,担保金额为 1,000.00 万元,金额较低。
     截至 2020 年末,佳人新材料总资产规模为 7.44 亿元,净资产规模为 4.89
亿元。其中,流动资产规模为 3.12 亿元,货币资金规模为 0.23 亿元,2020 年度
营业收入为 5.16 亿元,可为上述借款还本付息提供充足保障。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及相关借款主体偿债能力良好,同时,精工控股、精
工控股的控股股东中建信(即精工建设的控股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朝
阳均出具确认函,将督促相关借款主体按时偿还借款,如相关借款主体不能按
时偿还上述借款,将为相关借款主体偿还借款提供支持。具体确认函内容详见
本问题回复之“三、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三)股价变动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 20 日交易均价为 4.35 元/股。2021 年以
来,精工钢构股票价格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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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图可知,2021 年以来,公司股价持续高于最高平仓价格。

          三、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一)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精工控股及精工投资将持有发行人的
     429,620,000 股股份用于质押,其中质押合同明确约定平仓线的为对绍兴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四笔质押。上述四笔质押对应
     出质的股权数量为 5,5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74%,占比较低。
          根据上述四笔质押合同对平仓线的约定,公司当前股价/市值对平仓线的覆
     盖情况如下表所示:
                                                                                         当前股价/市值
                   质押股票
   质权人                           警戒线        低于警戒线的措施          平仓线       对平仓线的覆
                     数量
                                                                                             盖倍数
绍兴银行股份有                                    追加担保或按差额
                   1,760 万股      2.95 元/股                             2.50 元/股          1.74
    限公司                                          偿还已使用额度
绍兴银行股份有                                    追加担保或按差额
                    440 万股       2.95 元/股                             2.50 元/股          1.74
    限公司                                          偿还已使用额度
                                质押股权市值/                           质押股权市值/
中信银行股份有                                    追加担保或偿还相
                   2,120 万股   授信敞口低于                            授信敞口低于          2.02
限公司绍兴分行                                        应借款
                                    150%                                130%,对应平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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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价格为 2.15
                                                                              元/股
                                                                          质押股权市值/
                                 质押股权市值/                            授信敞口低于
中信银行股份有                                     追加担保或偿还相
                    1,200 万股   授信敞口低于                             130%,对应平          1.95
限公司绍兴分行                                         应借款
                                     150%                                 仓价格为 2.23
                                                                              元/股
            注:当前股价为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 20 日交易均价。



            由上表可知,公司当前股价/市值显著高于警戒线及平仓线水平,对平仓线
     的覆盖倍数在 1.70-2.00 倍左右,因此控股股东股票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
     险。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精工控股及精工投资的相关质押协议均正
     常履行,未发生因相关借款主体不能偿还相应债务而导致被质权人行使质权的
     情形,亦不存在因股票价格波动导致触发警戒线和平仓线而需要追加担保的情
     形。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精工控股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
     司 26.68%的股份,持股比例较高,且无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前十大股东
     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       境内非国有法
        1                                                                300,000,000         14.90
                            限公司                     人
                                                   境内非国有法
        2            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7,069,604         11.78
                                                       人
        3         六安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境内国有法人           43,782,152           2.18
                 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
        4        寿资产-PIPE2020 保险资产管              其他            24,291,497           1.21
                           理产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
        5        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其他            17,885,577           0.89
                         基金(LOF)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
        6        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 2 号私              其他            10,119,744           0.50
                       募证券投资基金
        7                   裘亚利                  境内自然人             8,908,774           0.44
        8                    王洪                   境内自然人             8,138,200           0.40
        9                   冯骏驹                  境内自然人             6,636,597           0.33
       10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其他             6,072,874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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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有限合伙)-高毅任昊优选
             致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前十名股东合计持股数                   -             662,905,019         32.93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股权相对分散,且第三大股东六安市产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2.18%,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差距较大。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股票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且其他股东持股比
例相对较低,因股权质押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低。
     同时,为进一步维持控制权稳定性,控股股东采取的相关措施如下:
     1、设置预警机制
     控股股东已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盯市跟进,密切关注精工钢构股价,提前进
行风险预警。
     2、预计风险应对机制
     如出现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形,导致控股股东所质押股票出现平仓
风险,控股股东将采取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权人认可的质押物、督促借款人及
时偿还借款本息解除股份质押等方式避免违约处置风险。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平仓风险较低,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
低。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采取的措施及所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控股股东精工控股、精工控股股东中建信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朝
阳先生已分别出具《确认函》以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具体内容如下:
     (1)精工控股
     “如本公司及精工投资提供质押担保的精工钢构股票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
的,本公司将通过提前偿还借款、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现金清偿被担保
债务等方式努力避免出现质权人行使质押权,防止质押股份被处置,维持本公
司对精工钢构的控制权的稳定。
     如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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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上述借款,本公司将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提供支
持。如本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无充足的货币资金协助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本公司将通过处置本公司其他资产确保上述借款按时偿还,从而确保本公司及
精工投资所持精工钢构股份不被质权人处置,维持本公司对精工钢构的控制权
的稳定。”
     (2)中建信
     “本公司将严格督促精工控股、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宝新
纤维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按时偿还相应借款。
     如精工控股及精工投资提供质押担保的股票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的,本公
司将督促精工控股、精工投资及被担保主体通过提前偿还借款、追加保证金或
补充担保物、现金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方式努力避免出现质权人行使质押权,防
止质押股份被处置,维持精工控股对精工钢构的控制权的稳定。
     如精工控股、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
司、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上述借款,本公司将为上述借款的
偿还提供支持;必要时,将通过处置本公司其他资产确保上述借款按时偿还,
从而确保精工控股及精工投资所持精工钢构股份不被质权人处置,维持精工控
股对精工钢构的控制权的稳定。”
     (3)方朝阳
     “本人将严格监督并督促下属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协议的约定,以自有、自
筹资金按期足额偿付融资本息,保证不会因逾期偿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事项导
致精工控股和精工投资持有精工钢构的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
     如精工控股和精工投资提供质押的精工钢构股票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的,
本人将严格监督并督促下属公司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提供提前偿还、追加
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现金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方式努力避免出现质权人行使质
押权,防止质押股份被处置,维持本人对精工钢构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

     2020 年度,精工控股及中建信主要财务指标(合并口径)如下表所示: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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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2020 年末                  精工控股                        中建信
            总资产                         2,471,343.96                   3,019,447.71
            净资产                             793,358.14                  920,215.49
          2020 年度                  精工控股                        中建信
           营业收入                        1,675,543.58                   1,832,065.56
            净利润                              61,900.81                     80,432.43
    注:精工控股及中建信 2020 年财务数据经安徽安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由上表可知,精工控股及中建信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保障相关借款的偿
还以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相关质押合同及对应的主债权合
同、质押登记凭证、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控股股东及相关主体的财务报
表、征信报告等文件;取得了精工控股、中建信、方朝阳出具的关于维持发行
人控制权稳定的确认函;对发行人管理层、控股股东管理层、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精工控股、精工投资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用于质押,具有合理背景,资金
用途合法合规;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况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及相关借款主体的
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良好;
     2、2021 年以来,精工钢构股票价格持续高于最高平仓价格,不存在较大
的平仓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应对措施以维持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权的稳定性,
并出具了相关说明,相关措施具有可行性。

     (二)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相关质押合同及对应的主债权
合同、质押登记凭证、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控股股东及相关主体的财务报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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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征信报告等文件;取得了精工控股、中建信、方朝阳出具的关于维持发行
人控制权稳定的确认函;对发行人管理层、控股股东管理层、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精工控股、精工投资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用于质押,具有合理背景,资金
用途合法合规;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况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及相关借款主体的
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良好;
     2、2021 年以来,精工钢构股票价格持续高于最高平仓价格,不存在较大
的平仓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应对措施以维持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权的稳定性,
并出具了相关说明,相关措施具有可行性。



问题四


     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有无尚未了结的为申请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
司提供的担保。如有,请说明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担
保事项中对方未提供反担保的,请申请人说明原因及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
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
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
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等,
构成重大担保的,请一并核查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
响。

     回复:

     一、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尚未了结的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外
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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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与被担保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质押权标的物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方关系
                                     发行人持有的中建信
                                                                                               发行人参股子公
中建信控股集团(上                   控股集团(上海)商
                         19,500.00                                2018.3.30     2025.11.30     司/同一实际控制
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业管理有限公司 30%
                                                                                                 人控制的公司
                                             股权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
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     1,000.00               无                2021.6.22     2022.6.22        无关联关系
        心
           注: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
       有限公司”。



            (一)公司为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
       保

            1、对外担保的背景

            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为发行人参股 30%的关联
       企业,主要负责运营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商务 CBD 的办公大楼——大虹桥国
       际。为推动办公楼的开发、运营和管理,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申请贷款 6.5 亿元,贷款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
            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以其名下办公大楼——大虹桥国际为上述债务提供抵
       押担保,在此基础上,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各股东,即发行人、中建信、上海
       建信康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按各自持股比例以持有的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的
       股权提供了质押担保。

            2、发行人已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分别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发行人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了相
       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及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等相关依法应公告的各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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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精工控股回避表决。发行人
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披露了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及其原因

      针对上述担保事情,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具体原因如下:
      (1)债务人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已经提供物的担保,发行人实际承担担保
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6.5 亿元的贷款项
下的担保情况如下:
序号        担保人             担保形式                          担保内容
                                                   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商务
         中建信商业管
  1                            抵押担保            CBD 的办公大楼——大虹桥国际为主
           理公司
                                                           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中建信商业管                              以其持有的“大虹桥国际”租金收入为
  2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理公司                                        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3         中建信             保证担保              为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其持有的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 40%
  4         中建信           股权质押担保
                                                           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海建信康颖
                                                   以其持有的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 30%
  5      生物科技有限        股权质押担保
                                                           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
                                                   以其持有的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 30%
  6        精工钢构          股权质押担保
                                                           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
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百零九条第
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
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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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针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6.5 亿元的贷款,债务人中建信商业
管理公司已经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商务 CBD 的办公大楼——大虹桥
国际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未约定担保责
任承担的先后顺序,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到期不能偿还
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先就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债
权人放弃债务人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
的权利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就上述抵押贷款事宜出具的《房地产估
价报告》(沪信衡估报字(2017)第 F01384 号),上述房产的抵押价值为 15.20
亿元,已完全覆盖贷款金额,由发行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2)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均已按照持股比例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的股东为中建信、中
建信全资子公司上海建信康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发行人,持股比例分别为
40%、30%和 30%。各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符合公平、合
理原则。

     (二)公司向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

     1、对外担保的背景

     公司子公司上海精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申请授信 1,000
万元,期限 1 年。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上海融资担保机构”)为上海精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申请
授信 1,000 万元提供担保。上海融资担保机构系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
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5]65 号)成立,不以盈利为
目的,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改善中
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根据上海融资担保机构要求,公司就上海融资担保机构为上海精锐提供的
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金额为上海精锐上述授信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
息、复利以及可能产生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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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发行人已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1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上海融资担保机构与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及关于提供对外担
保的公告等相关依法应公告的各项文件。
     2021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上海融资担保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披露了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
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及其原因

     (1)本担保属于为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贷款担保提供反担保,具有
合理背景
     上海融资担保机构为公司子公司上海精锐银行贷款进行担保,公司就上述
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助于下属子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公司提供担保
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2)上海精锐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上海精锐实现的未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
3,737.11 万元、4,273.25 万元和 4,106.23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同时,根据上海
精锐的征信报告,上海精锐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逾期未偿还的重大债务,由
发行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二、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未超过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一)证券监管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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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
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下述担保
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以上;(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
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报告期内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额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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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
            保金额为 20,500.00 万元,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和净资产金额比
            例分别为 1.18%、2.78%,不存在超过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限额的情形。

                 三、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一、公司及子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尚未了结的提供担保情况”部分内容。

                 四、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时均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披露日期       独立意见文件                                  独立意见内容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针对公司每次对外担保情况涉及的
                                                 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听取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明,认为公司在
                                                 报告期内的担保有利于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担保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2、截至目前,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处
                                                 罚、批评与谴责。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
             2019 年 4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
2018 年度                                        4、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达 190,468.83
              月 18 日   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
                                                 万元,其中关联公司担保共计 19,500 万元,其余被担保公司均为
                             独立意见》
                                                 公司所控制公司(上海置业的担保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5、我们认为,公司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失当担保情形。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针对公司每次对外担保情况涉及的
                                                 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听取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明,认为公司在
                                                 报告期内的担保有利于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担保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2020 年 4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
2019 年度                                        2、截至目前,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处
              月 18 日   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
                                                 罚、批评与谴责。
                             独立意见》
                                                 ……
                                                 4、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达 226,826.87
                                                 万元,其中关联公司担保共计 19,500 万元(上海置业的担保已经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余被担保公司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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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披露日期       独立意见文件                                  独立意见内容
                                                 为公司所控制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5、我们认为,公司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失当担保情形。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针对公司每次对外担保情况涉及的
                                                 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听取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明,认为公司在
                                                 报告期内的担保有利于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担保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2、截至目前,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处
                                                 罚、批评与谴责。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
             2021 年 4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
2020 年度                                        4、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达 236,995.76
              月 16 日   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
                                                 万元,其中为关联公司担保共计 19,500 万元(上海置业的担保已
                             独立意见》
                                                 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余被担保公司
                                                 均为公司所控制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5、我们认为,公司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失当担保情形。



                 综上,发行人独立董事已按照规定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构成重大担保的,请一并核查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
            营的影响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的
            担保金额为 20,500.00 万元,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和净资产金额
            比例分别为 1.18%、2.78%,占比较低。因此,上述担保事项不构成重大担保,
            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对外担保相关的担保合同及其对应的借款合同、被担
            保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公司的内部决策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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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沪信衡估报字(2017)第 F01384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发行人报告期财务
报告、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及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上海精锐财务报告及征信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对外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为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形,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均按照相关法律
规定回避表决;
     2、发行人对外担保未取得反担保具有合理原因;
     3、发行人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未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限额;
     4、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5、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较低,不构成重大
担保,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公司对外担保相关的担保合同及其对应的借款合同、被
担保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公司的内部决策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
“沪信衡估报字(2017)第 F01384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发行人报告期财务
报告、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及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上海精锐财务报告及征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对外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为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形,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均按照相关法律
规定回避表决;
     2、发行人对外担保未取得反担保具有合理原因;
     3、发行人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未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限额;
     4、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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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5、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较低,不构成重大
担保,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五


     关于募投项目。请申请人说明:(1)是否拥有募投项目所需全部施工资
质;(2)本次募投项目所占土地权属具体情况(含发证机关、用地全称、证书
编号、规划用途等),相关用地是否符合相关土地规划用途;(3)“六安技师学
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取得立项审批和环评批
复较早的原因,相关批复文件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是否符合募投项目所在行业
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是否拥有募投项目所需全部施工资质

     (一)施工资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建筑行业实行资质监督管理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
级证书后,方可在相应资质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
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专
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
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
     本次募投项目中,“长江精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属于公司自建项目,根
据长江精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备案表,“长江精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规划
总建筑面积约 11.28 万平方米,发行人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华


                                     1-1-4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建单位;对于“六
       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发行人及全
       资子公司浙江精工为中标单位,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
       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发包方对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
       求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
       以上资质,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本次募投项目主体资质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浙江精工具备的相关业务资质如
       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资质名称         资质类别及等级              资质编号               有效期限

                     建筑业企业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021.07.22 至
 1       发行人                                                   D234513812
                       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2021.12.31

