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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达制造: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7-01  

                        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1-058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8,596.25 万元(含诉讼费、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时
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诉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 29 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粤 06 民初 119
号)及《民事起诉状》,冯军以青海科达锂业有限公司(原名:青海佛照锂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科达锂业”)尚未根据其设立之时相关方签署的合资
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专利技术顾问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
到《传票》,开庭审理时间暂未确定。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冯军
    被告一:青海科达锂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二: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被诉的内容及其请求
    1、原告诉讼事由
    2009 年 9 月 10 日,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华欧技术咨询及企划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三贵)、锂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青海原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拟成立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
为青海科达锂业有限公司)的合资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华欧咨询公司以专利技术
出资,可持有青海科达锂业 33%的股权,待专利过户后,青海科达锂业应向华欧咨
询公司支付专利技术顾问费共计美金 1300 万元,并指定黄三贵(原告涉案债权转
让人)为实际受益人。实际履约过程中,华欧咨询公司将其持有的涉案专利转让至
其实际控股的青海天际稀有元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于 2010 年 1 月 22 日完成
了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现因青海科达锂业至今未向黄三贵支付涉案专利技术顾
问费(以下简称“涉案权益”),黄三贵将涉案权益转让给冯军,由原告冯军行使涉
案权益的追索权,并要求公司作为青海科达锂业的 100%持股权利人,对青海科达
锂业的债务承担连帯清偿义务。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技术顾问费共计美金 1,300 万元 ;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上述款项暂计人民币 85,962,500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青海科达锂业于 2009 年由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天际稀有元素科
技开发有限公司、锂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青海原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方发起设立,
本次诉讼源于青海科达锂业成立时,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锂能源控股有限
公司、青海原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位原始股东与华欧咨询公司签署的合资经营
合同,距今已十余年。公司于 2017 年收购青海科达锂业 100%股权,期间股权转
让方并未向公司披露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有债务。公司董事会会密切关注并高度
重视本次案件,针对原告《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公司将做进一步核
实,并聘请专业律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若本案导致公司产生损失,公司将根据股
权转让协议积极采取措施向股权转让方进行追偿,坚决维护公司利益及投资者权
益。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
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