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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科技: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4-29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的持续发展离不开股东的认可与支持,为了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
回报,进一步细化《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
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中天科技”)制定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
-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重点着眼于战略发展目标及未来可持续性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
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
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公司根据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在拟定现金
分红方案时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积极与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
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的意见,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接
受股东的监督。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额,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规模、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
的基础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
科学性。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间隔期和比例: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原则上应当进行
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
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当年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 公司现金流为正值,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发展较快,董事会认为充实股本能更好与公司经营规模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由
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网络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
况。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提出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低于本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未尽事宜及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