                     安全生产许                               (皖)JZ 安许证字         2020.01.17 至
 2       发行人                             —
                       可证                                     [2004]003773             2023.01.15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2020.05.14 至
                     建筑业企业
 3      浙江精工                                                  D133030585         2021.02.01(延期至
                       资质证书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021.12.31)
                     安全生产许                               (浙)JZ 安许证字         2020.01.14 至
 4      浙江精工                            —
                       可证                                     [2005]040241             2023.01.13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0]334 号),因新冠疫情影响,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7 月 1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
       期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由上表可知,“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
       区)项目”建设施工任务承担主体发行人、浙江精工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相关资质处于有效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募投项目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要
       求。

              二、本次募投项目所占土地权属具体情况(含发证机关、用地全称、证书
       编号、规划用途等),相关用地是否符合相关土地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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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占土地权属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权利人/                                                                     权利性
 募投项目                       发证机关        证书编号              坐落          用途
                用地单位                                                                      质
六安技师学院
综合型产教融                                 皖(2021)六安
               安徽六安技     六安市自然资                      金安区三十铺镇     教育用
合市级示范实                                 市市不动产权第                                      划拨
                 师学院         源和规划局                      枣树村、史祠村       地
训基地(第二                                   8041260 号
  校区)项目
                                                                六安市经济开发
               安徽精工钢                    皖(2021)六安
                              六安市自然资                      区长江工业园安     工业用
               结构有限公                    市市不动产权第                                      出让
长江精工智能                    源和规划局                      徽精工钢结构有       地
                   司                          0651733 号
制造产业园项                                                        限公司
    目         安徽精工钢                    皖(2021)六安
                              六安市自然资                      六安市经济开发     工业用
               结构有限公                    市市不动产权第                                      出让
                                源和规划局                        区 312 国道北      地
                   司                          0651872 号



          由上表可知,本次募投项目业主单位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均按照土地
     证书证载要求用地,募投项目用地与所占土地规划用途相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划
     拨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范围,可以依法以划拨
     方式取得和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履行了相关用地手
     续,并办理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符合所占土地规划用途。

          三、“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
     目”取得立项审批和环评批复较早的原因,相关批复文件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是否符合募投项目所在行业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
     目”立项情况

          “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属
     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主体应当编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
     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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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业主方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相关审批手
       续,具体情况如下: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建设单位               日期             批准机关
《六安市发改委关于六安技师
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       六发改审批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                          六安市发展和
                                                                         2020.01.23
实训基地(南山校区)项目建       [2020]4 号       社会保障局                              改革委员会
        议书的批复》
《六安市发改委关于同意变更
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      六发改审批函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                          六安市发展和
                                                                         2020.05.20
市级示范实训基地(南山校          [2020]80 号     社会保障局                              改革委员会
  区)项目建设地点的函》
《六安市发改委关于六安技师
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        六发改审批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                          六安市发展和
                                                                         2020.08.10
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可       [2020]120 号     社会保障局                              改革委员会
    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六安市发改委关于六安技师
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      六发改投资函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                          六安市发展和
                                                                         2020.11.03
实训基地(第二校区)建设项      [2020]173 号      社会保障局                                改革委员
目前期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



            “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完成全部立项审批手续,上述批复文件均未明确约定有效期。
       本项目已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并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开工。
            上述立项批复文件均未载明批复的有效期,《政府投资条例》亦未对上述批
       复文件的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
       地(第二校区)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开工建设时间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的
       要求,不存在需要重新进行项目立项的情形。

            (二)“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
       目”环评情况

            “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已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
       法律法规完成环评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备案编号            建设单位          登记日期
  六安技师学院综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20203415020000      安徽六安技师学
  型产教融合市级示                                                                         2020.08.04
                               表》                   0425                 院
  范实训基地(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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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备案编号            建设单位          登记日期
校区)项目




      1、环评备案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及《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
 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
 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
 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二条规定,“建
 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
 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2、环评备案有效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
 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
 的备案,未规定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有效期。

      3、该项目环评备案情况

      安徽六安技师学院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完成“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
 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符合
 所在行业现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需要重新备案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质证书,募投项目涉及的土地证书

                                      1-1-4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及“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立
项、环评文件;查阅了“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
二校区)项目”相关招投标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备承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施工资质;
     2、本次募投项目所占土地符合相关土地规划用途;
     3、“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
立项、环评批复仍在有效期内,符合募投项目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质证书,募投项目涉及的土地证
书及“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立
项、环评文件;查阅了“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
二校区)项目”相关招投标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备承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施工资质;
     2、本次募投项目所占土地符合相关土地规划用途;
     3、“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
立项、环评批复仍在有效期内,符合募投项目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问题六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持有部分住宅,并且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
司是申请人参股公司。请申请人说明:(1)公司所持有住宅的来源、用途等:
(2)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3)申请人及控股、参
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1-4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公司所持有住宅的来源、用途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部分住宅均为从房地产企业购买的住宅,主要用
  于向员工提供宿舍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产权所                                    证载      面积
      房权证号                                  座落                                      来源
                           有者                                    用途    (㎡)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28.57
  动产权第 0532519 号
                                               307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28.57
  动产权第 0532520 号
                                               907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36.37
  动产权第 0532522 号
                                               908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28.57
  动产权第 0532523 号
                                               507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36.37
  动产权第 0532524 号
                                               408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28.57
  动产权第 0532525 号
                                               807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28.57     自六安世纪
  动产权第 0532526 号
                                               207 室                                 房地产开发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有限公司购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28.57         入
  动产权第 0532527 号
                                               707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28.57
  动产权第 0532528 号
                                               107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36.37
  动产权第 0532529 号
                                               308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36.37
  动产权第 0532530 号
                                               108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28.57
  动产权第 0532531 号
                                               607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36.37
  动产权第 0532532 号
                                               208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28.57
  动产权第 0532533 号
                                               407 室


                                               1-1-4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产权所                                证载      面积
      房权证号                              座落                                      来源
                           有者                                用途    (㎡)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36.37
  动产权第 0532534 号
                                             808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36.37
  动产权第 0532535 号
                                             708 室
                                   六安市皖西路(原皖西宾
皖(2019)六安市市不
                         发行人    馆地块)六州首府 1 号楼     住宅    136.37
  动产权第 0532536 号
                                             508 室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75
    0410030514 号          工
                                           八座 1508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108.33
    0410030517 号          工
                                           八座 1606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75
    0410030518 号          工
                                           八座 1308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108.33
    0410030519 号          工
                                           八座 1707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75
    0410030520 号          工
                                           八座 1705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75
    0410030521 号          工
                                           八座 1605
                                                                                  自佛山市三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水裕华房地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108.33
    0410030528 号          工                                                     产发展有限
                                           八座 1607
                                                                                    公司购入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108.33
    0410030530 号          工
                                           八座 1306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75
    0410030532 号          工
                                           八座 1405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108.33
    0410030533 号          工
                                           八座 1406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75
    0410030535 号          工
                                           八座 1408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75
    0410030536 号          工
                                           八座 1608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75
    0410030546 号          工
                                           八座 1505

                                           1-1-48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产权所                                    证载      面积
    房权证号                                  座落                                      来源
                         有者                                    用途    (㎡)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108.33
  0410030547 号          工
                                         八座 1506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108.33
  0410030765 号          工
                                         八座 1407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广东精
                                 青大道 21 号时代廊桥花园        住宅    108.33
  0410031138 号          工
                                         八座 1706



     上述房产的取得方式均为受让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购买上述房产的主
要原因系为员工提供住宿,该等房产均不属于发行人及子公司自建房产,不涉
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除上述房产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其他持有住宅的情形。

     二、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一)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
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为精工钢构参股公
司,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精工钢构直接持股比例为 30%,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建信控股集团
      公司名称
                       (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        吴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0593747795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 999、1009 号 26 层 2603 室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潢设计,建筑装潢,建筑设计,水电安
                       装,机电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
                       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
                       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
      经营范围
                       意调查、民意测验)(咨询类项目除经纪),市场营销策划,品牌营
                       销策划,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物业服务,停车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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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是为大虹桥国际商务楼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及运
营而设立的公司,因此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设立时营业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
营,在大虹桥国际商务楼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完成后,鉴于中建信商业管
理公司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
完成经营范围变更,删除“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内容。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
出具之日,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        吴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0593747795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 999、1009 号 26 层 2603 室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住
                       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业投
      经营范围         资;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
                       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停
                       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二)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情况

     2013 年 4 月 27 日,为保障大虹桥国际商务楼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开
发,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沪房管(闵行)第 0000633 号)。2016 年 11 月 15 日,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完成
项目开发建设,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编号:
2016MH0231),鉴于本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且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无意从事房
地产开发业务,项目竣工后,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未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证书延期申请,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到期失效。
     在 2016 年 11 月完成大虹桥国际商务楼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发后,
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未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业务。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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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不存在待开发物业、开发中物业或在售物业,中建信
商业管理公司仅负责自持物业大虹桥国际商务楼的物业管理与租赁经营。
     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出具《说明函》,中建信商业管理公
司承诺,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持有的大虹桥国际商务楼全部用于自持,不会用
于对外转让或销售。

     (三)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未来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仅负责大虹桥国际商
务楼的物业管理与租赁经营,因此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已在经营范围中删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同时,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到期失效。


     综上,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主要为自建办公楼大虹桥国际商务楼而设立,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已经完成大虹桥国际商务
楼的建设,仅负责大虹桥国际商务楼的物业管理与租赁经营,不存在从事其他
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到期失效,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已在经营范围中删除“房地产开发
经营”,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三、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境内控股子公司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境内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不存在持有房地产开发业务资
质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境内控股子公司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
业务。

     (二)发行人境内参股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开发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内参股公司不存在经营范围包含
“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不存在持有房地产开发业务资质的情况,发行人境内
参股公司不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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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了住宅房产认购协议、发行人关于住宅房产用途的说明文
件;取得了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大虹桥国际商务楼开发的相关证照
以及出具的说明函;对发行人合并范围境内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营业范围及
持有房地产业务资质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持有的住宅为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入,主要用于向公司员工提供
宿舍;
     2、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曾从事大虹桥国际商务楼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的开
发,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
发业务的情形;
     3、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内合并范围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二)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取得了住宅房产认购协议、发行人关于住宅房产用途的说明文
件;取得了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大虹桥国际商务楼开发的相关证照
以及出具的说明函;对发行人合并范围境内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营业范围及
持有房地产业务资质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持有的住宅为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入,主要用于向公司员工提供
宿舍;
     2、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曾从事大虹桥国际商务楼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的开
发,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中建信商业管理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
发业务的情形;
     3、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内合并范围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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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七


       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货币资金分别为 18.57 亿元、20.35 亿元、31.35 亿
  元、24.09 亿元,短期借款分别为 16.88 亿元、14.42 亿元、17.84 亿元、15.43
  亿元,呈现存贷双高的特点。

       请申请人说明:(1)货币资金具体构成情况,货币资金持续较高的原因及
  合理性,货币资金是否受限或真实存在;(2)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存款来源、
  借款用途等说明存贷款余额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可比公司是否存在相似情
  形;(3)结合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和股票质押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直接或
  间接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4)结合公司可自由支配现金情况说明公司未
  来偿债计划,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货币资金具体构成情况,货币资金持续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货币资
  金是否受限或真实存在

       (一)货币资金具体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占比分别为 61.03%、74.30%、49.32%及 79.97%,占比较
  高。公司货币资金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现金               53.09    0.03%           69.28    0.02%       72.79   0.04%       58.83    0.03%
银行存款      41,494.48    20.00% 158,843.84 50.66% 52,238.46 25.66% 72,308.68 38.93%
其他货币资金 165,857.81    79.97% 154,633.39 49.32% 151,231.81 74.30% 113,354.89 61.03%
    合计     207,405.38 100.00% 313,546.51 100.00% 203,543.06 100.00% 185,722.40 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规模分别为 185,722.40 万元、203,543.06 万
  元、313,546.51 万元和 207,405.38 万元。2020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较上年末增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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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110,003.45 万元,增幅为 54.04%,主要系公司于 2020 年度完成 10 亿元股权
融资以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

     (二)货币资金持续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持有非受限货币资金为满足公司经营结算需要

     最近三年,公司业务承接额分别为 122.70 亿元、140.42 亿元、183.68 亿
元,复合增长率为 22.35%。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公司需
持有一定规模的货币资金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支付职工薪酬等。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受限货币资金分别为 72,367.51 万元、52,311.25 万
元、158,913.12 万元和 41,547.58 万元,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分别为
77,894.95 万元、78,937.35 万元、87,324.40 万元和 126,272.04 万元,公司持有
的非受限货币资金能维持公司约 0.5-2 个月的经营活动支出。公司及可比公司非
受限货币资金与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0.74               1.00              0.91           1.23
        富煌钢构                      2.04               1.86              1.38           1.85
        杭萧钢构                      0.48               0.86              1.12           1.09
        鸿路钢构                      0.81               0.79              0.39           0.70
         平均数                       1.02               1.13              0.95           1.22
         中位数                       0.78               0.93              1.01           1.16
        精工钢构                     0.79                1.21              0.79           0.92
    注 1:比例=非受限货币资金金额期初期末平均值/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
    注 2: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1 年 9 月末非受限货币资金数据,因此上表中可比公司
2021 年 9 月末数据用 2021 年 6 月末数据列示。



     由上表可知,公司非受限货币资金与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比例与可比
公司基本保持一致,处于合理水平。

     2、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开具承兑汇票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受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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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银行存单质押                         110,000.00         103,000.00          94,892.83        37,802.06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34,944.97             33,021.47       38,273.18        51,744.11
信用证保证金                          10,715.68              6,999.18           4,894.80     10,239.28
             小计                    155,660.65         143,020.65         138,060.81        99,785.45
保函保证金                             8,956.33              8,920.60           9,139.86     10,120.53
其他                                   1,240.83              2,692.15           4,031.13      3,448.91
             合计                    165,857.81         154,633.39         151,231.81       113,354.89



       由上表可知,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主要由银行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保证
金和信用证保证金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银行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保证
金和信用证保证金合计金额占受限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 88.03%、91.29%、
92.49%和 93.85%。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同时采用票据结算及转账结算两种方式进行结
算。2019 年至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财务规划,更多地使
用票据进行结算,公司申请开立票据时需向银行提供担保,公司通过将定期存
单质押给银行或缴纳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随着公司应付票据金额增加,公司
向银行质押的定期存单及缴纳的保证金等受限货币资金规模增加。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受限货币资金具体用途及对应应付票据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占受限货币资                                 对应核算科      对应科目账面
  项目         账面价值                                用途
                             金的比例                                       目              价值
                                              用于申请开立银
银行存单     102,000.00              61.50%                              应付票据          102,050.00
                                                行承兑汇票
质押
               8,000.00               4.82%   用于开具信用证             应付票据            9,935.00
银行承兑
                                              用于申请开立银
汇票保证       34,944.97             21.07%                              应付票据           93,337.32
                                                行承兑汇票
金
信用证保
               10,715.68              6.46%   用于开具信用证             应付票据           50,386.00
证金
  小计       155,660.65              93.85%             -                   -              255,708.32
保函保证                                      用于开立工程保
               8,956.33               5.40%                               不适用                     -
金                                                  函
                                              因业务承接而发
其他           1,240.83               0.75%                               不适用                     -
                                              生的其他工程保

                                              1-1-5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占受限货币资                              对应核算科       对应科目账面
   项目         账面价值                                  用途
                                金的比例                                    目               价值
                                                 证金、工资保证
                                                       金等
   合计        165,857.81           100.00%                -                -              255,708.32



