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海药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30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1H1095 号


致: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
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华海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金臻、吴婧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参加华海药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海药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华海药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度股东大会,对华海药业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华海药业公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以股权作价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时间为:2021 年 7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5:00;召开地点
为临海市双鸽和平国际酒店四楼国际会议中心。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7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其中,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核查华海药业截止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09 人,共计代表股份 626,459,702 股,占华海药业股本总额的

41.994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379,591,604 股,占华海药业股本总额的 25.446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海药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626,300,77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46%)、
反对 158,9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54%)、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以股权作价向子公司增资的议
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0,602,84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反对 158,92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参与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