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豫光
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15号)核准,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豫光金铅”)于2016年12月完
成了非公开发行204,490,30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事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为豫光金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因公司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兴业证券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商务中心写字楼东塔 1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杨海生、杨伟朝
联系方式 021-20370697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 豫光金铅(600531)
注册地址 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 1 号
注册资本 109,024.2634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71917196XY
法定代表人 杨安国
董事会秘书 苗红强
联系电话 0391-666583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2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
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
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工作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豫光
金铅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
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核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5、持续关注并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
定使用;
6、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8、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9、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公
司的报道等事项;
10、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
荐机构;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
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
供必要的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
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
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与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豫光金铅持续督导期间的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豫光金铅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豫光金铅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543,975,420.46元,
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义务,直至募集资金全部
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