       公司通过银行存单质押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比例一般为 100%,通过保
证金方式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比例一般为 20%至 50%之间,通过保证金方
式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比例一般为 20%,除通过银行存单质押、缴纳保证金方式
为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提供担保外,公司通过应收票据质押等其他方式为申请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提供担保,因此上表中对应应付票据金额略低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应付票据账面金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付票据余额(①)                277,917.31              234,237.71       250,260.41        172,477.36
应付票据+应付账款(②)           609,172.89              530,134.96       514,778.91        452,611.41
应付票据占比(①/②)                   45.62%                 44.18%           48.62%          38.11%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余额整体呈增长趋势,与受限
货币资金变化基本一致。

     3、公司货币资金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可比上市公司各期末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如
下: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8.08%               10.86%              10.21%               11.07%
     富煌钢构                    11.85%               16.39%               9.50%                8.85%
     杭萧钢构                     6.29%                   6.64%            8.32%               10.00%
     鸿路钢构                    11.16%               15.82%              10.00%               10.24%
       平均值                     9.34%              12.43%                9.51%              10.04%
       中位数                     9.62%              13.34%                9.75%              10.12%


                                                 1-1-5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精工钢构                  11.95%        19.84%            14.79%            13.95%
    注:2020 年度,富煌钢构、鸿路钢构及精工钢构分别完成 6.55 亿元、18.80 亿元和 10
亿元股权融资,因此上述三家公司与其他可比公司相比,2020 年末货币资金占比较高。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规模占总资产的比例高于可比
公司,主要是由于公司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质押的定期存单质押及保证
金规模较大,上述受限货币资金主要用于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应付票据结算金额整体呈上升趋势,具体详见本问题回复之“2、公司受限
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开具承兑汇票”。扣除受限货币资金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及可比上市公司非受限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3.30%         6.10%             6.04%             6.93%
     富煌钢构                  9.53%        11.05%             3.36%             6.07%
     杭萧钢构                  3.03%         4.66%             6.61%             7.82%
     鸿路钢构                  6.47%        10.55%             3.08%             3.54%
      平均值                   5.58%         8.09%             4.77%            6.09%
      中位数                   4.88%         8.33%             4.70%            6.50%
     精工钢构                  2.39%        10.05%             3.80%            5.44%
     注 1:2020 年度,富煌钢构、鸿路钢构及精工钢构分别完成 6.55 亿元、18.80 亿元和
10 亿元股权融资,因此精工钢构及可比公司 2020 年末非受限货币资金占比较高;
     注 2: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1 年 9 月末非受限货币资金数据,因此上表中可比公司
2021 年 9 月末数据用 2021 年 6 月末数据列示。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由于公司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质押的
定期存单质押及保证金规模相对较大,货币资金规模占总资产的比例略高于可
比公司;扣除受限货币资金后,公司非受限货币资金占比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
大差异。

     (三)货币资金是否受限或真实存在

     公司受限资金主要系银行存单质押、票据保证金和信用证保证金等,其中
银行存单主要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除上述受限资金外,其他货币资


                                        1-1-5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金均不存在使用受限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中的现金金额与账
           面金额相符,最近三年年末,经银行回函确认,公司货币资金中银行存款及大
           额定期存单与账面金额相符,回函相符比例为 100%,公司货币资金真实存在。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银行存款主要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性支出等正常发展需要,其他货币资金主要
           为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均具有合理用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
           比,公司非受限货币资金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货币资金真实
           存在。

                二、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存款来源、借款用途等说明存贷款余额均较高的
           原因及合理性,可比公司是否存在相似情形

                (一)公司存贷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款及有息债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占总资                      占总资                    占总资                     占总资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产比例                      产比例                    产比例                     产比例
货币资金        207,405.38       11.95%      313,546.51     19.84%      203,543.06    14.79%       185,722.40    13.95%
   银行存款及
                  41,547.57       2.39%      158,913.12      10.05%      52,311.25      3.80%       72,367.51     5.44%
现金
   受限货币资
                165,857.81        9.56%      154,633.39       9.78%     151,231.81     10.99%      113,354.89     8.52%
金
有息负债        165,096.67        9.51%      178,411.22     11.29%      177,205.29    12.87%       240,171.57    18.05%
  短期借款      165,096.67        9.51%      178,411.22      11.29%     144,164.68     10.47%      168,835.00    12.69%
  一年内到期
                            -            -             -            -    30,040.45      2.18%       12,000.00     0.90%
的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            -             -            -             -            -    18,126.39     1.36%
  应付债券                  -            -             -            -     3,000.16      0.22%       41,210.18     3.1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主要系银行存款及受限货币资金,公司有息
           负债主要为短期借款。扣除其他货币资金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银行存款及
           现金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5.44%、3.80%、10.05%和 2.39%,有息负债占总资产
           比例分别为 18.05%、12.87%、11.29%和 9.51%。非受限货币资金金额低于有息
           负债规模。

                                                           1-1-58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存款规模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

     1、公司经营业绩向好持续带来现金流入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的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持续向好,经营活动现金
流总体呈净流入态势。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15.35%、91.06%。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均保持在较高水
平。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收现情况良好,经营业绩增长为公司持续带来现
金 流 入 。 报 告 期 内 ,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净 流 量 分 别 为 -23,420.81 万 元 、
54,601.18 万元、42,410.15 万元和-59,485.60 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
币资金规模分别为 185,722.40 万元、203,543.06 万元、313,546.51 万元和
207,405.38 万元,货币资金规模变化趋势与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变化趋势保持
一致。

     2、2020年股权融资进一步增加公司货币资金规模

     2020 年,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202,429,149
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 亿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全部到位,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 77,131.88 万
元(含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 21,895.41 万元。2020
年股权融资进一步增加公司的货币资金规模。

     3、公司货币资金具有合理用途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新签合同金额分别为 122.70 亿
元、140.42 亿元和 183.68 亿元,新签合同金额持续增加。公司持有货币资金
主要为满足公司为项目建设而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人工工资等日常经营活
动现金支出及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等。其中,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的资金均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持有货币资金具有合理用途,与可比
公司相比,公司非受限货币资金规模与总资产比例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详见
本问题回复之“(二)货币资金持续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向好,经营活动现金整体呈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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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态势,同时,公司于 2020 年完成 10 亿元股权融资,进一步增加货币资金规
 模,公司货币资金相对较高具有合理性。公司持有货币资金具有合理用途,与
 可比公司相比,公司非受限货币资金规模与总资产比例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借款规模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

       1、公司业务模式需要较大规模的营运资金

       公司主要从事钢结构建筑建设,行业的特点是建设周期、结算周期较长。
 按照行业惯例,建筑钢结构业务按工程进度逐步收取工程款。收款进度一般
 为:合同签约后业主或总包商支付合同额的 10%-30%预付款,施工过程中按合
 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完工前支付的工程款合计约为总合同
 额的 70%-85%,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支付完总金额的 95%-98%,剩余部分作为
 质保金。同时,按照行业惯例,一般情况下在投标、合同签约等过程中需要支
 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因此,在建筑钢结构业务承接和建设过程中需
 要较大规模的营运资金。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最近三年,公司业务承接额为
 122.70 亿元、140.42 亿元、183.68 亿元,复合增长率为 22.35%。业务规模的持
 续增加导致公司营运资金占用金额呈上升态势。报告期内,公司营运资金占用
 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收票据                                12,210.48        11,162.75      13,056.08         13,243.46
应收账款                               205,599.92       205,745.44     191,820.99        163,499.37
应收款项融资                             2,349.41         6,873.58       4,071.03                   -
预付款项                               109,457.91        77,384.79      71,368.61        100,142.57
存货                                   149,050.20       108,785.82     529,680.50        520,644.80
合同资产                               579,785.22       476,872.39                 -                -
经营性流动资产小计(①)          1,058,453.14          886,824.77     809,997.21        797,530.20
应付票据                               277,917.31       234,237.71     250,260.41        172,477.36
应付账款                               331,255.58       295,897.24     264,518.50        280,134.05
预收款项                                   100.00            50.00      81,660.78        103,346.13
合同负债                               141,004.41       104,242.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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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经营性流动负债小计(②)               750,277.31          634,427.79      596,439.69      555,957.54
营运资金占用金额(①-②)              308,175.83          252,396.98      213,557.52      241,572.66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营运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 241,572.66 万
 元、213,557.52 万元、252,396.98 万元及 308,175.83 万元,公司营运资金占用
 金额整体呈上升趋势。除依靠公司留存利润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外,公司
 主要通过股权融资及银行借款等外部融资方式补充营运资金。

      2、银行借款主要用于采购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性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有息债务主要为短期借款,主要用途为支付采购日常工程
 施工及钢结构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性支出形成的应付款项。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短期借款的用途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偿还
                贷款单位                                                                借款用途
                                               短期借款本金余额(万元)
                精工钢构                                               48,040.00      采购原材料等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97,919.00      采购原材料等
      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3,969.00      采购原材料等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12,000.00      采购原材料等
    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3,000.00      采购原材料等
                   合计                                               164,928.00           -



      综上,公司主营业务为钢结构业务,行业的特点是建设周期、结算周期较
 长,需要较大规模的营运资金。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加,导致营运
 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加,公司主要通过股权融资及银行借款等外部融资方式补充
 营运资金,公司银行借款主要用于支付采购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性支出,具有合
 理用途。

      3、公司及可比公司有息负债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可比公司有息债务占总资产比例情况如下: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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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20.29%              18.65%             17.15%       17.54%
          富煌钢构                     26.31%              23.75%             27.06%       34.18%
          杭萧钢构                     19.94%              13.72%             12.12%       14.54%
          鸿路钢构                     23.68%              24.49%             14.53%       13.30%
           平均值                      22.55%              20.15%         17.72%           19.89%
           中位数                      21.98%              21.20%         15.84%           16.04%
          精工钢构                      9.51%              11.29%         12.87%           18.05%
    注:有息债务=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有息债务占总
资产比例=有息债务/当期资产总额。



     2018 年末,公司有息债务占总资产的比例与可比公司基本持平,2019 年
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9 月末,公司有息负债占比低于可比公司。报告期各
期末,公司有息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逐渐下降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随着公
司盈利能力持续增强以及公司 2020 年完成 10 亿元股权融资,公司资本结构逐
渐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率逐步下降;另一方面,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财务
规划,增加应付票据等经营性负债占比,故有息负债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报
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可比公司有息负债占总负债比例如下表所示: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30.87%              28.94%              27.88%             28.85%
       富煌钢构               38.17%              35.25%              38.00%             48.94%
       杭萧钢构               34.11%              26.05%              20.81%             25.47%
       鸿路钢构               37.88%              38.80%              23.71%             23.10%
       平均数                 35.26%              32.26%             27.60%              31.59%
       中位数                 36.00%              32.10%             25.80%              27.16%
       精工钢构               16.54%              19.90%             20.89%              28.55%



     由上表可知,自 2019 年以来,公司有息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低于可比公
司。
     综上所述,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不断向好以及 2020 年完成 10 亿元股权融
资,公司货币资金规模逐渐增加,公司主动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


                                              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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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风险能力,并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财务规划增加应付票据等经营性负债占
比,因此,公司有息债务占总资产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三、结合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和股票质押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直接或
间接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一)精工控股的财务状况和股票质押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精工控股。精工控股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
并口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584,331.40                        2,471,343.96
        总负债                                   1,659,153.68                        1,677,985.82
      所有者权益                                   925,177.71                          793,358.14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974,356.26                        1,675,543.58
       利润总额                                        32,608.81                         66,198.91
        净利润                                         30,875.32                         61,900.81
    注:精工控股 2020 年财务数据经安徽安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精工控股资产规模较大,经营情况良好。截至本反馈意见回
复出具之日,精工控股不存在债务违约的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精工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工投资持有发
行人股份质押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问题三”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
用途”。精工控股及全资子公司精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主要为精工控
股、精工建设、佳宝新纤维和佳人新材料融资提供担保,融资资金用于日常生
产经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主体不存在债务违约的情况,财
务状况良好,偿债风险较小。

     (二)不存在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1、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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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货币资金,公司建立了《会计基础管理规范》《财务审计工作要求》等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货币资金管理和收支等方面规范运作。同时,
  公司银行账户均由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开立,保证货币资金的独立存放和使
  用。

       2、最近三年公司关联方资金拆借及占用情况已经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
  告及专项报告

       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 分别出具了众会字( 2019)第 2928 号、 众会字
  (2020)第 0099 号、众审字(2021)第 0369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了众会字(2019)
  第 2929 号、众会字(2020)第 0102 号、众审字(2021)第 03697 号专项报
  告。最近三年,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资金拆借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上述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已经在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开披露。
       综上所述,公司已建立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独立存放及
  使用,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不存在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有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结合公司可自由支配现金情况说明公司未来偿债计划,是否存在流动
  性风险

         (一)可自由支配现金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的明细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现金               53.09    0.03%           69.28    0.02%       72.79   0.04%       58.83    0.03%
银行存款      41,494.48    20.01% 158,843.84 50.66% 52,238.46 25.66% 72,308.68 38.93%
其他货币资金 165,857.81    79.97% 154,633.39 49.32% 151,231.81 74.30% 113,354.89 61.03%
    合计     207,405.38 100.00% 313,546.51 100.00% 203,543.06 100.00% 185,722.4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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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主要为用于质押的银行存单、银行承兑
 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银行存款及
 现 金 的 规 模 分 别 为 72,367.51 万 元 、 52,311.25 万 元 、 158,913.12 万 元 和
 41,547.58 万元,系公司偿还有息债务的重要资金来源,能够较好的保障公司
 有息负债的偿还。

        (二)公司未来偿债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的有息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长期借款、长
 期借款和应付债券。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有息负债的总规模为
 165.096.67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9.51%,有息负债规模相对较小。公司将
 在银行借款到期日偿还上述借款,并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申请银行借款。

        (三)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

        综合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模式、资产结构、信用情况、融资渠道等
 方面的情况,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小。

      1、经营业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盈利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营业
 收入、净利润金额及增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金额       同比增速     金额        同比增速       金额       同比增速       金额
营业收入 1,039,495.51      33.95% 1,148,401.86        12.20% 1,023,544.61     18.59%     863,058.94
 净利润      55,779.86     14.99%     64,524.79       61.32%    39,998.89 126.30%         17,675.41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向好,为公司有息债务的偿还提供了有力支
 持,保障了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2、现金流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的同时,营业收入转化为现金流入的情况良
 好,公司持续收款的能力较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金分别为 896,813.19 万元、984,593.50 万元、1,070,598.98 万元和 1,060,9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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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3.91%、96.19%、93.23%和 102.06%,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回笼情况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为有息负债的偿还提供充
足保障。

     3、外部融资渠道通畅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信用记录情况良好。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未使用授信额度为 9.11 亿元。
     作为 A 股上市公司,公司股权融资渠道通畅。2020 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 10 亿元,并于 2021 年申请发行 2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
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能够增强公司的资金实
力,随着可转债持有人陆续转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有利于优化
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综上,公司的融资方式多元、融资渠道畅通,未来公司将结合自身经营发
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情况在必要时选择合适有效的金融工具,助力公司的持续
发展。

     4、可变现资产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情
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账面价值(万元)
              应收票据                                                     12,210.48
              应收账款                                                    205,599.92
                总计                                                      217,810.40



