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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2022-12-29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
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
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
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
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
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
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
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
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
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
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
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
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单独进行审议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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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
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采取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利于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
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
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
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
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
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
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
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及其他弱势群体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
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公司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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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工艺,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努力提高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水平。
    第十七条 公司积极推行员工休假制度,对外派职工提供人文关怀,帮助员
工履行承担的家庭义务和责任,倡导员工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
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
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
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
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
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
立并完善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
    公司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形式听取职工的意
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
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公司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
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
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
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可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
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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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信息,未经授权许
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
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
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定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
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以期实现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
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效益的目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
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
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者主要子公司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的,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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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报告期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应当说明后续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如相关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者变化的,仅
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与社区的公共关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
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
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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