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方大钢铁集团、方大炭素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的需要。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交易行为 合理,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同意该项交易。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吴茂清 仇圣桃 黄隽 彭淑媛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