     由上表可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为 217,810.4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回款良好,可为公司偿还有息
负债提供保障。在出现偿付危机的极端情况下,公司可通过加强应收账款回款
增加公司货币资金规模、提升公司偿债能力。此外,在必要情况下,公司也可
以通过办理保理业务实现资产变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
     此外,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合计账面价值为
728,835.42 万元,亦作为公司的重要偿债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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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偿债能力指标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                               1.35                1.42             1.29              1.32
           速动比率                               0.60                0.75             0.64              0.65
           资产负债率(合并)                   57.52%              56.72%           61.62%          63.21%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稳中向好,资产负
           债率逐年下降,偿债能力持续增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可比公司主要偿债指标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资产负                       资产负                      资产负                        资产负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债率                       债率                          债率                          债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                        (%)                       (%)                         (%)
东南网架    1.18       0.61    65.73    1.14     0.63        64.44     1.26   0.71      61.49     1.26        0.73    60.82
富煌钢构    1.36       0.78    68.92    1.29     0.85        67.37     1.22   0.73      71.22     1.13        0.68    69.84
杭萧钢构    1.27       0.42    58.44    1.33     0.47        52.68     1.23   0.55      58.21     1.23        0.56    57.09
鸿路钢构    1.59       0.67    62.49    1.44     0.62        63.12     1.17   0.51      61.28     1.27        0.58    57.55
平均数      1.35       0.62    63.90    1.30     0.64        61.90     1.22   0.62      63.05     1.22        0.64    61.33
中位数      1.31       0.64    64.11    1.31     0.63        63.78     1.23   0.63      61.39     1.25        0.63    59.19
精工钢构    1.35       0.60    57.52    1.42     0.75        56.72     1.29   0.64      61.62     1.32        0.65    63.21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与可比公司平均水
           平及中位数不存在较大差异;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截至 2020 年末、2021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已显著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及中位数,公司偿债能力
           良好。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业绩表现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保持
           稳定,外部融资渠道通畅,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等可变现资产规模较高,可为
           有息负债偿还提供充足保障。与可比公司相比,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持续向
           好,偿债能力较强,流动性风险较低,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公司资产规模
           及偿债能力将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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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其设计是否有
效,并复核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了解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复核会计师的银行函证回函,确认资金余额及受限
情况;取得公司关于银行借款用途的说明,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年度报
告,比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存款、贷款等情况;取得控股股东精工控股的
财务报表,分析主要财务指标,查阅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公告信息,获
取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了解控股股东财务状况、融资能力;查阅最近三年
发行人审计报告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访谈了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各业务板块经营状况、银行借款用途、
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持续
较高主要系票据保证金和信用证保证金等受限货币资金较高,货币资金较高具
有合理性,货币资金真实存在;
     2、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不断向好以及 2020 年完成 10 亿元股权融资,公司货
币资金规模逐渐增加,公司主动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
力,并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财务规划更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因此,
公司有息债务占总资产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存款及有息债务规模较为合理,具
有商业合理性;
     3、控股股东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偿债风险较小,截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况;公司不存在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有公
司资金的情形;
     4、公司的经营业绩表现良好,融资方式较为丰富,融资渠道畅通,主要偿
债能力指标较为稳定,偿债能力较强,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较低。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通过查阅公司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其设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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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查阅公司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
向发行人管理人员了解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合理性;检查银行对账单、网银
等,向银行函证,确认资金余额及受限情况;取得公司关于银行借款用途的说
明,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比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存款、
贷款等情况;取得控股股东精工控股的财务报表,分析主要财务指标,查阅公
司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公告信息,获取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了解控股股
东财务状况、融资能力;访谈了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各业务板块经
营状况、银行借款用途、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等。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公司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持续
较高主要系票据保证金和信用证保证金等受限货币资金较高,货币资金较高具
有合理性,货币资金真实存在;
     2、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不断向好以及 2020 年完成 10 亿元股权融资,公司货
币资金规模逐渐增加,公司主动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
力,并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财务规划更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因此,
公司有息债务占总资产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存款及有息债务规模较为合理,具
有商业合理性;
     3、控股股东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偿债风险较小,截至本反馈意
见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况;公司不存在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有公司
资金的情形;
     4、公司的经营业绩表现良好,融资方式较为丰富,融资渠道畅通,主要偿
债能力指标较为稳定,偿债能力较强,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较低。



问题八

     根据申请文件,2018 年至 2020 年,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逐年下降,分别为 18.94%、18.74%、17.91%。同时申请人 2019 年、2020
年分别产生信用减值损失 1.16 亿元、1.51 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
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占比下降的原因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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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充
分披露;(3)结合计提损失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减值迹象的发生时间,说明
损失计提期间是否准确;(4)结合是否存在债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
与债务人诉讼仲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情形,
说明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是否持续符合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占比下降的
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一)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是由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决定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63,499.37 万元、191,820.99
万元、205,745.44 万元及 205,599.92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呈增长趋势,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建筑钢结构行业常用结算模式
决定。一是建筑钢结构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逐步收取工程款,根据公司目前通
常的收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业主支付 10%-30%预付款,施工过程中按合同规定
的工程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完工前支付的工程款合计约为总合同额的 70%-
85%,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支付总金额的 95%-98%左右,剩余部分作为质保
金,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二是公司承接的分包业务通常需要总包方全部工程
完成竣工结算后方能结算收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项目结算周期较长,相
应的期末应收账款增加。三是部分业主为国有企业,该类型客户存在付款审批
周期较长、专款专用等特点,从而导致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

     (二)应收账款占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 年以前,与工程施工相关的质保金在应收账款科目中核算。2020 年 1
月 1 日,公司开始采用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根据新收入准则及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工程项目质保金重分类至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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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上述列报调整后,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质保金余额合计占营业
收入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项目
                        /2021 年 1-9 月         日/2020 年度           日/2019 年度        31 日/2018 年度
  应收账款                    281,640.61                277,949.67          251,507.58          216,606.69
未到期质保金                   21,701.42                 17,170.79                   -                   -
    合计                      303,342.03                295,120.46          251,507.58          216,606.69
  营业收入                  1,039,495.51               1,148,401.86       1,023,544.61          863,058.94
  占比情况                           21.89%                25.70%              24.57%             25.10%
    注 1:占比情况=(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未到期质保金账面余额)/营业收入;
    注 2:2021 年 1-9 月占比情况经年化处理。



     由上表可知,考虑列报调整后,公司应收账款及质保金余额合计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整体保持稳定。

     (三)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信用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经
查询公开信息,公司及可比公司信息政策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                                               信用政策
               根据公司与发包方的合同约定,关于工程款结算方式一般为:合同签订后
               至工程开工时,对于合同中约定需要甲方(业主)预先支付工程款的,公
               司通常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预收款;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进
  东南网架     度款根据工程进度在确认工程量后按月支付,通常按已完工工程量支付
               70%-80%工程进度款;最终验收竣工结算后,累计收款将达到合同总额的
               95%左右;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责任期(通常为1-3年)满后
               全额付给公司。
               公司应收账款结算模式如下:
               A、对于钢结构产品的销售业务(无安装工程),在签订销售订单时,客
               户一般预付 10-30%的货款。公司在产品发货确认收入后,除部分优质和合
               作稳定的客户外,即尽快与对方结清货款。对订单额稳定增长且回款情况
               良好、资金实力强、信用记录良好的优质客户,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
  鸿路钢构
               额度内给予赊销。
               B、对于工程施工项目,由于工程项目工期和货款结算周期时间较长,工程
               结束后往往还需要预留一部分的质保金(一般 1~2 年);同时,工程项目
               的客户主要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客户内部本身的付款审批和付款节奏也
               相对较慢,会增加公司应收账款规模。
               钢结构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逐步收取工程款。目前公司按照通常的钢结构
               业务的收款进度为:合同签约后业主支付合同额的 10%-30%预付款,施工
  精工钢构
               过程中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完工前支付的工程款合计
               约为总合同额的 70%-85%,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支付完总金额的 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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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信用政策
               左右,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在决算后支付。

    注:杭萧钢构、富煌钢构未公开披露其结算信用政策。



     (四)公司及可比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东南网架                   31.64%         34.08%              33.17%             33.51%
  富煌钢构                   45.88%         56.67%              50.72%             42.99%
  杭萧钢构                   12.58%         15.94%              21.16%             19.85%
  鸿路钢构                    9.63%         11.99%              15.29%             20.30%
   平均值                    24.93%        29.67%               30.09%             29.16%
   中位数                    22.11%        25.01%               27.16%             26.91%
  精工钢构                   14.84%        17.31%               17.36%             20.01%
    注 1: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初期末平均值/当期营业收入;
    注 2:2021 年 1-9 月数据经年化处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20.01%、
17.36%、17.31%和 14.84%,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及中位数。公司应收账款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主要有以下原因:
     1、公司对订单的收款条件和客户资信情况关注度高,倡导承接“有利润
的业务、有现金流的利润”。在承接业务之前,公司进行合同评审和客户资信
评审时,重点关注结算条款及业主资质情况,优先承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
资质良好的业主方的项目以及预付款高、完工前付款比较高的施工项目,从而
为后续应收账款的回款提供基础保障。
     2、公司实行销售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制,加强销售经理、项目经理对工
程款项回收的责任。销售经理重点负责项目预付款以及尾款的催收,项目经理
重点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款的催收。公司设立了明确的奖罚措施,将款
项回收与个人绩效、奖金挂钩,推动收款积极性。同时,公司为每个项目配备
专人负责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的搜集与准备工作,以保证核算资料的完整性与及
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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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公司总部成立应收账款回收领导小组,
  从董事长、总经理及至各条线分管领导,全员参与应收款的回收工作,并且与
  人个绩效挂钩,保证每个应收款项目都有专人负责、专人推动。


          综上,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例下降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特征和业
  务模式,信用政策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占比低于同行业平均
  水平及中位数。

          二、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分析

          1、账龄分布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账龄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内 150,353.35       53.38% 137,044.43       49.31% 146,903.67       58.41% 111,175.59     51.33%
 1-2 年      39,860.20    14.15%    57,058.58     20.53%      32,746.02   13.02%   33,406.60    15.42%
 2-3 年      29,246.68    10.38%    24,645.35      8.87%      21,329.83    8.48%   22,052.08    10.18%
 3-4 年      14,564.77     5.17%    15,482.05      5.57%      14,475.91    5.76%   23,515.20    10.86%
 4-5 年       9,228.84     3.28%    11,117.89      4.00%      19,626.18    7.80%    8,262.23        3.81%
5 年以上     38,386.77    13.63%    32,601.37     11.73%      16,425.97    6.53%   18,194.99        8.40%
 合计       281,640.61   100.00% 277,949.67 100.00% 251,507.58 100.00% 216,606.69 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 3 年以内,公司账龄在 3 年以
  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 76.93%、79.91%、78.70%和 77.92%,占比相对
  稳定。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3 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情况如下: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88.70%            85.25%                84.99%            85.59%


                                                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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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富煌钢构                 91.14%          88.18%              84.60%             89.57%
   杭萧钢构                 78.51%          72.94%              85.08%                     -
   鸿路钢构                 76.25%          77.70%              71.19%             73.46%
    平均值                 83.65%          81.02%               81.47%             82.87%
    中位数                 83.61%          81.48%               84.80%             85.59%
   精工钢构                 77.92%         78.70%               79.91%             76.93%
     注 1:杭萧钢构 2018 年未披露完整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数据;
     注 2: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1 年 9 月末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因此上表中可比公司 2021
年 9 月末数据用 2021 年 6 月末数据列示。



     由上表可知,公司 3 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龄略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及中位
数,主要系公司及各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以及钢结构业务类型存在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说明
             主要业务为钢结构、化纤业务两大业务板块。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化纤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2.10%、34.90%、22.06%
东南网架
             和 29.16%,钢结构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6.51%、63.74%、72.48%和
             68.94%。钢结构产品主要为空间钢结构、重钢结构及轻钢结构。
             主要业务为钢结构设计、制造和安装及门窗业务。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及 2021 年 1-6 月,门窗业务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7.58%、10.34%、14.91%
富煌钢构
             和 10.11%,钢结构业务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89.73%、89.16%、84.81%和
             89.68%。钢结构行业包括建设工程及钢结构销售。
             主要业务为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提供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服务及房地产业
             务。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房地产业务占营业收入比
杭萧钢构     例分别为 14.05%、6.89%、12.08%和 0.00%,钢结构业务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69.82%、84.26%、76.36%和 86.84%。
             钢结构业务包括多高层钢结构业务和轻钢业务。
             以钢结构制造销售业务为主、建材生产销售业务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
鸿路钢构     包业务为辅。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钢结构业务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10%、91.96%、93.53%和 94.20%。
             主要业务为钢结构业务。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钢结
             构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52%、96.74%、97.03%、97.17%。钢结构
精工钢构
             业务包括工业建筑(主要为轻钢结构)、公共建筑(主要为空间钢结构)、商
             业建筑(主要为重钢结构)和 EPC 业务。
    注:上述资料来源于公司及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与钢结构产品销售、化纤业务及房地产业务相比,钢结构建筑业务结算周
期相对较长,其中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机场、会展中心等)由于项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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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建设周期较长且业主方主要为政府及大型国有企业等原因,付款周期进
一步拉长。因此,公司 3 年以内应收账款账占比低于东南网架、富煌钢构,与
杭萧钢构基本相同,鸿路钢构 3 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较低主要是 2016 年后鸿
路钢构调整业务结构,增加钢结构产品销售业务、减少钢结构工程业务,由于
钢结构产品销售业务回款情况良好、新增应收账款规模相对较小,从而导致账
龄较长的钢结构工程款占比增加。

     2、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截止 2021 年 10 月 29 日的回
      日期                                                                      期后回款占比
                         (万元)                  款金额(万元)
   2018 年末                  216,606.69                       148,820.82              68.71%
   2019 年末                  251,507.58                       156,198.44              62.10%
   2020 年末                  277,949.67                       148,402.46              53.39%
 2021 年 9 月末              281,640.61                         39,083.06              13.88%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9
月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比例分别为 68.71%、62.10%、53.39%和 13.88%,整体回
款情况良好,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特点。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一是由于工
程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部分应收账款需要在项目竣工决算后
结算;二是公司分包业务需总包方全部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后方能结算收款,在
一定程度上导致期末应收账款的增加;三是部分业主为国有企业,该类型客户
存在付款审批周期较长、专款专用等特点,从而导致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

     3、报告期内坏账核销情况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坏账核销
                                     0.30            937.97          4,276.13            233.92
    (万元)
期初坏账准备金额
                             72,204.23          58,922.37          53,107.32          50,450.38
    (万元)
  核销金额占比                 0.00%                 1.59%            8.05%              0.46%



     2019 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坏账核销金额较大,主要是因巴西 GALVAO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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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破产,公司预计对该公司的 4,125.91 万元应收账款较难追回,公司已于 2018
年之前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报告期内,公司核销应收账款金额
较小,公司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足以覆盖各期坏账核销规模,应收账款回
收风险较小。

