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公告2015-07-25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5-050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4日,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
根据《方大特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注销股
票期权数总计2874.75万份。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807.5万份。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该《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于2012年4月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了《方大特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2年4月24
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关于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
授权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
予股票期权相关的全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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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
关规定,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授予199
名激励对象13,000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2年5月3日。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合法、有效。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和《关于对<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
过调整,原股票期权总数13,000万份调整为12561.75万份,授出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减少至191人,行权价格调整至3.21元。董事会同意19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在第一个行权期(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行权,可行权数量为3153.75
万份,行权价格3.21元。
6、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第一次行权10,190,750股,该部
分股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于2013年7月17日流通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第二次行权15,371,750股,该部分
股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于2014年1
月2日流通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2013年5月4日—2014年5月3日)激励对象
共行权25,562,500份,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行权期可
行权而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97.5万份全部由公司注销。
7、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的《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之股权激励计划
业务》有关要求,2014年3月,公司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完成股票期权登
记(第二-四个行权期)共计9351万份,涉及激励对象1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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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拟注销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原股票期权总数12561.75万份调整为5682.25万
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21元调整为3.08元,授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减少至
184人。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1、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温子林、郑福永、詹
兴兵等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且考核不合格,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三十二条第4款,取消已授予该3人的第三、四期股权激励份额共计73.5万份;
2、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个行权期条件:2014年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2009年、2010年、2011年净利润的算术平均值为基
数,201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5%”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2014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96.14%,未满足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2801.25万份由公司注销。
本次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总计2874.75万份。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结束后具体名单及注销数量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总数 本期注销股票期权总数 注销后的获授期权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万份) (万份) 数(万份)
钟崇武 211.50 105.75 105.75
饶东云 157.50 78.75 78.75
谢飞鸣 157.50 78.75 78.75
汪春雷 182.50 91.25 91.25
谭兆春 157.50 78.75 78.75
黎明洪 157.50 78.75 78.75
衷金勇 157.50 78.75 78.75
居琪萍 38.00 19.00 19.00
田小龙 157.50 78.75 78.75
刘德明 38.00 19.00 19.00
李红卫(职工代表董事) 23.00 11.50 11.50
小计 1438.00 719.00 719.00
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 获授的股票期权总数 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万 注销后的获授期权总
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员等 (万份) 份) 数(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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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4244.25 2155.75 2088.5
合计 5682.25 2874.75 2807.5
综上所述,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2874.75
万份予以注销。最终实际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确认数为准。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2807.5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注销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未对公
司管理层的勤勉尽责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层将继续勤勉尽责,竭力为股东创造价
值。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经核查,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未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期权由公司注销;
2、经核查,鉴于激励对象温子林、郑福永、詹兴兵等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且考核不合格,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十二条第4款,取消已授予
该3人的第三、四期股权激励份额共计73.5万份。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注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根
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已授予激励对象
的股票期权共计2874.75万份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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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方大特钢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数量和价格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均履行了必须的法律程
序,公司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系按照《股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该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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