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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驰宏锌锗: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6-12  

						    证券代码:600497                证券简称:驰宏锌锗                 公告编号:2020-028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8             -           2020/6/19           2020/6/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和 2020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 www.sse.com.cn 上的“临 2020-015”和“临 2020-023” 号公告。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091,291,56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10,954,988.16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8             -           2020/6/19           2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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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规定,公司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2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
户,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
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8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
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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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战略与资本运营中心
   联系电话:0874-8966698

   特此公告。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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