     4、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同行业坏账计提情况

     公司及可比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如下表所示:
                                                       计提比例
   账龄
                 东南网架         富煌钢构             鸿路钢构       杭萧钢构        精工钢构
 1 年以内             5.00%              5.00%             5.00%            5.00%           5.00%
   1-2 年            15.00%              10.00%           10.00%           15.00%         10.00%
   2-3 年            35.00%              20.00%           30.00%           30.00%         30.00%
   3-4 年            50.00%              30.00%           50.00%           50.00%         50.00%
   4-5 年            80.00%              50.00%           80.00%           80.00%         80.00%
 5 年以上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由上表可知,与可比公司相比,公司各账龄段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处
于合理水平。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可比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表所示: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16.23%                19.28%           18.66%           19.92%
      富煌钢构                   10.91%                12.72%           13.74%           12.73%
      杭萧钢构                   22.03%                27.83%           19.41%           19.14%
      鸿路钢构                   28.59%                27.96%           26.95%           26.04%
       平均值                   19.44%                 21.95%           19.69%           19.46%
       中位数                   19.13%                 23.56%           19.03%           19.53%
      精工钢构                   27.00%                25.98%           23.73%           24.52%
    注: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1 年 9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无法计算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因
此上表中可比公司 2021 年 9 月末数据用 2021 年 6 月末数据列示。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比例略高于可比公司
计提比例,公司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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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

     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第十章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之
“一、风险因素”之“(三)财务风险”以及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
之“三、财务风险”部分对“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予以披露,具体情况如
下:
     “钢结构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逐步收取工程款。目前公司按照通常的钢结
构业务的收款进度为:合同签约后业主支付合同额的 10%-30%预付款,施工过
程中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完工前支付的工程款合计约为总
合同额的 70%-85%,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支付总金额的 95%-98%左右,剩余部
分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由于上述行业特性,公司每年都有占营业
收入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20.56 亿 元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 公 司 三 年 以 内 账 龄 的 应 收 账 款 占 比 分 别 为
76.93%、79.91%、78.70%和 77.92%。
     虽然目前公司以中高端客户为主,特别是公共建筑项目客户大多为政府及
大企业集团,其商业信用良好,合同履约率高;公司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减少
客户不履约带来的损失,如在签订合同时设置相应的条款来提高客户的履约
率,一旦出现不履约的情形,将尽快采取相应措施乃至法律手段。但因公司集
设计、制作与安装服务为一体,业务链较长,在工程进行中需要投入一定数量
的营运资金,如果出现个别业主拖欠工程款甚至拒付工程款的情形,将对公司
的营运资金安排产生影响,甚至可能给公司带来坏账的风险。”

       三、结合计提损失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减值迹象的发生时间,说明损失
计提期间是否准确

       (一)信用减值损失构成情况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计
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分别为 1.16 亿元
和 1.51 亿元,信用减值损失构成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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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万元)               占比       金额(万元)         占比
  应收票据坏账损失                       17.56          -0.12%           -188.54          1.63%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14,190.50         93.69%        -10,999.09        94.86%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912.15           6.02%           -407.61          3.52%
 长期应收款坏账损失                      -60.43          0.40%                  -              -
         合计                        -15,145.52        100.00%        -11,595.24       100.00%



     由上表可知,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为应收账款信用减
值损失,占比均高于 93%。

     (二)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情况

     1、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总体情况

     公司采用单项计提及组合计提方式对应收账款进行坏账计提。如果有客观
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并参考历史信
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019 年及 2020 年,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的应收账款坏账减值损失计提情
况如下表所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万元)               占比       金额(万元)         占比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857.82           6.05%          3,539.81        32.18%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3,332.68          93.95%          7,459.28        67.82%
         合计                        14,190.50         100.00%         10,999.09       100.00%




     2、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1)2019 年公司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2019 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在 500 万以上的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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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 2019 年单项计提坏      坏账计提
   公司名称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金额(万元)
                                                       账准备金额比例           比例
沈阳乳业有限责
                                         1,799.21                   50.83%     100.00%
    任公司
山东考普莱机械
                                           675.62                   19.09%     100.00%
  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兴扬汽车有
                                           515.15                   14.55%     100.00%
    限公司
      总计                               2,989.98                  84.47%         -



     1)沈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11 月,公司承接沈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产业链乳制品加工厂
项目,合同金额为 2,403.40 万元。2014 年 11 月及 2016 年 8 月,公司承接沈阳
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奶粉立体库房项目钢结构工程及自动化立体库房项目,合
同金额分别为 1,288.23 万元和 1,171.80 万元。截至 2017 年,该等项目回款状况
良好,不存在减值迹象,公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018 年,由于沈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被裁定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辽
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对上述建设工
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考虑上述建设工程状况良好,公司结合建筑工程造价预
计上述建设工程变现价值可覆盖应收账款,故公司于 2018 年末并未单项计提
信用减值损失。截至 2019 年末,公司项目经理、法务部门通过实地走访后确
认沈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沈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9
年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破产管理人尚未明确债权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公
司出于谨慎性原则于 2019 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公司承接了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 1 号生产车间钢
结构工程,合同金额为 3,760.48 万元。截至 2017 年,客户回款状况良好,不存
在减值迹象,公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018 年 3 月,鉴于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恶化,被裁定进
入破产程序。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
复》,认为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对上述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考虑
上述建设工程状况良好,公司结合建筑工程造价预计上述建设工程变现价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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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应收账款,相关债权收回可能性较高,故公司于 2018 年未单项计提信用
减值损失;2019 年,公司项目经理、法务部门通过实地走访、参观公司厂房,
预计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在破产管理人尚未明确债
权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于 2019 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公司承接了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的轻钢厂房项目,合同
金额为 1,580.00 万元。截至 2017 年,客户回款状况良好,不存在减值迹象,公
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018 年 8 月,鉴于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公司
对该客户提起诉讼,2018 年末公司项目经理、法务部门通过实地走访、参观公
司厂房等方式判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确认该公司仍正常经营,且滁州兴扬汽
车有限公司尚未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债权收回可能性较高,故公司未单项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 年,经法院核实该客户已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公司项
目经理、法务部门通过实地走访后确认该公司经营困难,且滁州兴扬汽车有限
公司已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来有可供执行资产的可能性较低,故公司于
2019 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2020 年公司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2020 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在 500 万以上的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表所示: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金额     占 2020 年单项计提坏账      坏账计提
        公司名称
                                  (万元)                准备金额比例             比例
 大连金重(旅顺)重工
                                          754.28                       87.93%     100.00%
       有限公司
          总计                            754.28                      87.93%         -



     2013 年 3 月,公司承接了大连金重(旅顺)重工有限公司现代煤化工装备
临港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围护结构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金额为 2,878 万元。
截至 2018 年末,客户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减值迹象,公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
信用减值损失。
     2019 年 2 月,鉴于大连金重(旅顺)重工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
款,公司对该客户提起诉讼,2019 年末公司项目经理、法务部门通过实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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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参观公司厂房等方式判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确认该公司仍正常经营,且
大连金重(旅顺)重工有限公司尚未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债权收回可能性
较高,故公司未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0 年,公司项目经理、法务部门通
过实地走访后确认该公司经营困难,未来有可供执行资产的可能性较低,且大
连金重(旅顺)重工有限公司已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故公司于 2020 年全额
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当有确切证据表明客户无法偿还应付款项时,公司对相应应收账款
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坏账计提期间准确。


     综上,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信用减值损失主要是应收账款计提减值损失
形成,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公司对该应收
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
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
合,按组合计提减值损失,计提方法合理,减值损失期间准确。

     四、结合是否存在债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仲裁、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情形,说明单项计提的坏账
准备是否充分,是否持续符合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一)主要债务人不存在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仲裁、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钢结构业务。钢结构业务包括工业建筑、公共
建筑、商业建筑和 EPC 钢结构总承包建筑的设计、制作、施工和工程服务。公
司客户以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为主,客户资质情况相对较好。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客户资质核查机制,及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及支付能
力,并在业务开展中控制回款风险。在承接项目订单之前,公司各区域销售分
公司会通过前期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结合相关政策法规,从业主的资信情
况、履约能力、付款安排、市场风险等方面综合考量客户资质情况,从源头控
制项目结算和回款风险。
     同时,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对形成应收款项的相关协议、合同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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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跟踪制度,严格保证客户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应收款项。公司
及其下属各单位按照“谁发生、谁清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应收款项的催收和
清理责任;对即将到期的应收款项,及时提醒客户履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
项进行催收,限期收回。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相对分散,不存在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的情
况。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客户合计金额占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
13.87%、12.49%、14.38%和 16.3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余额                   281,640.61             277,949.67        251,507.58        216,606.69
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45,900.38               39,958.81         31,417.18         30,036.79
     前五大客户占比                     16.30%                 14.38%               12.49%         13.87%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如下:

     1、2018年

                                                                                     是否存在
                     应收账款    占应收账                                                          是否为
序                                                                                   与债务人
      公司名称       账面余额    款余额的         公司概况         经营状况                        失信被
号                                                                                   诉讼、仲
                     (万元)      比例                                                            执行人
                                                                                         裁
                                               大型跨国建
1      客户 A        8,209.19         3.79%                          在营               否           否
                                                 筑企业
2      客户 B        6,205.54         2.86%       国有企业           在营               否           否
3      客户 C        6,057.00         2.80%       民营企业           在营               是           是
4      客户 D        5,846.43         2.70%       国有企业           在营               否           否
5      客户 E        3,718.63         1.72%       国有企业           在营               否           否
     合计           30,036.79        13.87%             -                -                 -          -




     2、2019年

                                                                                                    是否
                                                                                      是否存在
                   应收账款账                                                                       为失
序    公司名                    占应收账款                                   经营     与债务人
                   面余额(万                          公司概况                                     信被
号      称                      余额的比例                                   状况     诉讼、仲
                       元)                                                                         执行
                                                                                        裁
                                                                                                      人


                                              1-1-8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是否
                                                                                    是否存在
                应收账款账                                                                       为失
序    公司名                   占应收账款                                  经营     与债务人
                面余额(万                              公司概况                                 信被
号      称                     余额的比例                                  状况     诉讼、仲
                    元)                                                                         执行
                                                                                      裁
                                                                                                   人
                                                 大型跨国建筑企
 1    客户 A       8,210.67            3.26%                               在营           否      否
                                                       业
 2    客户 F       7,226.16            2.87%            民营企业           在营           否      否
 3    客户 C       6,030.00            2.40%            民营企业           在营           是      是
 4    客户 G       5,080.50            2.02%            民营企业           在营           否      否
 5    客户 E       4,869.85            1.94%            国有企业           在营           否      否
     合计         31,417.18           12.49%                 -               -            -          -




     3、2020年

                                                                                  是否存在
                 应收账款      占应收账                                                        是否为
序    公司名                                                       经营状         与债务人
                 账面余额      款余额的         公司概况                                       失信被
号      称                                                           况           诉讼、仲
                 (万元)        比例                                                          执行人
                                                                                    裁
 1    客户 F    12,132.43             4.36%     民营企业            在营            否           否
 2    客户 E     8,681.10             3.12%     国有企业            在营            否           否
                                               大型跨国建
 3    客户 A     8,210.67             2.95%                         在营            否           否
                                                 筑企业
 4    客户 C     6,030.00             2.17%     民营企业            在营            是           是
 5    客户 H     4,904.61             1.76%     国有企业            在营            否           否
     合计       39,958.81            14.38%             -            -               -           -




     4、2021年9月

                                                                                  是否存在
                                                                                               是否为
序   公司名    应收账款账面     占应收账款                          经营状        与债务人
                                                    公司概况                                   失信被
号     称      余额(万元)     余额的比例                            况          诉讼、仲
                                                                                               执行人
                                                                                    裁
 1   客户 E        12,836.49            4.56%       国有企业          在营           否          否
 2   客户 I         9,768.53            3.47%       国有企业          在营           否          否
                                                  大型跨国建
 3   客户 A         8,210.67            2.92%                         在营           否          否
                                                    筑企业
 4   客户 F         7,934.85            2.82%       民营企业          在营           否          否
 5   客户 H         7,149.84            2.54%       国有企业          在营           否          否


                                               1-1-8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是否存在
                                                                                  是否为
序    公司名   应收账款账面     占应收账款                 经营状    与债务人
                                               公司概况                           失信被
号      称     余额(万元)     余额的比例                   况      诉讼、仲
                                                                                  执行人
                                                                       裁
     合计          45,900.38         16.30%        -          -          -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中,客户 C 与公司存在诉讼的情
况。2018 年 12 月,公司已针对客户 C 的应收账款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财
产包括客户 C 名下多处土地使用权,保全财产预计在 2.3 亿元以上,保全财产
金额可完全覆盖应收账款,公司未来将视客户回款情况择机申请强制执行程
序,确保公司应收账款得到偿付,因此公司对客户 C 的应收账款采用组合方式
计提相应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偿债能力良好,
不存在需要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二)单项计提情形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对于存在债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
仲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公司会逐项分析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如
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
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报告期内,公司针对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
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不存在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符合可转债的发
行条件。

     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及可比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变动进行比较分析;查阅主
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核查相关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政
策进行比较分析;取得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取得并复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数
据;取得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表,复核坏账计提政策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
分,金额是否准确,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查阅
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核销清单;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财务部门对上述涉及应收


                                          1-1-8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款项、应收票据减值迹象时点的判断,复核减值损失计提期间的准确性;对公
司主要债务人进行网络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符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和信用政策,应收账款
余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3、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期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中,客户 C 与公司存在诉讼
的情况,公司针对客户 C 的应收账款已经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财产金额可
完全覆盖应收账款,因此公司对客户 C 的应收账款采用组合方式计提相应坏账
准备。除客户 C 外,公司主要债务人不存在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涉及诉
讼仲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针对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公
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公司符合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通过对公司及可比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变动进行比较分析;查
阅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核查相关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
关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取得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取得并复核应收账款期后回
款数据;取得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表,复核坏账计提政策是否合理,依据是
否充分,金额是否准确,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进行比较分析;
查阅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核销清单;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财务部门对上述涉及
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减值迹象时点的判断,复核减值损失计提期间的准确性;
对公司主要债务人进行网络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符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和信用政策,应收账款
余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3、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期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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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中,客户 C 与公司存在诉讼
的情况,公司针对客户 C 的应收账款已经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财产金额可
完全覆盖应收账款,因此公司对客户 C 的应收账款采用组合方式计提相应坏账
准备。除客户 C 外,公司主要债务人不存在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涉及诉
讼仲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针对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公
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公司符合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问题九


     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存货及合同资产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 52.06 亿元、
52.97 亿元、58.57 亿元、60.96 亿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0.67%、
50.08%、47.23%和 50.6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存货具体构成情况
说明存货余额较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一致;(2)结合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账龄结构、主要项目情况、完工进
度、结算进度、收入成本确认情况以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原因,补充说明已完工
未结算资产是否存在因业主方原因推迟结算或合同暂停履行的情况,结合前述
情况及同行可比公司说明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及合理性,是否影响可转
债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存货具体构成情况说明存货余额较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的原
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一)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具体构成情况,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的原因
及合理性

     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主要包括与钢结构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库存商品以及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等。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
及 2021 年 9 月末,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总额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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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8%、47.23%和 55.23%。
                  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具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项目                                                     占流动                占流动                    占流动
                                       占流动资
                        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      资产比   账面价值     资产比    账面价值        资产比
                                       产比例
                                                                  例                    例                        例
存货                   149,050.20        11.30%   108,785.82     8.77%   529,680.50   50.08% 520,644.80         50.67%
  原材料                45,503.77         3.45%    41,876.76     3.38%    30,502.76    2.88%     26,161.09       2.55%
  周转材料                   63.50       0.005%       44.98     0.004%        38.24   0.004%         39.91      0.004%
  委托加工物资           6,305.08         0.48%     5,022.05     0.40%     3,898.07    0.37%      6,945.00       0.68%
  在产品                28,421.34         2.15%    22,143.91     1.79%    19,274.11    1.82%     20,938.61       2.04%
  库存商品              68,756.50         5.21%    39,698.12     3.20%    31,588.52    2.99%     43,799.30       4.26%
  建造合同形成的
                                   -          -            -         -   444,378.81   42.02% 422,760.89         41.15%
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合同资产               579,785.22        43.94%   476,872.39    38.45%            -         -               -        -
  未到期的质保金         9,509.27         0.72%     9,546.48     0.77%            -         -               -        -
  建造合同形成的
                       570,275.95        43.22%   467,325.91    37.68%            -         -               -        -
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合计            728,835.42        55.23%   585,658.21    47.23%   529,680.50   50.08%    520,644.80      50.67%
               注:根据新收入准则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列报和披露的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将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在合同资产列报。



