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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工业: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8-30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8 月修订,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
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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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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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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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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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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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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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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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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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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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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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利润分配
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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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三十八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亦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在累积投票制下,
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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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
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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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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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 15 -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
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
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
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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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
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
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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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原《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铁工业董〔2021〕9 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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