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9-2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0 第 00663 号
致: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建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建
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明月、尹颂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安徽建工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外部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刊登了《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王厚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证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30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26,337,991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6.3905%。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617,482,9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760%。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
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2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855,05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5145%。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引进投资者对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增资实施市场化债转
股(二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汪明月
尹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