                  由上表可知,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占流动资产比例较高主要系已完工未结
           算资产规模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占存货及合同资产总额比
           例分别为 81.20%、83.90%、79.79%和 78.24%。
                  报告期内,存货及合同资产中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规模较大主要由钢结构
           建筑行业特点决定。建筑施工行业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
           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节点与业主
           结算,双方确认后由合同资产结转为应收账款。一般业主结算的时点滞后合同
           资产确认时点,从而导致合同资产与结算金额存在差异,差异金额作为合同资
           产(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核算;同时考虑到工程结算时需要业主、公司及监理
           三方确认后方可完成,从而进一步延长了前述时点差异。因此,报告期各期末
           存货及合同资产中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余额较高,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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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及合同资产占流动资产比
       例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占流动资产比例
       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公司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48.48%            44.81%               43.64%            41.95%
           富煌钢构                42.49%            34.61%               40.33%            39.48%
           杭萧钢构                66.88%            64.88%               55.59%            54.50%
           鸿路钢构                57.74%            56.70%               56.70%            53.96%
              平均数               53.90%           50.25%               49.07%             47.47%
              中位数               53.11%           50.76%               49.62%             47.95%
           精工钢构                55.23%           47.23%               50.08%             50.67%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账面
       价值占流动资产比例中不存在明显差异,符合行业的经营特点。
            综上所述,发行人存货及合同资产余额较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主要系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规模较大所致,符合建筑工程业务特点,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符合行业经营特点。

            二、结合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账龄结构、主要项目情况、完工进度、结算
       进度、收入成本确认情况以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原因,补充说明已完工未结算资
       产是否存在因业主方原因推迟结算或合同暂停履行的情况,结合前述情况及同
       行可比公司说明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及合理性,是否影响可转债发行条
       件。

            (一)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账龄结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同资产、存货中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
       为 423,907.78 万元、445,258.63 万元、469,674.29 万元和 573,158.44 万元,相
       应账龄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账龄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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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
           421,570.24     73.55%    293,698.92    62.53%    317,063.97    71.21%   291,217.69    68.70%
  内
1-2 年      83,815.55     14.62%    100,687.45    21.44%     75,702.38    17.00%    63,445.68    14.97%
2-3 年      38,839.68      6.78%     42,446.37     9.04%     27,036.09     6.07%    18,477.53     4.36%
3 年以
            28,932.98      5.05%     32,841.54     6.99%     25,456.18     5.72%    50,766.88    11.98%
  上
合计       573,158.44    100.00%    469,674.28   100.00%    445,258.63   100.00%   423,907.78   100.00%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账龄 1 年以内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占比均超
         过 60%,2 年以内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占比均超过 80%。公司账龄较长的已完
         工未结算资产主要形成原因为两类:一类是部分政府类工程或大型项目整体建
         造周期和项目审核结算周期较长,导致相应账龄较长;另一类是公司在整体工
         程中仅承担钢结构建设部分,由于整体工程涉及建设项目较多、历时较长,业
         主要求待整体工程完工后进行项目整体竣工决算,导致该部分项目钢结构建设
         部分虽已完工但还未完成最终整体结算而导致账龄较长。

              (二)主要项目情况、完工进度、结算进度、收入成本确认情况以及已完
         工未结算的原因

              1、公司项目概况

              受钢结构建设行业特点及公司业务模式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单个项目规
         模相对较小。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手订单数量超过 700 个,其中单
         笔订单金额超过 1 亿元的项目合计 61 个,占比较低。

              2、主要项目情况、完工进度、结算进度、收入成本确认情况以及已完工未
         结算的原因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主要项目
         情况、完工进度、结算进度、收入成本确认情况以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原因明细
         如下表所示:




                                                   1-1-8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预计完工时                                                                                 业主或总包方     已完工未结
                开工时间                      合同资产余额    完工进度     结算进度        累计确认收入   累计确认成本
 号    名称                       间                                                                                       基本情况         算原因
                                                                                                                         绍兴市柯桥区     在建项目正
       项目
  1            2019 年 2 月   2021 年 12 月       58,510.23     81.79%            56.91%     176,477.67    151,765.57    国资委下属企     常待结算合
         1
                                                                                                                               业           同资产
                                                                                                                                          在建项目正
       项目                                                                                                              绍兴市国资委
  2            2020 年 7 月   2022 年 7 月        23,809.84     60.72%            41.52%      69,059.28     63,830.32                     常待结算合
         2                                                                                                                 下属企业
                                                                                                                                            同资产
                                                                                                                                          在建项目正
       项目     2020 年 12
  3                           2022 年 6 月        20,574.76     42.16%            23.13%      41,811.71     33,280.24      公立学校       常待结算合
         3         月
                                                                                                                                            同资产
                                                                                                                                          在建项目正
       项目
  4            2019 年 1 月   2022 年 1 月        19,287.87     73.66%            41.75%      40,770.22     39,009.78      公立学校       常待结算合
         4
                                                                                                                                            同资产
                                                                                                                                          在建项目正
       项目                                                                                                              绍兴市国资委
  5            2020 年 4 月   2023 年 3 月        10,810.79     46.64%            37.05%      48,255.06     42,524.63                     常待结算合
         5                                                                                                                 下属企业
                                                                                                                                            同资产
                                                                                                                                          完工项目,
       项目     2016 年 12
  6                           2020 年 6 月         5,878.18    100.00%            71.78%      18,937.24     18,074.68    央企下属企业     总包与业主
         6         月
                                                                                                                                          正在结算中
                                                                                                                                          完工项目,
       项目                                                                                                                               尚未到整体
  7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12 月        5,579.24    100.00%            71.98%      17,949.00     17,136.85     海阳市政府
         7                                                                                                                                竣工结算时
                                                                                                                                              点
                                                                                                                                          在建项目正
       项目                                                                                                              绍兴市国资委
  8            2020 年 2 月   2022 年 5 月         5,275.76     56.90%            42.12%      18,624.71     17,968.48                     常待结算合
         8                                                                                                                 下属企业
                                                                                                                                            同资产
  9    项目    2021 年 6 月   2021 年 12 月        4,868.74     60.50%            34.47%      10,384.17     10,055.44    陕西省国资委     在建项目正



                                                                         1-1-9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     项目                  预计完工时                                                                                业主或总包方     已完工未结
                开工时间                     合同资产余额    完工进度     结算进度        累计确认收入   累计确认成本
 号     名称                      间                                                                                      基本情况         算原因
          9                                                                                                               下属企业       常待结算合
                                                                                                                                           同资产
                                                                                                                                         在建项目正
        项目    2020 年 10
 10                           2022 年 1 月        4,316.58     80.02%            62.26%      17,848.02     15,210.13    央企下属企业     常待结算合
        10         月
                                                                                                                                           同资产
                   合计                        158,911.99           -                 -    460,117.08     408,856.12           -               -
      注:预计完工时间根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项目进度测算,与实际完工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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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述主要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金额合计为
158,911.99 万元,占当期末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账面余额的比例为 27.73%,在
建项目均为正常待结算合同资产。

     (三)补充说明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是否存在因业主方原因推迟结算或合同
暂停履行的情况

     公司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形成主要系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及公司在项目中承
建的板块所致,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类:
     1、在建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按进度与发包方结算的时点晚于按完工进度
确认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时点导致的结算时间差;
     2、部分已完工项目中,公司仅承建整体工程的钢结构建设部分,由于这些
项目整体均较大,整体工程涉及建设板块较多、历时较长,项目尚未整体完工
或未达到整体完工验收或竣工结算时点;
     3、部分已完工的项目为政府类工程或大型项目,除了整体建设时间较长之
外,该些项目的审核结算周期亦较长。
     综上所述,由于钢结构行业经营模式、建筑项目结算特点以及项目方结算
审核周期等客观原因,公司部分项目结算周期较长导致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余额
较高,符合行业特点,发行人主要项目不存在因业主方原因主观推迟结算或合
同暂停履行的情况。

     (四)结合前述情况及同行可比公司说明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及合
理性,是否影响可转债发行条件

     1、公司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完工未结
算的项目资产列报于存货科目,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将预
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同时抵减存货科目。
     2020 年 1 月 1 日,公司开始适用新收入准则后,根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
已完工未结算的项目资产列报于合同资产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建造合同形
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参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其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测算,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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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同时抵减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2、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
况如下表所示: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公司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0.80%          0.80%                0.01%             0.02%
    杭萧钢构                 0.87%          0.92%                      -                  -
    鸿路钢构                 5.33%          6.48%                      -                  -
    富煌钢构                 0.77%          0.80%                      -                  -
     平均值                  1.94%          2.25%                0.00%             0.01%
     中位数                  0.84%          0.86%                0.00%             0.00%
    精工钢构                 0.50%          0.50%                0.20%             0.27%
    注 1:由于鸿路钢构主要从事钢结构制造销售业务,不同于其他可比公司及精工钢构
主营业务模式,故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存在差异;
    注 2:由于杭萧钢构 2020 年年报未披露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金额,故此处以合同资产替
代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注 3: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1 年 9 月末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上表中可
比公司 2021 年 9 月末数据用 2021 年 6 月末数据列示。



     由上表可知,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对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计提的减
值比例高于同行业。2020 年末和 2021 年 9 月末,公司对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计提
的减值比例略低于同行业。

     3、是否影响可转债发行条件

     (1)公司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公司需满足如下规定: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的计算依据。
     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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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7.20%和 10.07%,其平均值为 6.91%,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对 2020 年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按照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位数计提比例进
行模拟测算,公司仍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对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计提的减值比例高于同
行业。2020 年末及 2021 年 9 月末,公司对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计提的减值比例
略低于同行业。如公司 2020 年末、2021 年 9 月末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按照 2020
年末可比公司减值计提比例中位数测算,对公司净利润影响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测试过程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可比公司中位数比例                                 0.86%          0.86%
                 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原值                          573,158.44      469,674.29
按上述比例计算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跌价准备金额(①)                4,929.16        4,039.20
    精工钢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跌价准备金额(②)                    2,882.50        2,348.37
           上期已按平均比例补提金额(③)                         1,690.83                 -
                  计提差异(①-②-③)                              355.83        1,690.83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355.83       -1,690.83
                  对净利润影响(注)                               -302.46       -1,437.21
                       当期净利润                               55,779.86       64,524.79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55,991.34       64,811.14
                     净利润影响占比                                 -0.54%         -2.23%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占比                              -0.54%         -2.22%
    注:出于谨慎考虑,所得税税率按 15%计算,且造成的不利影响全都由母公司股东承
担,即不考虑少数股东损益。



     根据上述模拟测算数据,模拟测算后 2020 年扣非前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孰低值为 9.83%,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孰低值)为 6.83%,仍满足可转债发行
条件。根据模拟测算数据,2021 年 1-9 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7.31%,
经营情况良好。
     (3)对 2020 年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按照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数计提比例进
行模拟测算,公司仍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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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公司 2020 年末、2021 年 9 月末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按照 2020 年末可比公
司减值计提比例平均数测算,对公司净利润影响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测试过程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可比公司平均数比例                               2.25%            2.25%
                 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原值                         573,158.44      469,674.29
按上述比例计算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跌价准备金额(①)             12,896.06       10,567.67
    精工钢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跌价准备金额(②)                  2,882.50        2,348.37
           上期已按平均比例补提金额(③)                       8,219.30                  -
                 计提差异(①-②-③)                           1,794.26        8,219.30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1,794.26       -8,219.30
                  对净利润影响(注)                           -1,525.12       -6,986.41
                       当期净利润                              55,779.86       64,524.79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55,991.34       64,811.14
                     净利润影响占比                               -2.73%         -10.83%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占比                            -2.72%         -10.78%
    注:出于谨慎考虑,所得税税率按 15%计算,且造成的不利影响全都由母公司股东承
担,即不考虑少数股东损益。



     根据上述模拟测算数据,模拟测算后 2020 年扣非前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孰低值为 8.93%,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孰低值)为 6.53%,仍满足可转债发
行条件。根据模拟测算数据,2021 年 1-9 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7.17%,经营情况良好。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占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偏
高,符合行业惯例及公司业务模式特点,不存在因业主方原因主观推迟结算或
合同暂停履行的情形。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
认、计量并列报存货科目,报告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
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及项目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影响可转债发行条件
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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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存货及合同资产构成明细,并查阅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数据,
对公司及可比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取得已完工未结算合同
资产的账龄结构及主要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成本结转和工程结算等资料;对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主要项目结转及结算情况,取得公司
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对公司及可比公司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数据进
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规模较大符合建筑行业特点,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
大差异;
     2、公司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账龄结构良好,主要项目结转情况正常,不存在
因业主方原因推迟结算或合同暂停履行的情况;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公司
对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计提的减值比例高于同行业,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
公司对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计提的减值比例略低于同行业,不存在明显差异,具
有合理性,不存在影响可转债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取得存货及合同资产构成明细,并查阅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数
据,对公司及可比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取得已完工未结算
合同资产的账龄结构及主要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成本结转和工程结算等资
料;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主要项目结转及结算情况,取
得公司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对公司及可比公司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规模较大符合建筑行业特点,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
大差异;
     2、公司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账龄结构良好,主要项目结转情况正常,不存在
因业主方原因推迟结算或合同暂停履行的情况;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公司
对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计提的减值比例高于同行业,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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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计提的减值比例略低于同行业,不存在明显差异,具
     有合理性,不存在影响可转债发行条件的情形。



     问题十


          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01 亿元、3.73 亿元、
     3.45 亿元、4.09 亿元。截止 2021 年 3 月末,其他应收款余额前五名主要为自然
     人的项目经理,欠款均超过 1000 万元,系申请人为项目经理提供备用金用于支
     付工程预缴税金、工人工资等费用。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其他应收款相关
     具体业务的发生背景,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长期挂账未能收回,是
     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2)其他应收款账龄情况,相关减值计提政
     策,减值计提的充分合理性;(3)报告期内大额备用金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
     例,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资金存管及支付报账情况,相关内部控制
     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其他应收款相关具体业务的发生背景,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
     否长期挂账未能收回,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一)其他应收款相关具体业务的发生背景,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项目备用金、保证金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
     应收款账面余额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项目备用金 28,224.90      55.12%    24,115.82    55.98%     23,036.47     51.15%    22,264.00        47.57%
 保证金    12,493.92      24.40%    11,991.51    27.84%     14,856.08     32.99%    13,860.44        29.61%
  其他     10,487.67      20.48%     6,969.40    16.18%      7,142.30     15.86%    10,680.70        22.82%
  合计     51,206.49     100.00%    43,076.73   100.00%     45,034.85    100.00%    46,805.14   100.00%



                                                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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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备用金形成的业务背景

