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042号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 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 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2021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 2021 年 3 月 1 日。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3月5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5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3 月5日上午9:15至 2021年 3月5 日下 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6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089,14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8514%,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上述股东、股东代 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未通过《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2,089,142股;同意36,276,2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925%;反对54,310,72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762%;弃权1,502,2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3%。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未获 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726,222 股,占出席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283%;反对 54,310,720 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305%;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 1,50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12%。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2,089,142股;同意35,199,8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36%;反对55,387,12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451%;弃权1,502,2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3%。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未获 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649,822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524%;反对55,387,120股, 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064%;弃权 1,5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12%。 (三)审议未通过《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2,089,142股;同意37,807,8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556%;反对54,243,22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29%;弃权38,1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未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以上审议通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257,822 股,占出席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015%;反对 54,243,220 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568%; 弃权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7%。 (四)审议未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2,089,142股;同意36,622,2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682%;反对55,365,72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218%;弃权101,2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未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72,222 股,占出席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063%;反对 55,365,720 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831%; 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6%。 (五)审议未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2,089,142股;同意35,296,1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82%;反对56,008,294股,占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196%;弃权784,7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746,148 股,占出席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576%;反对 56,008,294 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850%; 弃权 78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74%。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