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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茅台: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陆金海)2020-05-2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陆金海,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为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
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
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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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
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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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
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
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陆金海
                                          202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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