          项目备用金主要是公司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收的项目备用金。为
  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公司会指定具有一定工程管理经验及具有相关业
  务资质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建设,为保障建筑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施
  工进度顺利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根据《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向项目
  经理提供一定金额的备用金,用于支付项目施工过程中现场材料管理费用、设
  备租赁费用、安装劳务费用、预缴税金等各项零星支出,符合建筑行业惯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项目备用金金额较高主要系在手订单规模较大所致。
  最近三年末,公司平均在建项目合同规模为 268 亿元,公司项目备用金较高具
  有合理的业务背景。

          2、保证金形成的业务背景

          公司在承接业务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根据业主方要求及合同条款约定
  支付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农民工保证金等,上述保证金主要
  是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形成,具有合理的业务背景。

          3、其他应收款形成的业务背景

          除项目备用金、保证金以外,其他应收款包括缴纳的土地押金、股权前期
  投资款、出租房屋相关的水电及房租款等相关款项,具有合理的业务背景。
          综上,公司其他应收款与公司业务开展相关,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各期
  末 ,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40,074.87 万 元 、 37,261.17 万 元 、
  34,475.26 万元和 42,855.90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01%、2.71%、
  2.18%和 2.47%,占比较低。

          (二)其他应收款是否长期挂账未能收回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账龄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内    33,187.95    64.81% 21,753.37     50.50%     27,203.84    60.41% 29,306.53     62.61%
 1-2 年      5,896.55    11.52% 10,410.16     24.17%       8,259.65   18.34% 10,163.67     21.71%


                                             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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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账龄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2-3 年      5,874.99    11.47%        3,177.39     7.38%      4,586.01    10.18%      1,987.24    4.25%
 3-4 年      3,000.79        5.86%     3,744.57     8.69%       818.79      1.82%       895.61     1.91%
 4-5 年        861.86        1.68%      543.79      1.26%       645.12      1.43%      1,738.26    3.71%
5 年以上     2,384.36        4.66%     3,447.46     8.00%      3,521.43     7.82%      2,713.83    5.80%
 合计       51,206.49 100.00% 43,076.73 100.00%              45,034.85 100.00% 46,805.14 100.00%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结构良好,账龄在 3 年
  以内的其他应收款占比均高于 8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可比公司 3 年内其他应收款占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78.39%                 76.18%                  81.42%                  86.78%
杭萧钢构                     93.31%                 94.75%                  81.09%                         -
鸿路钢构                     80.47%                 80.54%                  79.04%                  86.41%
富煌钢构                     84.66%                 80.33%                  90.73%                  92.82%
平均数                   84.21%                    82.95%                   83.07%                  88.67%
中位数                   82.57%                    80.44%                   81.26%                  86.78%
精工钢构                     87.80%                82.05%                   88.93%                  88.58%
      注 1:杭萧钢构 2018 年未披露完整其他应收款账龄分布数据;
      注 2: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1 年 9 月末其他应收款账龄结构,上表中可比公司 2021 年
  9 月末账龄结构以 2021 年 6 月末数据列示。



          由上表可知,公司 3 年内其他应收款的占比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结构良好,不存在大额长期挂账未能收回的情
  况。

          (三)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前十大情况如下表所示:
                                            账面余额                      其他应收款      是否为
  序号                名称                                    占比
                                            (万元)                        形成原因      关联方
    1                俞立青                   1,741.23          3.40%     项目备用金          否
    2                赏根荣                   1,625.32          3.17%     项目备用金          否
    3                宋国伟                   1,277.05          2.49%     项目备用金          否

                                                  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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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余额                      其他应收款       是否为
序号                名称                                   占比
                                        (万元)                        形成原因       关联方
         河北望都经济开发区管
 4                                        1,000.00          1.95%     投标保证金         否
               理委员会
 5                 刘川                     985.75          1.93%     项目备用金         否
         靖江新源文化发展有限
 6                                          747.52          1.46%     履约保证金         否
                   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                                         履约、投标
 7                                          688.40          1.34%                        否
                 限公司                                               等保证金
 8                 汤敏                     680.38          1.33%     项目备用金         否
 9                 陈江堤                   674.10          1.32%     项目备用金         否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                                         质量、投标
 10                                         665.98          1.30%                        否
                 限公司                                               等保证金
               合计                      10,085.72         19.70%          -             -



       由上表可知,公司其他应收款前十大均不属于公司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前
十大主要为备用金、保证金,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关联方名称                                                                       形成原因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中建信商业管理公                                                                      工程款、服
                                   -          0.74                -        255.35
      司                                                                              务费
上海绿筑住宅系统                                                                      设计费、材
                                0.55             -         152.50        1,638.18
  科技有限公司                                                                        料款等
精工控股集团有限
                               14.32          0.19            0.20                -   培训费用
      公司
金刚幕墙集团有限
                                   -             -           50.81          13.91     工程款
      公司
浙江绿能售电有限
                                   -             -                -        155.20     设备款
      公司
广州歌德幕墙设计
                                   -             -                -         34.74     工程款
  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
                                   -             -                -         19.00     设备款
    有限公司
安徽墙煌彩铝科技
                                   -             -                -            2.40   材料款
    有限公司
安徽长江精工装备
                                   -             -                -            0.88   设备款
  科技有限公司
        小计                   14.88          0.93         203.51        2,119.66                  -
 其他应收款总额            42,620.70     34,240.05       37,025.97      39,175.03                  -
占其他应收款比例               0.03%      0.003%           0.55%           5.41%                   -



                                             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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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其他应收款总额不包含应收股利



          除上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应收款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关联方的其
  他应收款。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较低,且均系
  实际业务而形成,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其他应收款账龄情况,相关减值计提政策,减值计提的充分合理性

          (一)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及减值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账龄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内    33,187.95    64.81% 21,753.37        50.50%    27,203.84    60.41% 29,306.53     62.61%
 1-2 年      5,896.55    11.52% 10,410.16        24.17%      8,259.65   18.34% 10,163.67     21.71%
 2-3 年      5,874.99    11.47%    3,177.39       7.38%      4,586.01   10.18%    1,987.24     4.25%
 3-4 年      3,000.79     5.86%    3,744.57       8.69%       818.79     1.82%      895.61     1.91%
 4-5 年        861.86     1.68%        543.79     1.26%       645.12     1.43%    1,738.26     3.71%
5 年以上     2,384.36     4.66%    3,447.46       8.00%      3,521.43    7.82%    2,713.83     5.80%
 合计       51,206.49 100.00% 43,076.73 100.00%            45,034.85 100.00% 46,805.14 100.00%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结构良好,账龄在 3 年
  以内的其他应收款占比均高于 80%。

          (二)其他应收款相关减值计提政策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其他应收款采用单项计提和按组合计提两种方式计
  提坏账准备。对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2018 年末,公司根据账
  龄情况计提不同比例的坏账准备,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9 月末,公
  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
  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
  失,鉴于历史上公司未发生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实际损失,因此公司结合账


                                                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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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进行预期信用损失的测算。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
应收款计提比例情况如下:
                     账龄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5%
                    1至2年                                          10%
                    2至3年                                          30%
                    3至4年                                          50%
                    4至5年                                          80%
                    5 年以上                                       100%




       (三)其他应收款减值计提的充分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可比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表所
示: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27.64%            23.29%           26.61%       23.09%
         富煌钢构                     15.34%            17.55%           11.71%       10.26%
         杭萧钢构                     24.05%            16.68%           22.87%       13.86%
         鸿路钢构                     21.73%            25.50%           23.12%       18.63%
          平均值                      22.19%            20.76%         21.08%         16.46%
          中位数                      22.89%            20.42%         22.99%         16.25%
         精工钢构                     16.77%            20.51%         17.78%         16.15%
    注: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1 年 9 月末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情况,上表中可比
公司 2021 年 9 月末数据以 2021 年 6 月末数据列示。



     由上表可知,公司其他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其
他应收款减值计提充分。公司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略低于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
系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较短,公司及可比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情况详见本问题
“一、其他应收款相关具体业务的发生背景,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
长期挂账未能收回,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之“(二)其他应收款
是否长期挂账未能收回的情况”。



                                          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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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告期内大额备用金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较
大差异,资金存管及支付报账情况,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一)备用金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更好控制项目现场成本、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责
任感和主观能动性,公司对项目的管理模式为项目经理负责制,即项目经理作
为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的施工、进展、结算等一系列过程进行全程
管理并负责,公司在项目管理层面给与项目经理以资金、人员安排调配、材料
安排等的支持,以进一步确保项目顺利施工。在该种管理模式下,为确保项目
能够高效运转,公司会结合项目情况向项目经理预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用于
支付项目施工过程中现场材料管理费用、设备租赁费用、安装劳务费用、预缴
税金等各项零星支出,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向公司提交核销申请。
     经查询可比公司定期报告,东南网架及鸿路钢构其他应收款构成中均包含
备用金。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其他应收款余额前五名单位中 4 人为公司项目经理,
上述自然人具体信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            个人信息简介         备用金金额          作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情况
                                                     负责浙江华川深能环保有限公司义乌
             大专学历,建筑工程专
                                                     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提升改造项目钢结
           业,从业年限 10 年,作为
                                                       构工程、浙江英伦汽车涂装车间项
俞立青     项目经理负责的建筑工程       1,741.23
                                                     目、安博佛山(高明)物流园 A 期项
           曾多次获得钢结构金奖、
                                                     目、佛山威士达厂区钢结构等多个项
                 詹天佑奖等
                                                     目,合同总金额合计为 47,167 万元
             本科学历,土木工程专
           业,高级工程师,从业年
           限 37 年,作为项目经理负                  负责衢州体育中心、呼市文化客厅项
赏根荣                                  1,625.32
           责的建筑工程曾多次获得                    目,合同总金额合计为 53,331 万元
             中国钢结构金奖、鲁班
                奖、詹天佑奖等
             本科学历,建筑工程专
                                                    负责杭州西站、海南国际会展项目、
           业,一级建造师,从业年
                                                    三亚仁恒度假村项目、深圳信通等多
宋国伟     限 29 年,作为项目经理负     1,277.05
                                                    个项目,合同总金额合计为 100,228 万
           责的工程建筑曾多次获得
                                                                    元
                   钢结构金奖
             大专学历,建筑工程专
           业,二级建造师,高级工                       负责中国摩项目,合同总金额为
 刘川                                     985.75
           程师,从业年限 25 年,多                             15,001 万元
             次获得“中国钢结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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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鲁班奖”、地方
             “省级结构杯”等



     由上表可知,上述项目经理均为公司核心业务骨干,行业经验丰富,作为
项目经理负责施工项目数量较多、规模较大,公司对上述项目经理的项目备用
金金额较大具有合理背景。

     (二)备用金相关内控制度情况

     公司对项目备用金制定了《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包括对项目备用金的申
请、审批、监督检查等做了相关规定,以保障项目备用金的专款专用。

     1、项目备用金管理部门及分工安排

     公司财务部是项目备用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备用金的审核、支付及核销工
作;工程中心是项目备用金的管理审核部门,对备用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项
目经理部是项目备用金的使用部门,负责项目备用金申请、使用、归还及监督
检查。

     2、公司备用金申请流程

     项目经理部编制项目备用金申请报告并提交工程中心,工程中心根据项目
经理项目实施情况对申请金额进行审核,并对申请金额以项目经理负责的项目
已完工未结算金额为上限进行管控,项目运营中心对项目备用金申请报告进行
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项目经理实际提取项目备用金时,由项目经理部
填写《工程备用申请核定表》提交工程中心,工程中心审核并登记后与经审批
后的申请报告一并提交财务部,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提交总经理,总经理审批通
过后,最终由财务部将申请款项汇至项目经理。

     3、项目备用金后续管理

     针对支出的备用金,公司严格规定借款期限,如超过规定期限将对项目经
理收取利息。同时,公司针对不同性质的款项进行区别管理,如民工工资由公
司根据项目经理提供的考勤表等信息直接支付予民工个人账户,机械租赁费用
由公司直接支付予租赁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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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项目备用金核销管理

     《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备用金核销相关规定,项目经理按期
办理核销手续,在进行备用金核销时,备用金使用内容要与借款填写的用途一
致,且需经工程中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审核通过后,方能核销。

     5、项目备用金的风险管理

     《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约定了项目备用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具体如下:
     (1)公司财务部按照借款日期、借款人、用途、核销日期建立备用金管理
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2)借用备用金的项目经理应及时核算,对于无故拖延且在财务部发出最
后一次催办通知后仍未办理核算的情况,财务部将直接停止该项目经理所有费
用支付并由项目经理承担利息。
     (3)公司财务部会同工程中心不定期监督检查各项目经理的备用金管理和
使用情况。公司项目经理部每半年至少自查一次备用金使用情况,并报公司财
务部。
     公司已针对备用金的申请、核销及风险管理制定了《项目备用金管理办
法》。报告期内,公司按照《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对备用金进行管理,根据发
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内
部控制体系完整、有效。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公司其他应收款构成明细及账龄结构表,对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措施;了解公
司其他应收款减值政策,查阅可比公司年报,对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减值计提政
策及金额进行对比;取得《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了解项目备用金的管理政
策;取得项目备用金金额较大的项目经理简历及负责项目情况,复核项目备用
金金额较大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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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其他应收款金额较高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大额长期挂账未能收回其他应
收款,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2、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结构良好,减值计提充分且合理;
     3、公司备用金金额较大具有合理的业务背景,相关内部控制健全并有效执
行。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取得公司其他应收款构成明细及账龄结构表,对公司财务部
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措施;了
解公司其他应收款减值政策,查阅可比公司年报,对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减值计
提政策及金额进行对比;取得《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了解项目备用金的管理
政策;取得项目备用金金额较大的项目经理简历及负责项目情况,复核项目备
用金金额较大的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其他应收款金额较高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大额长期挂账未能收回其他应
收款,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2、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结构良好,减值计提充分且合理;
     3、公司备用金金额较大具有合理的业务背景,相关内部控制健全并有效执
行。



问题十一

       报告期内,申请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合同负债)的余额远大于同期应
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余额。请申请人结合业务模式,分析说
明上述情况的原因与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合同负债)余额远大于同期应收账款和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的原因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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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形成原因

               1、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形成原因

               公司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主要为应付原材料供应商款项和应付工程分包
          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 280,134.05 万元、264,518.50
          万元、295,897.24 万元和 331,255.58 万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大幅增长,应付
          账款账面价值整体呈增长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账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内      291,366.88        87.96%   259,318.01          87.64%       229,931.02    86.92%    241,883.20      86.35%
 1-2 年          18,726.20       5.65%    18,691.66           6.32%        15,713.91      5.94%    20,006.33       7.14%
 2-3 年           9,763.26       2.95%         6,219.37       2.10%         7,515.81      2.84%     9,813.37       3.50%
3 年以上         11,399.23       3.44%    11,668.20           3.94%        11,357.76      4.29%     8,431.16       3.01%
 合计         331,255.58       100.00%   295,897.24        100.00%        264,518.50   100.00%    280,134.05     100.00%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主要账龄在 1 年以内,1 年以
          内的应付账款占比均高于 86%。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付票据金额分别为 172,477.36 万元、250,260.41
          万元、234,237.71 万元及 277,917.31 万元。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大幅
          增长,应付票据账面价值整体呈增长趋势。同时,由于近年来票据结算成本存
          在相对优势,因此公司更多的使用承兑汇票作为对供应商的支付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及可比公司应付票据占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合计值的比例
          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36.29%               34.47%          27.31%        25.52%
                   富煌钢构                        40.57%               43.07%          51.49%        43.57%
                   杭萧钢构                        20.21%               16.59%          17.04%        20.40%
                   鸿路钢构                        84.39%               65.11%          68.42%        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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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平均值                      45.37%            39.81%         41.06%         38.96%
           中位数                      38.43%            38.77%         39.40%         34.55%
         精工钢构                      45.62%            44.18%         48.62%         38.11%
    注:比值=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由上表可知,公司及可比公司均使用票据进行结算。
     综上所述,发行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余额较高,符合行业特点,与可比
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2、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形成原因

