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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4-17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 2020 年任职期间,
本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
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效益和发展状况,积极参加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审慎行使法定权利,切实维护了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对于我们的工作也给予了积
极有效的支持和配合,未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现将 2020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胡华夏先生、余明桂先生、岳琴舫先生任职已满
六年,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再继续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经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聘田志龙先生、王雄元先生、郭月梅女士、陈真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2020 年公司离任独立董事情况如下:
    胡华夏先生 56 岁,教授、博士。现任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在公司财务理论与风险研究、审计风险研究等方面有丰富经验。2014 年
12 月始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湖北毅兴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明桂先生 47 岁,教授、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在资本市场财务与会计、公司治理与企业投资融资等方面有丰富经验。
2014 年 12 月始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回
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琴舫先生 58 岁,律师。现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金融保险、
知识产权、证券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等
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2014 年 12 月始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武汉武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情况如下:
    田志龙先生 59 岁,教授,博士。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管理学院党委委员、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委员;武汉力源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雄元先生 48 岁,教授,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中青年财务成
本分会理事;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锦州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郭月梅女士 55 岁,高级会计师,教授,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
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真先生 47 岁,律师,硕士。现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
国证券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纠纷调解员。曾任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业务、债券业务内核委员。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
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或 1%以上、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在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
服务,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
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2020 年度履职概况
    2020 年,在公司积极配合下,我们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
公司效益和发展状况,积极推动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我们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
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会议议案,合理运用自身专业优势和
管理经验,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发表了独立客观的
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七次董事会会议,三次股东大会会议,我们认真履
行职责,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并审议各项议
案,未有缺席会议情况发生,并在参加现场会议期间,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
通,了解公司的经营目标与规划。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
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2020 年度,全体与会独立董事对所有决议项均以赞成票一致通过,没有出
现投弃权票、反对票以及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三个专门委员会,我们是三个委员会的成员,还分别是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
施细则,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顺利地按照其工作制度开展工作,我们均按
照各自的职责参加了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重点事项听取了意见,提出
工作建议,并形成相关决议,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任独立董事根据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
责,对公司 2020 年度内的董事会决议进行了表决,并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了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对公司股权激励、募集资金管理、董事会换届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聘任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度,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等关
联交易议案。
    根据相关议案等资料,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既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发展的客观需要,又反映了公司为推进业务发展所作出的实际努力,交易定价遵
循了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提前征得了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按规定回避了表决,严格履
行了公司决策及信息披露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报告期
内,公司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的对外
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烽火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我们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与
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在充分了解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综合情况后,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董事的提名及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被相关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新聘高
管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提名及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五)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份的回购及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工作。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解锁涉及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向全体股东实施完毕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4 元(含税)
的利润分配。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相关条款实施分红,回报广大投资者。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题下,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进行了有效监督和核查,我
们认为公司能认真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
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重大信息进行了及时披露,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有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
风险防范能力,对内控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和自我评价。我们在对公司自查情况
进行核查,并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后,认为:
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重点活动能够
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内控制度是健全的,执行也
是相对有效的。《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现状,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
法规,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认
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精神,并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
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述职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田志龙        王雄元           郭月梅         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