     公司对外提供工程建造劳务,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履约
进度按照已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如果公司已收或应收合同价
款超出已完成的履约进度,则将超出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预收款项)。报告期
各 期 末 ,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及 合 同 负 债 金 额 合 计 值 分 别 为 103,346.13 万 元 、
81,660.78 万元、104,292.84 万元和 141,104.41 万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
公司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整体呈上升趋势。

     3、可比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及合同负债(预收款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及合同负债(预收款项)
与营业成本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2021 年 9 月末   /2020 年 12 月末     /2019 年 12 月末   /2018 年 12 月末
  东南网架                 64.32%             63.71%               55.51%              53.07%
  富煌钢构                 72.90%             94.39%               82.71%              59.04%
  杭萧钢构                 40.78%             48.88%               59.98%              59.35%
  鸿路钢构                 31.28%             39.00%               45.13%              41.52%
   平均值                  52.32%             61.50%               60.84%              53.25%
   中位数                  52.55%             56.29%               57.75%              56.06%
  精工钢构                 58.04%             63.55%               66.37%              60.70%
    注 1:比值=(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或预收款项))期初期末平均值/营业
成本;
    注 2:2021 年 1-9 月数据经年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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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3:由于鸿路钢构主要从事钢结构制造销售业务,不同于其他可比公司及精工钢构
主营业务模式,故比值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由上表可知,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及合同负债(预收款项)与营业成
本的比值与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形成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数
分别为 176,742.83 万元、208,948.10 万元、223,781.77 万元及 220,159.81 万
元,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整体规模保持稳
步提升趋势。
     公司主营业务为钢结构工程施工业务,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主要来自
于工程施工业务。建筑施工行业中,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节点与业主结算
并确认为应收账款。在结算过程中,部分客户采用票据结算,因此公司存在一
定比例的应收票据。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如
下表所示: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东南网架                34.11%         37.15%             36.18%             36.24%
   富煌钢构                47.36%         58.86%             53.35%             46.48%
   杭萧钢构                13.37%         16.54%             21.42%             20.29%
   鸿路钢构                10.11%         12.60%             15.83%             20.90%
    平均值                 26.24%         31.29%             31.69%             30.98%
    中位数                 23.74%         26.85%             28.80%             28.57%
   精工钢构                16.02%         18.84%             18.84%             21.18%
    注 1:比值=(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期初期末平均值/营业收入;
    注 2:2021 年 1-9 月数据经年化处理;
    注 3:由于鸿路钢构主要从事钢结构制造销售业务,不同于其他可比公司及精工钢构
主营业务模式,故比值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由上表可知,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与营业收入的比例
整体高于鸿路钢构、杭萧钢构,低于东南网架和富煌钢构,整体来看,公司应
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处于同行业中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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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资产(存货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形成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 520,644.80 万
元、529,680.50 万元、585,658.21 万元和 728,835.42 万元。随着公司新接订单
金额逐年增加及具体项目的开展,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金额逐年上升。
     公司所在的建筑施工行业会计核算中,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科目均核算企
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建筑施工行业中,企业在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节点
与业主结算,双方确认后由合同资产结转为应收账款。一般业主结算的时点滞
后于合同资产确认时点,从而导致合同资产与结算金额存在差异,差异金额作
为合同资产核算;而且,考虑到工程结算时需要业主、公司及监理三方确认后
方可完成,从而进一步延长了前述时点差异。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存货及合
同资产中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
     考虑合同资产科目后,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
资及合同资产(或存货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合计金额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表
所示: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东南网架                63.56%         65.87%             60.43%             57.23%
   富煌钢构                89.82%        106.55%             99.03%             80.81%
   杭萧钢构                54.82%         49.35%             49.91%             48.04%
   鸿路钢构                12.35%         16.00%             20.04%             28.30%
    平均值                 55.14%         59.44%             57.36%             53.59%
    中位数                 59.19%         57.61%             55.17%             52.63%
   精工钢构                54.13%         58.95%             61.20%             67.13%
    注 1:比值=(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或存货已完工未结算资
产))期初期末平均值/营业收入;
    注 2:2021 年 1-9 月数据经年化处理;
    注 3:由于鸿路钢构主要从事钢结构制造销售业务,不同于其他可比公司及精工钢构
主营业务模式,故比值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由上表可知,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存货
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与营业收入的比例整体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
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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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可比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预收款项)”与同期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存货已完工未结算)”的
比值与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可比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预收
款项)”与同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比值情况如下表所
示: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1.60              1.65           1.38           1.33
         富煌钢构                        1.33              1.40           1.32           1.26
         杭萧钢构                        2.71              2.56           2.34           2.26
         鸿路钢构                        2.67              2.75           2.61           2.27
          平均值                         2.08              2.09           1.91           1.78
          中位数                         2.13              2.10           1.86           1.80
         精工钢构                        3.41              2.83           2.85           3.15
    注:比值=(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或预收款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



     由上表可知,公司及可比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合同负债(预收款项)

的余额均远大于同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余额。同时,由于公

司及各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以及钢结构业务类型均存在一定差异,“应付账

款、应付票据和合同负债(预收款项)”与同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

项融资”的比值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及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回

复问题八“一、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占比下

降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之“(四)公司及可比公司情

况”。

     考虑建筑施工行业会计核算特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科目均核算企业向
客户转让商品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同时考虑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可比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预收
款项)”与同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存货已完工
未结算)”的比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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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南网架                        0.85               0.89           0.81           0.81
         富煌钢构                        0.67               0.79           0.71           0.67
         杭萧钢构                        0.63               0.65           1.01           0.96
         鸿路钢构                        2.22               2.21           2.02           1.83
          平均值                         1.09               1.14           1.14           1.07
          中位数                         0.76               0.84           0.91           0.89
         精工钢构                        0.94               0.91           0.91           0.93
    注 1:比值=(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或预收款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或存货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注 2:2018 年及 2019 年由于精工钢构及其可比公司均未采用新收入准则,故以预收款
项替代合同负债、存货中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替代合同资产;
    注 3:由于杭萧钢构于 2020 年剥离其房地产业务,导致与房地产相关的合同负债金额
下降,故 2020 年及 2021 年 9 月比值下降幅度较大。



     由上表可知,除鸿路钢构主要为钢结构件制造销售业务,合同资产金额较
低,导致比值偏高外,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
(预收款项)”与同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存货
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比值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的余额远大于同期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余额主要系建筑行业核算特点所致,具有合理
性。考虑合同资产(或存货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后,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
据、合同负债的余额低于同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
(或存货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余额,且与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合
理性。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业务特点及工程类业
务的账务处理;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比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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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的余额远大于同期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余额主要系建筑行业特点所致,具有合理性。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通过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业务特点及工程
类业务的账务处理;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比较同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申请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的余额远大于同期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余额主要系建筑行业特点所致,具有合理性。



问题十二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
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其中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已签订协议未实际出资、认缴出资与实际出资差额
部分等财务性投资;(2)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含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一)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财务性投资是指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
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
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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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
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
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期限较长指
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除人民
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
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
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
(2020 年 12 月 10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二)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设
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财务性投资情形主要为新增对杭州绍滨才
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公司通过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从事创业投资,重点投向符合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高科技
创业项目,推动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和地方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截至本反馈意见
回复出具之日,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情况如下表
所示:
            公司名称                 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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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17 日
          主要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500.00
    至今已投入金额(万元)                              350.00
 自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
                                                        350.00
     已投入资金(万元)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公司对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的主要目的为获
取投资收益,属于财务性投资。
     公司根据投资规划,公司对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金额为 500.00 万元。自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
具之日,公司对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资金额为
350.00 万元,未来拟出资金额 150.00 万元。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
次发行可转债相关议案及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时,已考虑拟对杭州绍滨才智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金额 500.00 万元,并已从本次可转债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除上述情形外,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
之日,发行人无其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三)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拆借资金的情况。

     (四)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委托贷款的情况。

     (五)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况。

     (六)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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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况。

       (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况。
       综上所述,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0 年 12 月 10 日)至本
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新投入及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规模为 500.00 万
元,均为对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0 元(含
2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
  1                                                       92,895.45           82,000.00
        地(第二校区)项目
  2     长江精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                        75,490.00           6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8,000.00           58,000.00
                         合计                            226,385.45          200,000.00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0 亿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为 5.80 亿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规模时,已考虑对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 500 万元认缴出资金额,并已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
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三、是否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投
资)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可能涉及核算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
务)的会计科目、财务性投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比例情况如下表所
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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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账面金额          其中财务性投资金额
                                                                                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
             其他应收款               42,855.90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长期应收款               60,223.70                             -                        -
            长期股权投资              88,449.95                     12,171.04                   1.65%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59,542.99                   57,742.99                     7.85%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350.00                     350.00                    0.05%
           其他非流动资产             10,609.63                             -                        -
                 合计                262,032.17                   70,264.03                     9.55%




           (一)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42,855.90 万元,主
      要为保证金、项目备用金等,系日常开展业务形成,符合公司业务模式与经营
      特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长期应收款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60,223.70 万元,主
      要为应收工程款和融资租赁借款保证金,系日常开展业务形成,符合公司业务
      模式与经营特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 88,449.95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截至 2021     是否属
序                持股比    投资时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及具体投资背景                  年 9 月末     于财务
号                  例        间
                                                                                      账面价值      性投资
                                      主营业务为钢结构的设计、制作及安
                                      装。为承担鸟巢承建任务,公司与北京
     北京城建                         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钢结构
     精工钢结              2005 年    专业工程公司。鸟巢建设完成后,为增
1                 49.00%                                                               1,585.48          否
     构工程有              6月        强公司招投标实力,公司与北京城建集
     限公司                           团有限责任公司持续以合资公司开展建
                                      设业务,属于以获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
                                      投资

                                                    1-1-11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苏州中节新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用于向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下属
                                     控股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定向出资。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中节
                                     主营业务为太阳能电站建设及运营。公
    新能股权
                          2012 年    司通过对苏州中节新能股权投资中心
2   投资中心     23.70%                                                          4,235.34          否
                          6月        (有限合伙)出资,与中节能太阳能科
    (有限合
                                     技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意向,进一步
    伙)
                                     促进了公司建设绿色、低碳、节能的新
                                     型集成建筑的能力,增强公司在钢结构
                                     建筑主业上的综合竞争力,属于以获取
                                     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浙江精工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
                                     务为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技术咨询
                                     与技术服务。鉴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市场
    浙江精工
                                     的良好发展前景及其与公司 EPC 工程服
    能源科技              2014 年
3                45.00%              务业务的相互促进效应,公司与股东中         26,473.16          否
    集团有限              2月
                                     建信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主要为进一步
    公司
                                     增加公司在光伏产业开展 EPC 工程业务
                                     量,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属于以获取渠
                                     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负责运营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商
    中建信控
                                     务 CBD 的办公大楼。鉴于大虹桥商圈的
    股集团
                          2017 年    地产发展前景,并为配合公司发展及稳
4   (上海)     30.00%                                                         41,364.65          否
                          7月        定持续承租物业的需求,公司投资参股
    商业管理
                                     该办公楼的开发商——中建信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为满
                                     足公司办公需求的投资
                                     宁夏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
                                     设计、生产、销售、安装钢结构产品及
    宁夏绿筑                         其配套产品。为进一步拓展公司在西北
                          2018 年
5   集成科技     19.00%              区域的竞争实力,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          1,320.29          否
                          4月
    有限公司                         绿筑与宁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共
                                     同设立合资公司,属于以获取渠道为目
                                     的的产业投资
    苏州建信                         鉴于医药、生物领域良好的发展前景,
    汉康创业                         公司预计相关领域企业未来成长空间较
                          2018 年
6   投资合伙     11.48%              大,公司认购汉康基金 9,900 万元出资        12,171.04          是
                          12 月
    企业(有                         额,以获取投资企业投资收益,属于财
    限合伙)                         务投资
                                     陕西建工高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营业
                                     务包括大型房建、市政路桥、水利水
    陕西建工                         电、钢结构、装饰装修,为进一步拓展
    高科建设              2020 年    西北地区业务,增强当地竞争实力,公
7                15.00%                                                             300.00         否
    投资有限              4月        司与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
    公司                             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
                                     资公司,属于以获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
                                     投资
8   山东天元     10.00%   2020 年    山东天元精工绿色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主          1,000.00          否

                                              1-1-118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精工绿色              12 月      营业务为建筑材料制造、建筑工程服
集成建筑                         务。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山东区域的竞
有限公司                         争实力,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绿筑与天
                                 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设立合
                                 资公司,属于以获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
                                 投资
                                合计                                         88,449.95          -



      由上表可知,公司对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节新能股
 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精工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信控股集团
 (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高科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元精工绿色集成建筑有限公司等 7 家公司的投资均围绕
 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属于与主营业务具备较强相关性和协同性的产业投资,符
 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持有目的并非是为获取投资收益,不属于财
 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对苏州建信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主要系公司对
 医药、生物领域未来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看好其投资领域企业未来估值增长
 空间,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属于财务性投资。

      (四)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为 59,542.9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是否
                                                                                       属于
 序                     持股     出资时    主营业务及投资背景及目
        企业名称                                                         账面价值      财务
 号                     比例       间                的
                                                                                       性投
                                                                                         资
      浙江绍兴瑞丰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获取
                                 2017 年
 1    农村商业银行      4.16%              投资收益,属于财务性投       57,242.99        是
                                  1月
      股份有限公司                                   资
                                             从事实业投资、投资管
      杭州海邦晟融
                                 2018 年   理、投资咨询业务,获取
 2    投资合伙企业      3.60%                                               500.00       是
                                  7月      投资收益,属于财务性投
      (有限合伙)
                                                     资
                                           从事整体卫浴、集成厨房
      苏州科逸住宅
                                 2018 年   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3    设备股份有限      7.89%                                             1,800.00       否
                                  6月      售,延伸公司产业链,加
          公司
                                           强公司主业协同性,属于


                                           1-1-11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以获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
                                               投资
                                合计                                 59,542.99       -



     公司对外投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海邦晟融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属于财务性投资。
     2018 年 6 月,发行人通过控股子公司绍兴绿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取得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7.89%股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为 1,800.00 万
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24%,占比较低。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整体卫浴、集成厨房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
人投资该公司旨在延伸产业链,属于与公司主营业务具备较强相关性和协同性
的产业投资,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五)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350.00 万
元,系公司对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具体情况
请参见本问题“二、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
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之“(二)投资产业基金、并购
基金”。
     公司对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方向主要为投
资符合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高科技创业项目,以获取投资效益,属于财务性投
资。

       (六)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10,609.63 万
元,主要为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而形成的合同资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七)小结

     综上所述,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共计 70,264.03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9.55%,占比较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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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查阅
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告;核查长期股权投
资等科目明细,查询发行人对外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被投资公司主
营业务;获取发行人投资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
协议文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实施和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除投资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自本次发行董
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含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查阅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告;核查长期股
权投资等科目明细,查询发行人对外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被投资公
司主营业务;获取发行人投资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合伙协议文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实施和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除投资杭州绍滨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自本次发行董
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含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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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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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文庭                     魏   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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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
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
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总裁):

                                               王   松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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